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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保气象
环函337号
环境保护部
2011-12-5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养殖场项目环评问题的请示》(桂环报〔2011〕1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纳入环评范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2100433B
1、简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评价内容:环境影响识别、环评专题设置、工程分析、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噪声影响评价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参考资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没有获取环评手续之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做环境...
是本科毕业设计吧?要求不高的话,按照城镇给水排水设计手册应该搞的定的,貌似是第五册。我当时也不是蛮懂,现在出来参加工作,才觉得蛮简单,当时也是请别人帮忙做的~ 具体看下面的号子 .....5。7。6....
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房地产类环境影响评价是环评工作中较为常见的一个类别,笔者汇总近几年工作中一些常见问题,从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等方面对房地产类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探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合同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标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名录》以及 省有关“ 省...
【发布文号】建规函[2000]328号
【发布日期】2000-09-30
【生效日期】2000-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规函〔2000〕328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市测绘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建规〔2000〕3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测绘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国务院在《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6号)中,明确了建设部城乡规划司“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的职能。其中“城市勘察”的含义包括城市测量(详见国家计委“计投〔1987〕493号”、建设部“建规〔1991〕326号”文件)。
根据现行的《城市勘察测绘工作暂行规定》,城市测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职责包括“全市所辖地区的城建测绘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以及测量标志的管理与维修”;“组织城市1:500、1:1000、1:2000、1:5000等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的测绘等。由测绘界各领域的专家参与编写和审查的《城市测量规范》在其总则也明确:“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城市地籍管理和城市各项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竣工以及城市管理的通用性测绘工作”;“本规范规定的测图方法与精度要求适用于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
基础测绘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为国家各个部门和各项专业测绘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实施测绘的总称。专业测绘是指产业部门为保证本部门业务工作所进行的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的总称。我部认为,城市测量是为城市规划建设服务的专业测绘,与基础测绘在工作性质、服务对象、技术标准、投资渠道、管理机制等方面是不同的。
自五十年代以来,城市测量工作一直由各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前省会以上城市测量管理机构和职能,有93%设在市规划部门,7%设在市建委;绝大多数城市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等城市测量的任务经费来自城市建设维护费和规划执照费。 2100433B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保气象
环办函57号
环境保护部
2011-1-18
厦门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追缴超标排污费的请示》(厦环保[1998]1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82]21号)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地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排污单位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二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
按照以上规定,征收排污费的起始时间应当在排污单位申报、环保部门核定的基础上,以环保部门开出的第一张缴费通知单的送达日期为准。
二、对于排污单位拖延排污申报的行为,可以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属于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排污单位在环保部门开出第一张缴费通知单之前的排污行为,不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能追缴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