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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住房公积金缴存暂行办法(2020版)修订情况说明

黄冈住房公积金缴存暂行办法(2020版)修订情况说明

一、修订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住建部 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527号)、湖北省《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人口增长扩大城市人口规模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19〕5号)、《关于印发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19〕33号)等。

二、修订前后主要变化

三个亮点:一是落实港澳台同胞享有公积金政策待遇;二是规范军队文职人员公积金管理;三是扩大建缴范围,将进城落户的新市民纳入公积金建缴对象。

主要体现在四类14个方面的变化

(1)统一了行政主体。将“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11个管理主体统一为“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

(2)增加了“受委托银行”的条款:“负责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并对受委托银行归集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3)增加了“港澳台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为建制范围。

(4)增加了对个人公积金账户数的限定:“每个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只能有一个账户”。

(5)增加了补缴的条款:“新参加工作职工或新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6)增加了账户转移的5种情形:“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单位合并、分立的;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需进入中心集中托管户管理的;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7)增加了“职工调入调出本市”业务办理的条款:“职工调入调出本市,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职工缴存信息,进行资金的划转。”

(8)增加了“网上缴存”章节。

(9)增加了“咨询及服务”章节。

(10)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缴存责任”。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1)明确了“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上下限执行的起止时间”,均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12)明确了“月缴存额的计算和核定方法”。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13)调整明确了中心行政执法的相关条款。即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移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14)删除了“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有效凭证”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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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住房公积金缴存暂行办法(2020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核算;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催缴;

(六)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宣传咨询等服务,并受理投诉和复议申请;

(七)负责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并对受委托银行归集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八)监督检查各办事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九)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事项。

第二章 缴存范围与账户设立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第五条 在职职工是指在本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军队文职人员)。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只能有一个账户。

第七条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缴 存

第九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时间期限与月缴存额上下限执行期一致,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执行期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职工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职工或新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第四章 账户变更、转移、封存、启封及注销

第十七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或者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与职工应当自发生变更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进入中心集中托管户管理的;

(五)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十九条 职工调入调出本市,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职工缴存信息,进行资金的划转。

第二十条 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恢复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启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由于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2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对账及计息

第二十二条 中心应每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

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第二十三条 中心、受委托银行、缴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结息日(6月30日),为缴存职工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第六章 网上缴存

第二十五条 缴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可同时开通单位网上业务,在单位网上业务平台上操作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封存、转移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中心应当与单位签订《黄冈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服务协议》及《黄冈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开通申请表》,确保单位网上业务办理信息真实有效。

第七章 咨询及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中心应当为单位和职工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帮助单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协助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等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二十八条 缴存职工可通过黄冈公积金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柜面、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方式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中心复核。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条 单位或者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发生争议的,由单位提供工资数据,经职工本人确认后,由中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核定。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事宜,而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封存、集中托管等手续办理或者账户资金安全的,由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移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冈住房公积金缴存暂行办法(2011版)》(黄金委〔201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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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住房公积金缴存暂行办法(2020版)修订情况说明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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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住房公积金缴存暂行办法(2020版)修订情况说明文献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17KB

页数: 4页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 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结算等。 第三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 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 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 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

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 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

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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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9页

一、 单位开户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办理流程: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国家机关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城镇私营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或《营 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 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出具民 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2 .《单位登记表》; 3.

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2020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港澳台职工、军队文职人员),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业务办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和“办事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及业务承办,受委托银行承办资金到账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还建房、棚改房、二手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退休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须保留1000元。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基本资料:个人身份证、收款银行账号;提取夫妻双方的,一并提供结婚证;属代际互助提取的(即子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取父母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家庭户口簿(或人口信息定位表)。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职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职工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办理而委托他人的,需提供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资金汇入所属职工本人银行卡账户。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十一种提取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到服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也可登录黄冈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或黄冈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黄冈住房公积金手机APP客户端)自助申请提取。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房地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内或者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为子女在全国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以及其中一方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时效:职工发生购房行为三年内(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3.提取范围: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以及其中一方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4.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以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为限,同一套住房,提取或贷款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办理。

棚改房、拆迁还建房提取额度不超过补差面积购房款的70%。

5.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

(1)网签备案购房合同(二手房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

(2)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如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外购房,暂时无法开具发票的,可以提供收款收据、银行转账(付款)凭证。

(3)棚改房、拆迁还建房需提供当地政府部门棚改、还建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职工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棚改、还建的合同或协议、三年以内房屋补差款付款凭证。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时效:职工发生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三年内(以施工许可证、建房审批表或准建证最后审批时间为准)。

2.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以不超过房屋造价的70%为限,同一套住房,提取或贷款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办理。

4.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

(1)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造价书;乡村建房的,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房审批表(或准建证明)、工程造价书,确有需要的,还应提供现场勘查的相关照片。

(2)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含)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核定为C级及以上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已有住房贷款且银行还款账户连续扣款12个月的,可提取一年还款额度;若既有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住房贷款的,提取公积金只能偿还公积金贷款。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之和;若为公积金质押贷款,在满足公积金质押比例的前提下方可提取余额部分。

3.需提供资料: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直接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近半年还款明细及余额单;次年提取时,提供银行半年还款明细及余额单。

(四)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可每年据实提取一次(按照黄冈当前物业管理费标准,暂定每年不超过3000元)。

3.需提供资料:

(1)房屋权属证明或租房协议。

(2)物业费收据。

(五)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1.提取条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市家庭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含公共租赁住房及商品住房)。

2.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可每年据实提取一次(按照黄冈当前租房标准,暂定每年不超过2万元)。

4.需提供资料:婚姻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住建部门网签《房屋租赁备案证》或《房屋租赁备案合同》。暂未办理网签手续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房收据。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时限:先办理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提取手续。

3.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4.需提供资料: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七)出境定居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

3.所需资料:提取人身份证、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相关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开除文件、裁判文书等)。

(八)职工退休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停缴公积金的,免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文件。

(九)职工本人或配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民政部门办理的《低保证》。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

(1)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文件。

(2)继承人、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对该继承权或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十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在个人实际支付的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额度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3.需提供资料: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

(4)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九条 职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1.业务申请:职工到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向前台受理人员提交相关资料,也可登录黄冈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或黄冈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黄冈住房公积金手机APP客户端)按照网厅办理程序进行网上自助申请。

2.业务受理:大厅受理人员审核提取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留存所需资料复印件,并将提取要件录入系统,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交职工签字确认后,通过系统提交后台审核审批。

3.审核审批:后台审批人员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对提取资料、提取金额逐一进行复核,对符合提取规定的进行审批确认,资金通过直连结算系统划入职工个人收款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提取规定的,终止业务并告知提取申请人。职工通过网厅申请的提取业务按照网厅业务规程办理审批复核手续。

4.打印凭证:前台受理人员打印提取或销户凭证,职工本人对凭证上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确认。

5.档案整理:提取业务科室和业务人员将有关凭证、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 以上情形资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中心”(或办事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提取监督

第十一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违反提取操作规范的工作人员由“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申请提取时有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信息等骗提套取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其限期全部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中国“黑名单”,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被记入失信“黑名单”的人员同时列入公积金信息系统“黑名单”,三年内不得提取和使用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2019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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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2020版)修订情况说明

一、修订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住建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2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和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审社报〔2020〕7号)等。

二、主要变化

1.取消先取后贷政策。

2.取消调出本市和大病提取政策。

3.新增出境定居提取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4.进一步明确职工为子女在全国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实行代际互助提取。

5.进一步明确棚改房、拆迁还建房和自建房提取时限及额度。将棚改房、拆迁还建房、自建房的提取时限明确为三年内,提取额度以不超过补差面积购房款的70%为限。

6.进一步明确“无房职工支付房租”提取条件和要件资料。提取条件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市家庭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含公共租赁住房及商品住房)。要件资料为:婚姻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网签《房屋租赁备案证》或《房屋租赁备案合同》。暂未办理网签手续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房收据。

7.进一步明确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已有住房贷款且银行还款账户连续扣款12个月的,可提取一年还款额度;若既有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住房贷款的,提取公积金只能偿还公积金贷款。

8.精减提取办理要件资料。(1)退休提取的,免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文件;(2)无房职工支付房租,已办理网签《房屋租赁备案证》或《房屋租赁备案合同》的,免提供租房合同或协议、租金缴纳证明;(3)进城落户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异地缴存职工五类人员购买拆迁还建房、房改房、二手房,以及自建房办理提取的,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免提供网签备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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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缴存比例

1、领取下列表格并按照规定填报。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审批表》一式三份

2、提交申报资料。

3、中心收到《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审批表》后,对单位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查阅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调整缴存比例的条件;中心审核后按程序规定审批,审批通过后,《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审批表》加盖中心审核章,退单位一份,更改单位缴存比例信息,单位执行调整后比例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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