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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简介

怀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湖南省怀化市

【发布文号】怀政发[2005]3号

【发布日期】2005-02-01

【生效日期】2005-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怀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怀政发[20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怀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怀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水利、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在立项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访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一次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4吨TNT(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或者在人口稠密地区实施大型爆破作业,有关单位应事先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地震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因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等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依据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第八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在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和措施列为检查内容,并通知地震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在建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及时纠正;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到市地震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不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地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一、重大建设工程

(一)市级以上的电视高频广播发射塔、国际电信楼、国际卫星地球站、长途邮电通信枢纽;

(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储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如鼠疫、霍乱、伤寒等)的建筑;三级特等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

(三)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300米以上的隧道及立交桥工程,大型火车站的候车楼和国际、国内主要航空干线上的航空站楼;

(四)市级以上的电力调度中心,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7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50万伏以上变电所和50万伏以上跨越塔;

(五)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和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用房。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一)大、中型化工企业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

(二)贮油3万立方米以上、贮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设施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物质和仓库;

(三)容量在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地震与省发改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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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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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简介文献

辽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辽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辽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60KB

页数: 10页

辽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 建设工程抵抗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工作,适用本办法。 抗震设防是指各类建设工程按照规定的可靠性要求针 对可能遭遇的地震危害性所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 全第一,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因地制宜、 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 统一领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和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抗震防震办 公室(以下

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60KB

页数: 8页

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 134 号 《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5 月 16日市人民政府第 4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 布,自 2009 年 8 月 1日起施行。 市 长 胡宪 二 OO九年五月二十 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和 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 定、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 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 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 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怀化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的通知

怀政发〔2020〕3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怀化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怀化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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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6〕29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1年12月26日印发的《怀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11〕48号)同时废止。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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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简介

洞口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以及《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和确定,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施采用的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符合市计投[2002]61号文件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一般建设工程是指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的一般新建、改建、扩建、在建等工程和各镇城建规划区域内5层以上(含5层)的民用建筑。

第三条 县科技局依法对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经济发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县科技局共同做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第四条 各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或设计前,必须报经县科技局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兴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法定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 价,经省地震局审定抗震设防要求后,由县科技局核发《审批意见书》。

对一般建设工程,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必须经县科技局确认、审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末报经县科技局核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计划、经济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立项手

续,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开工等手续。

第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七条 具有法定资质的地震安全评价单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安评工作,必须到县科技局办理备案手续,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安评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需缴纳确认费(湘价费[2001]147号文件规定的确认费标准为2000元)。

第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科技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l万元以上l 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处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由县建设局或者科技局责令改正,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县科技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联合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未报经县科技局核发《审批意见书》前而越权办理立项、开工等手续,造成建设项目因抗震设防能力达不到要求而导致停工、返工、误工等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

第十二条 计划、建设(规划)、经济、科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根据岗位责任追究其终身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

工程目录

一、重大建设工程

(一)省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国际电信楼、国际卫星地球站、省中心长途邮电通信枢纽;

(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等)的建筑;三级特等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医疗中心;

(三)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300米以上的遂道及立交桥工程,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国际、国内主要干线中的航空站楼;

(四)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电力调度中心,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7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50万伏以上的变电所和50万伏以上大跨越塔;

(五)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用房。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

(二)大、中型化工企业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

(三)贮油3万立方米以上、贮气l 0万立方米以上的设施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物质的仓库。

(四)容量在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省计委与省地震局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一)具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本地网汇接局和市话局、应急通信用房、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三)高速公路、地铁、Il类以上机场,5000吨以上码头;

(四)市、州府所在地的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热设施和主干管线工程;

(五)1200座以上的大型影剧院、礼堂、娱乐场所;5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中心)和预计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大型商场。

(六)60米以上的烟囱;

(七)日处理800吨以上能力的尾矿坝;

(八)日处理4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

(九)坝高超过60米的高坝和位于城市或上游的I级档水工程;

(十)防洪大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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