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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鹤城区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住宅部分)、私有房屋而实施奖励的以及征收私有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
第四条 对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成新奖励。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实际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计算补偿,最高按十成新计算补偿。
(二)上浮奖励。对被征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础上,可再根据评估报告测算的征收补偿单价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5%。
(三)提前搬迁奖励。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分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具体分段时间和档次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四)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五)寻找房源奖励。每户10000元(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
第五条 对私有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成新奖励、上浮奖励、提前搬迁奖励。
第六条 对私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第七条 对征收单位自管产权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产权单位2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产权单位在获得提前搬迁奖励款项后,应当根据合法承租人的搬迁时间,给予合法承租人提前搬迁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一)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二)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三)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第三章 补助办法
第九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民政等部门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房屋搬迁补助。
(一)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被征收人,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并出具疾病证明,给予每户15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
1.严重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严重传染性肝炎、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4.急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5.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严重脑血管疾病、脑中风(有明显后遗症)。
(二)被征收人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经司法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属1~4级伤残的给予每户15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属5~7级伤残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
(三)在房屋征收期间,被征收人及其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民政等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后,给予每户20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
(四)被征收人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确有搬迁困难的,经民政等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后,给予每户20000元的搬迁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助。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补助的相关事宜。
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助发放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征收单位自管产权住宅,其合法承租人符合搬迁补助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补助手续过程中,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申领搬迁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严禁伪造证明材料、严禁冒领搬迁补助,违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简介折叠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
1、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3、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4、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
您看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办公地点: 。 联系人及联系号码: 。 受托方托方(甲方):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办公地点: 。 房地产估价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编号: 。 联系人及联系号码: 。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以下征收委托评估合同, 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评估项目的名称、对象 乙方受甲方委托,按照公正、客观、独立、科学的原则,对以下项目 四至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 (一)项目的名称: 。 (二)项目的四至范围 东: 。 南: 。 西: 。 北: 。 (三)项目的户数及面积: 。 二、评估的目的: 为甲方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 房屋的价值。(为甲方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 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 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 门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县区人民政 府指定的部门为本级房屋征收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物价、工商、税务等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通讯、供电、
文件全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住宅部分)、私有房屋而实施奖励的和征收私有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于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成新奖励。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实际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计算补偿,最高按十成新计算补偿。
(二)上浮奖励。对被征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础上,可再根据评估报告测算出的征收补偿单价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5%。
(三)提前搬迁奖励。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分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具体分段时间和档次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四)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但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寻找房源奖励。对被征收人给予寻找房源奖励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10000元。
第五条 对于私有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第六条 对于私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第七条 对于征收直管公房住宅和征收单位自管产住宅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产权管理单位(产权单位)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直管公房住宅的产权管理单位和自管公房住宅的产权单位在获得提前搬迁奖励款项后,应当根据合法承租人的搬迁时间,给予合法承租人提前搬迁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一)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二)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三)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第三章 补助办法
第九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房屋征收、民政等部门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房屋征收部门适当给予房屋搬迁补助。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工作的监督。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补助的相关事宜。对被征收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区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会同区监察、民政部门进行个案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助发放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助结果分别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区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条 搬迁补助的操作程序按照申请、公示、个案核实、复核、发放等五个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征收单位自管产住宅和直管公房住宅,其合法承租人符合搬迁补助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补助手续过程中,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申领搬迁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严禁伪造证明材料、严禁冒领搬迁补助,违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6日起施行。
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鹤城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的统筹、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由市人民政府、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或者收购,以及由提出征收房屋的业主单位提供的,用于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
第四条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安置房的统筹、管理和使用工作。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市、区安置房的统一管理,并对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安置房的统筹、管理和使用工作进行指导。
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安置房采取统规统建、社会团购等方式统筹。
统规统建安置房是指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范围内,采取配建方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
社会团购安置房是指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需要,在怀化市区内采取团购方式采购的普通商品住宅。
第六条 采取统规统建安置房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政府有关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开发建设;社会投资项目由提出房屋征收的单位开发建设。
第七条 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应当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选择交通便捷、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地块定点建设。
第八条 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建设用地采取竞争地价的方式出让。市国土资源部门挂牌出让建设用地应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建设周期,确保安置房按期交付使用。
第九条 统规统建安置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要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统规统建安置房户型设计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并按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规划配建经营及管理用房。
第十条 统规统建安置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努力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减少能耗,提高建设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团购方式统筹安置房的,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从怀化市区内选择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作为房屋征收安置房源,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协商签订《普通商品房定向团购协议》,明确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面积及户型平面图。
政府城建重点项目有新增安置房源需求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服从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的统筹安排,优先保障房屋征收需要。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项目在申请房屋征收时应当提交《安置房屋清单》、安置房屋权利来源合法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安置房屋清单》应当包括安置房的地址、幢(栋)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权属等详细情况。
统规统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平面图;购买现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购买期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及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采用楼盘表进行管理,并与有关管理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安置房楼盘信息应包括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户型平面图、面积、现房或期房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统规统建安置房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个工作日内,社会团购安置房在签订《普通商品房定向团购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由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上建立楼盘表。
第十五条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经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确认后核销房源。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及市房屋征收部门送交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情况统计表。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项目结束后,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填写《项目安置房安置明细表》、《项目安置房安置汇总表》及相关文字说明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八条 安置房按确定的套型面积和价格定向销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销售安置房或者出租和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统规统建安置房的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周边普通商品房屋售价评估确定。
社会团购安置房的价格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后报市物价部门核定。
安置房的价格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条 安置房按下列程序使用:
(一)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安置房源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张榜公布,供被征收人选择并接受咨询。公布内容应包括:安置房地点、数量、栋号、楼层、面积、售价及安置地块平面图和安置房户型平面图。
(二)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意向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安置房地址、户型、栋号、楼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产权归属及购买价格。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安置房购房证》。《安置房购房证》应注明购买安置房的地址、户型、栋号、楼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购买价格及房屋征收补偿款数额。
(四)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购房证》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安置房购房合同》。如房屋征收补偿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安置房购房合同》时结清差价;房屋征收补偿款数额超过购房款数额,被征收人应持《安置房购房证》、《安置房购房合同》与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结清房屋征收补偿款。
(五)安置房建设单位持《安置房购房证》、《安置房购房合同》与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结算购房款;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安置房购房合同》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移交及产权手续由安置房建设单位按照商品房移交及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身份证明、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因区域内房屋征收项目调整、不适应安置需求等因素,造成部分安置房无供应对象的,可由市、鹤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指定的机构收储。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第一条 为规范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鹤城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怀化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计划管理、资金预存、补偿公平、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实行任务交办制和考核奖罚制,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一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必须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应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接受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房产管理、城管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中央、省、市、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八条 实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年度计划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下达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未列入征收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九条 实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存制度。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一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房屋征收业主单位资金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十条 实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管理制度。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补偿资金预算。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的项目补偿资金预算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具备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经市房屋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公布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