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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城市 环境卫生 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5月15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本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设施的科学含量和使用效率,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规划部门、市环卫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依照专业规划组织实施建设。

环境卫生设施的发展和建设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区两级政府要根据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逐年增加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采取贷款、引资、受益者集资和其它方式筹措。编制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得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或者改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报请市环卫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新建居民住宅区、开发区、集贸市场、旅游名胜区、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业饮食场所以及多层建筑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已经投入使用而未按照规定建设和设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补建、补设。

第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科研单位和其它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特种垃圾密闭储存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相应的处理设施,负责对全市特种垃圾集中处理。

第十二条 开通或者拓宽街道时,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地点。建设单位应当同步配套建设和设置相应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其它人流密集地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

第十三条 车辆进城点应建造进城车辆清洗站,以保证车辆的清洁。

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由市环卫管理部门参与审核,竣工后市环卫管理部门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环卫设施竣工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资料书面报告市环卫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支持辖区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和管理单位内部的公共厕所。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及其配套设施,管理单位在环卫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工地和临时搭建房单位应自行设置生活废弃物和粪便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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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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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爱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环卫设施要保持干净、整洁。

第十八条 因建设或者其它原因必须拆除或者改变环卫设施和环境卫生用地用途的,应当事先提出方案,报请市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取消已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标准易地建设或者设置;确实无法易地建设和设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按照现行价格支付建设费用,交由市环卫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建设和设置。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对各自管理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保养、维护和检修;严重影响使用的,应当及时改造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 正常作业中的城市环境卫生机械和车辆,在符合有关交通法规的前提下,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方便,保证其畅通无阻。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单位,活动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经营服务费,按市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市环卫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经营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承包、租赁现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新建、改造、购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开展对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经营性的社会化服务活动。

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垃圾、粪便、建筑渣土及其它废弃物产生者委托城市经营者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从事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市环卫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业。

第二十四条 特种垃圾必须密闭化收集、清运,收集容器和清运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消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特种垃圾。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需关闭或者停用的,应当报请市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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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2004年5月15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20040528  实施日期:20040701  颁布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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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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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设施的科学含量和使用效率,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专用车辆、专用设备、专用道路以及城市环境卫生基层机构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主管部门。

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本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市属各区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环卫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报请市环卫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化环境和整洁卫生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科学研究和引进、使用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建设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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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其补建,建设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环卫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能按规定设置密闭储存容器的单位,由环卫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补建或补设,由环卫管理部门对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处以配套建设项目建设费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环卫管理部门批准,拆除或改变环卫设施和环境卫生用地用途的,由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建;拒不补建的,由环卫管理部门代建,代建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由环卫管理部门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由环卫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的,由工商、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卫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以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上乱刻乱画的;

(二)在垃圾通道、垃圾站内倾倒建筑垃圾、流体废弃物、动物尸体或者焚烧废弃物的;

(三)擅自移动果皮箱、垃圾箱、宣传牌的;

(四)无理阻拦和扣留正常作业中的城市环境卫生机械、车辆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或者停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

(六)其它损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盗窃、故意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阻挠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环卫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提高经营服务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环卫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文明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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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文献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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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 20111226(颁布时间 ) 20120101(实施时间 )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1998 年 7月 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 [1998]52 号文件公布 ;根据 2003年 12月 3日大连市 人民政府令第 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一次 修正 ;根据 2004 年 6月 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 4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 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1 年 12月 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 116 号《大连市人 民政府关于修改 12 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设置 第三章 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保证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好和正常使用,创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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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的领 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环境卫生设施科学技术研究, 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使环境卫生设施发展与城市 建设发展相适应。 2、单位和个人均须爱护和正确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禁 止下列行为: (一)在环境卫生设施上乱涂、乱贴、乱刻; (二)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或占用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搭建 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在环境卫生设施上堆放各种物品; (四)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作业场所挖掘沙石、 泥土; (五)向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腐蚀性物质、易燃易爆或 剧毒物质; (六)在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 (七)损害环境卫生设施和影响对其维护、管理的其他 行为。 3、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 施规划配套建设公厕、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 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后投入使用, 所需建设经费列入建

太原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四章 设施经营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有偿使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经营服务费,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经营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承包、租赁现有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新建、改造、购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对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经营性的社会化服务活动。

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产生者委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经营者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垃圾、粪便及其他废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

第二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或者停用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运输车辆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因特殊原因必须关闭或者停用的,应当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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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 设施保护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取消已有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必须拆除、取消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提出方案,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取消已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应当按照标准易地建设或者设置;确实无法易地建设和设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重置价格支付建设费用,交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建设和设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上乱刻乱画;不得在垃圾通道、垃圾站、果皮箱内倾倒建筑垃圾、流体废弃物、动物尸体或者焚烧废弃物;不得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果皮箱、垃圾桶、宣传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阻拦、扣留正常作业中的城市环境卫生机械和车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环境卫生车辆专用道路,不得在专用道路上挖沟掘坑、设置障碍。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各自所管理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和检修;严重影响使用的,应当及时改造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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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指南简介

内容简介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指南: 实施手册》是由《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编制组的主要成员编写的以实施《规范》为目的的实用手册。其内容涉及《规范》的全部内容,并给出了《规范》编制过程中的一些背景材料及相关案例。《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指南: 实施手册》与《规范》结合紧密,内容丰富、新颖,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创新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学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指南: 实施手册》可以更深入地领会《规范》的内涵,可以帮助城市规划、环境卫生管理者和设计人员有效地实施《规范》,对提高我国城市环境卫生系统的规划水准,贯彻城市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具有重要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指南: 实施手册》读者对象为:城市规划、环境卫生管理及设计人员,也可作为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教学参考及相关人员的培...(展开全部)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指南: 实施手册》是由《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编制组的主要成员编写的以实施《规范》为目的的实用手册。其内容涉及《规范》的全部内容,并给出了《规范》编制过程中的一些背景材料及相关案例。《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指南: 实施手册》与《规范》结合紧密,内容丰富、新颖,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创新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学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指南: 实施手册》可以更深入地领会《规范》的内涵,可以帮助城市规划、环境卫生管理者和设计人员有效地实施《规范》,对提高我国城市环境卫生系统的规划水准,贯彻城市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具有重要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指南: 实施手册》读者对象为:城市规划、环境卫生管理及设计人员,也可作为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教学参考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教材。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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