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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办公室
承担秘书处职能,在秘书长的领导下,依据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1、负责协会内部人事管理和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的制定与完善,并抓好考核落实。
2、负责内部日常管理和经常性工作的组织协调,维护工作秩序和纪律,保证正常工作的进行。
3、负责协会相关证件、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按期办理年检工作。
4、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中长期规划,负责文件的起草,资料的收集保存,档案的建立管理,确保完整有效。
5、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会务实施工作,保证会议顺利召开。
6、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有关部门安排和企业要求,协调组织开展行业调研,收集整理企业诉求,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反映,为引导企业发展,改善行业发展环境提供帮助。
7、积极组织开展和承办“诚信企业”的考核、推荐、评选工作,促进行业诚信建设。
8、负责海淀区优质工程专家评审委员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开展“中关村”杯优质工程评选和各项的评选推荐工作。
9、贯彻落实区劳动三方协调会议的精神办理相关事务,负责组织行业内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创建、考核、推荐工作,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10、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5号3楼302室
协会教育培训部
坚持办学方向,服务企业人才需求,促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能力的提高,工作如下:
1、开展行业人才现状和发展趋势调查,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区建筑行业人才教育培训的年度计划和三——五年的中期规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2、组织开展建筑行业各类生产管理人员、施工技术岗位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考前培训及其继续教育工作。
3、组织承担全区危险化学品、城市燃气、地热矿泉水、地矿地勘、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安全管理人员执业任职资格的考前培训工作。
4、组织开展建筑行业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艺法的贯彻教育,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5、发挥资质优势,组织开展联合办学,扩大教育培训范围,不断增加行业高层市场经营、企业管理、专业技术和专门人才的培训项目,提高办学水平。
6、为会员单位无偿提供企业管理、安全生产等项教育培训的服务,促进企业素质能力的提升。
7、为企业提供人才培养、员工教育培训的咨询服务工作。
8、承担全区建筑行业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执业任职资格的证书年检继续教育的报名受理、资料录入和证书领取发放工作。
9、负责各类教育培训班的组织实施,搞好教学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维护教学纪律,保持良好教学秩序,确保教育培训正常进行。
10、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师资培训和授课师资聘任管理,开展课题研讨和教学交流,搞好师资队伍建设。
11、根据行业发展和企业需求,创造条件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法规的学习交流推广工作,提高行业技术水平。
12、负责协会培训中心的资质年检、认证等项工作。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5号3楼309室
协会财务部
遵守财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财务工作纪律,确保财务工作安全和协会工作的开展,工作如下:
1、科学合理地编制协会年度预算计划,按照领导要求组织具体实施和做好决算工作。
2、认真执行会计法,严格管理账户、帐号和各种票据、印鉴确保安全。
3认真执行会计、出纳分开的原则,各负其责,做好会计、出纳账目工作和现金管理。
4、执行标准,负责员工工资、福利计划的编制、发放工作。按国家规定标准办理员工社会保险税金等项的交纳工作。
5、编制协会固定资产管理计划方案,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更新和报废处置工作。
6、按规定承办财务的年度审计、年检工作。
7、执行收费标准,负责协会教育培训等项的收费和支出工作。
8、负责会费的收缴和管理使用工作。
9、落实各项安保措施,做好财务安全管理工作。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5号3楼301室
协会专家工作办公室
发挥专家技术、智力优势,提高协会专业化水平,为促进行业发展提供服务。具体工作如下:
1、针对行业发展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前瞻性的课题研究,为业务主管部门和协会引导行业发展提供依据。
2、组织开展企业施工质量中常见、多发安全质量问题和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工艺改进等项研讨,为提高工程质量提供帮助。
3、为企业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技术和安全方案的保证、咨询和指导服务。
4、总结施工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经验并指导推广交流工作。
5、为协会履行行业自律、诉求、代表、服务和赎买政府服务提供指导帮助。
6、为协会工作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学习提供指导和授课。
7、为工程质量评优提供标准制定,专业评定的服务工作。
8、为行业内新规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法的学习、推广、交流提供服务指导。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5号3楼303室
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照劳动三方协调机制的要求,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维护行业劳动关系稳定。工作如下:
1、掌握本行业劳动人事争议工作动态,协调企业工会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的预警、预防、排查和维稳工作,对出现劳动人事纠纷的苗头及时进行协调处理,消除隐患;参与调查处理本行业内群体性或集体争议案件。
2、负责受理本行业内的劳动人事争议申请,并进行先行调解工作。
3、受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负责其转移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
4、负责指派调解员组成调解组,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施调解工作。
5、制作调解书,并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6、制作结案登记台帐,按月上报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5号3楼304室
协会法律咨询服务部
1、为协会工作提供政策法律支持、指导依法办会。
2、为企业提供招投标、工程合同鉴定及履行中的法律咨询服务。
3、为企业维权、办理索赔等事宜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
4、指导和开展相关建设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行业普法教育提供帮助。
5、依法调解会员单位间的有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稳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5号3楼305室
协会的服务宗旨和基本任务:坚持企业至上,服务为先的宗旨。紧紧围绕促进企业发展,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诉求、行业代表的基本任务,重点研究探讨建筑行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议,为企业发展提供指导。组织实施建筑行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搞好为政府、为企业的双向服务。推广新技术、新知识,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各类人员教育培训,促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诚信企业评选,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建设,评选优质工程,促进质量兴企、质量兴业的落实。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创建活动,依法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调解企业纠纷,保持行业和谐稳定。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联谊交流活动,满足企业、员工需求,展示行业风貌,增强行业凝聚力。
十余年来,协会不断拓展工作领域,不断扩大服务企业的范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从2001年起连续11年获得市、区社团先进集体、最佳社团、突出贡献社团、先进民间组织等荣誉称号。
北京市海淀区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二〇一二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海淀区建筑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为海淀区域内的建筑企业、事业单位等同业经济组织自愿联合成立,并经海淀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北京精神,坚持企业至上、服务为先,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不断促进行业和区域的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海淀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参与、组织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行业利益相关情况的调研等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会提出建议。
(二)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行业的法律法规,引导会员改革创新,诚信自律,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促进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三)组织行业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产品推介等活动。
(四)开展“中关村”杯优质工程评选,促进企业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安全生产、绿色环保管理。
(五)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加强科学管理,促进企业转变生产方式,增加经济增长点,促进企业发展。
(六)组织开展区内外建筑业、民间组织及业内人士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的关,促进经济组织间和谐、友好合作。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及市级行业协会委托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建筑施工、市政施工、机电安装、建筑智能、环保施工、古建园林、装饰装修和房地产开发等的企业,建筑规划、勘察、设计、建筑科研等单位、建筑制品生产和物资材料供应企业,建设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组织。
(四)建设行业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组织活动参与权。
(四)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七)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事务或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问题,提供有关资料。
(七)符合本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凡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届满换届应提前30日将换届的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会长会讨论,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长,但延长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聘请区内德高望重的老领导、业内专家作为本会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不低于本会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理事会提出方案,并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领导及成员,依照《章程》及本会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的处理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信念,政治素质好。
(二)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
(一)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二)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会长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决议。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负责各项会议的筹备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当本会理事、监事及协会领导人不适宜担任本会职务时,由本会会长会提出免职及继任者的建议,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送区社团办备案或批复。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 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变更内容及程序
(一)涉及本会名称、章程、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会长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后,由会员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内容的一般性内容变更,由会长会审议通过。
(二)变更内容,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备案批复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届理事会。
2100433B
中国礼仪用品工业协会;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流行色协会;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全国商业消防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合...
中国礼仪用品工业协会;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流行色协会;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全国商业消防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合...
安全员岗位证书一般2年就要继续教育,如果是沪C证的话就3年进行复检。
6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名单
序号 姓名 单 位 名 称 职务 1 蔡国新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 陆忠元 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3 谭良生 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长 4 顾均明 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 董事长 5 包国祥 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6 陆传明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亭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长 7 朱力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宁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长 8 金卫元 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 董事长 9 陆正法 常熟市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10 张永昌 常熟市永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长 11 曹建飞 江苏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长 12 朱坤全 常熟市兴隆建筑有限公司 董事长 13 方菊生 常熟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14 刘生华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长 15 冯友新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升工程有限公司
行业协会在建筑行业信用建设中的探索与实践
文章分析了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促进建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的重要意义。研究了中国建筑业协会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所作出的卓有成效的努力,以及信用评价工作的具体做法、内容和程序,总结了信用评价工作中积累的有益经验。
北京市海淀区海华建筑装饰培训学校,成立于2006年6月27日,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5号705室的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本信息
登记证号: 0730382
业务主管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登记管理机关: 海淀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
开办资金: 500,000 元
业务范围: 培训机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倪军昌 2100433B
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章程
(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Architecture industry Profession Association,简称WAPl。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温州市境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努力做好“双向服务”,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尽快发展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第四条 温州市建设局是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对本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温州市民政局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本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在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楼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具体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意见和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
3、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向企业宣传和传递政府的政策意图,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配合主管部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水平;
5、配合全国和全省评优评奖,组织申报推荐鲁班奖、国优工程、钱江杯工程和有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项;开展全市“创优夺杯”活动,做好市瓯江杯优质工程的评审和表彰,做好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以及建筑业其他有关奖项和市建筑业信誉企业等评选、表彰工作;
6、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推进全市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
7、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并通过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培训各类人才,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8、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研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
9、努力办好会刊,收集、编辑、出版和交流行业信息,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10、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发展同各省市和地区以及国外同行的广泛联系,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11、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12、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
13、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设单位会员。凡在温州市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温建筑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社团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4、外地进驻温州的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申请加入本协会还必须同时具备:
(1)已经温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企事业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企业资质;
(3)遵守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公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
3、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4、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5、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关心本协会建设,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4、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案;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或增补,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在下次会员大会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实干精神强,民主意识好,能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3、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2、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定员为8人,包括副秘书长以上驻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聘(借)用兼职人员。
第三十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开展协会工作和组织协会活动。秘书处的各项工作必须提高透明度,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产生和罢免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择优录用,按《劳动法》规定订
立劳动合同,参加各项保险。专职人员的任职年龄,男一般不超过70周岁,女一般不超过65周岁,但因工作需要聘请的行业内知名专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1、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接待工作等事业活动费用;
2、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会议费用;
3、《温州建筑》会刊、资料等印刷、邮寄费用;
4、上缴国家、省有关协会会费;
5、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
6、其它必须的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和会计核算办法,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会计人员离岗时须向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28日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温州市建筑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2100433B
南通市建筑行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5月,当时名为南通市建筑业联合会,后更名为南通市建筑行业协会。
南通市建筑行业协会是全市(含外地来通)建筑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249家,及建筑机械、建筑机械租赁2个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