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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春,1969年生,山西太原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法学学士。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副教授。太原市多所学校的法制宣传员,太原市司法局“法律大讲堂”特约老师,累计做过100多场法制讲座。
1995年开始关注国企改革,研究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曾经发表论文《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破产犯罪之立法研究》,得到各界好评。
《环境法的建立与健全:我国环境法的现状与不足/生态文明建设思想文库》首先历史地分析了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接着以“问题意识”为导向,总结了我国目前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结合实践分析了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所面临的诸多困难,从环境法律理念的更新和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两方面来寻求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上编 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现实困境
第一章 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一节 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初步发展时期
一、1949年以前有关保护环境的规定及法律制度的历史简介
二、1949-1972年环境法律制度的历史简介
第二节 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迅速发展时期
第三节 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变革时期
第四节 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新时期
第二章 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现状
第一节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协调发展原则
二、预防为主原则
三、污染者负担原则
四、公众参与原则
第二节 环境法律体系
一、环境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宪法》中的环境保护规定
三、环境保护基本法
四、环境保护单行法
五、环境标准
六、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法律规范
第三节 环境法基本制度
一、环境规划制度
二、环境标准制度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四、“三同时”制度
五、排污收费制度
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七、生态修复制度
八、环境税费制度
九、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节 环境法律责任
一、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三、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中国环境面对的严重问题
第一节 大气污染问题
一、我国大气污染现状
二、我国大气污染的成因
三、大气污染的危害
第二节 水污染问题
一、我国水污染的现状
二、我国水污染的主要来源
第三节 土壤污染问题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
二、我国土壤污染的类型
三、我国土壤污染的成因
第四节 生态破坏问题
一、我国生态破坏问题的现状
二、我国生态破坏问题的成因
第四章 目前我国环境法面临的困境
第一节 我国环境法实施面临的困境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流于形式
二、排污收费名不符实
三、现场检查难以有效开展
四、限期治理久拖无期
五、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低
六、环境保护财政投入不足
第二节 我国环境法实施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现行环境法体系存在缺陷
二、环境执法和司法体制不健全
三、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四、环境保护缺乏公众参与
五、政府绩效考核制度的内容以GDP为主
六、公民环境法律意识薄弱
七、环境行政管理中的官僚作风
第五章 部门行为对环境法律制度实施的影响
第一节 立法技术问题对环境立法的影响
一、国内利益集团对环境立法的侵扰
二、为吸引国外投资立法时降低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节 权力寻租和官僚主义对环境行政的影响
一、行政权力人招商引资的同时潜藏的腐败侵扰
二、环境行政的官僚化弊端
三、国有企业高管的行政级别制度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缺陷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影响
一、司法腐败和表现为司法行政化的司法腐败
二、司法制度设计缺陷
下编 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未来展望
第六章 完善环境法律中各项制度
第一节 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基本含义
二、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四、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五、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思考
第二节 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一、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含义
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三、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四、域外生态补偿的实践及启示
五、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思考
第三节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本含义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问题分析
四、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思考
第四节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一、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概述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四、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思考
第五节 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三、国外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实践
四、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思考
第七章 我国环境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我国环境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数量增多
二、生态破坏类犯罪屡禁不止
第二节 我国环境刑事犯罪的原因
一、根源在于社会目前对人与环境之间关系认识的滞后
二、环境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是社会转型期的突出反映
三、环境要素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主体不够明确
四、我国关于环境问题的多部门执法、交叉执法问题严重
第三节 我国环境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我国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不合理
二、环境刑事立法体系不严谨
三、环境刑事法律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
四、刑种单一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五、我国环境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弊端
六、环境刑事责任的归责制度不完善
第四节 完善我国环境刑事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明晰环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二、健全环境刑法的立法体系
三、完善环境刑法保护的范围
四、完善环境刑法的刑种,增加资格刑
五、合理配置我国环境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
六、环境犯罪中严格责任的适用
第八章 我国环境法与民法的沟通与协调
第一节 现代民法发展与环境保护
一、近代民法对环境保护的不足
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三、现代民法的发展和变化
第二节 民法与环境法的产生
一、环境法的立法实践
二、专门立法产生的原因
三、环境法含义的分解组合
第三节 环境法与民法的沟通与协调
一、沟通与协调的前提——环境资源的基本属性
二、沟通与协调的基础——环境权的确立
三、沟通与协调的目标——中国环境法的完善
第九章 重塑环境法理念——可持续发展观
第一节 环境法理念的含义
第二节 环境法理念的发展变革
第三节 对“人类中心主义”理念的反思
第四节 对“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的思考
第五节 环境法应坚持的理念——可持续发展观
一、可持续发展观及其内涵
二、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的关系
三、可持续发展观的实现路径
参考文献
后记
环境法律制度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事前预防、行为管制和事后救济三大类。一是事前预防类,主要是指为避免经济发展产生环境危害而设置的制度,是预防原则在环境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和适用,主要有环境规划制度、环境标准制...
、大气污染问题2000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995万吨,居世界第一位。据专家测算,要满足全国天气的环境容量要求,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在现有基础上至少削减40%。此外,2000年中国烟尘排放量为1165万...
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就是指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公民或单位应当履行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或虽未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而由国家机关强制责任者承受的否定性评价或相应的处罚、惩罚或制裁...
论现代环境法的演变与形成二
promote the exte nsi on of strictly a dministeri ng the party grass-r oots, but also the e ducational practi ce of the mass line of the party and "three -three" speci al education results achieved furt her inherited a nd expa nde d. To realize "two a" lear ning e ducation i s a ne cessary sol ution to the present problems of party constr ucti on. Stre ngthe n problem c onsciousness a nd i nsiste d
环境法规和标准论文
环境法规与标准 课程论文 姓 名 学 号 院 系 专 业 指导教师 二 O 一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环境法规与标准的近现代发展 摘要:一个事物的发展是有一个过程的, 而当事物发展到一定过程时就必须寻求 法律的保护。环境法律与法规就是在需求中诞生的,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 它不断 被更新完善,逐步形成一个体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进程。 关键字: 环境法律与法规;现行措施;历史;意义 0、引言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致力于发展国家经济,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我国为了能够 进一步的发展, 着力于发展我国的科技水平, 而由于我国的大量人力、 财力的投入,我国的 科技水平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而随着科技的发展, 我国的工农业也得到了很大的进步, 人民 的生活水平也随之得到改善。 不得不说,科技的进步, 经济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收益, 我国已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使得中华儿女扬眉吐气。
我国环境服务业发展取得了显著进展。“十一五”期间,环境服务业已从单一的工程技术与咨询服务向决策、管理、金融等综合性、全方位的智力型服务发展,结构性调整明显加快,环境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环境服务标准化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的步伐明显加快,环境咨询服务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十一五”期间,我国环境服务业年收入总额年均增长率约为30%,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社会化运营服务比例约为50%,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比例约5%左右。到“十一五”末,我国环境服务业年收入总额约1500亿元,环境服务业在环保产业中的比重约为15%,从业单位约1.2万家,从业人数约 270万人,在有效期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约2100家。
各地高度重视环境服务业发展。部分地区制定了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与具体措施,环境服务业发展速度较快。江苏省环境服务业发展迅速,已由咨询、设计、培训为主,拓展到运营、检测、审计、评估、诊断等领域。2008年全省节能环保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约 50多万,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2150亿元,其中环境服务收入 65亿元。具有甲级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11家、环境工程专业施工承包一级资质单位 5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单位 2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 130多家、甲级环评资质单位 9家。广东省环境服务业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走在全国前列,近年来一大批环境工程项目(特别是城市污水处理厂)以BOT、TOT运作模式建设或运营,环境技术服务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成为广东省环境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环境服务业年产值 44.31亿元,占环保产业收入总额的29.9%。截至 2010年,广东省持有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单位共 206家,约占全国持证企业总数的八分之一。随着生态省建设的加快,浙江省环境服务产业市场需求急剧扩大,通过合资合作方式,积极引进著名跨国环保企业参与浙江的环境服务项目,提高企业的管理、服务及技术水平,增强竞争力,促进了环境服务业的发展。
国外环境服务业的发展日趋壮大。据欧盟统计,2001年全球环境服务业市场产值约为2800亿美元,而环保产业(含环境服务业)的全球总产值超过10000亿美元;到2004年环境服务业市场份额达到 5620亿美元,预计到 2010年全球环境服务业市场产值将成长为6400亿美元,年平均增长率为8%。2004年,美国环境服务业产值为1159.7亿美元,占环保产业产值的50%,出口总额47.6亿美元,拥有 4.32万家环保公司,提供了 54万个就业机会,占环保产业就业的52%。2006年美国环境服务业产值达到1344.5亿美元,2007年达到1600亿美元,是环保产业中最大的门类。国际环境服务业的发展经验表明:政策支持是环境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环境服务业的发展是一个逐步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过程,垄断的范围不断地缩小,市场竞争机制被引入;全球环境服务业领域整体格局趋于稳定;固废管理和废水处理是环境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其次是环境咨询服务;环境服务和产品出口主要集中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主,发展中国家以进口为主。
目前,尽管我国环境服务业的发展势头强劲,但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环境服务业水平不高。我国环境服务业在环保产业中的比重相对偏低,环境服务企业规模小,大型、综合性运营企业少,服务类型单一,社会化、专业化程度较低,对环境保护任务支撑不足。我国环境服务业在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工程应用等方面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社会化、专业化经营模式缺乏。
二是对环境服务业重视不足。环境服务长期被视为公共物品,过度依赖政府提供,对环境服务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对环境监管与环境服务业市场的关联性认识不足,未能将环境服务的潜在 市场转变为现实市场。
三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专门规范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法规或引导性文件,涉及环境服务业的政策法规基本包含在综合环境法规及环保产业政策中,内容分散。现有的环境法规体系缺乏配套措施,造成执法力度不够,难以发挥作用。
四是政策环境不完善。引导环境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不足。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欠缺,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支持的难度较大。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现行税制中涉及环境服务业的税收扶植政策较少,也大多为临时性、阶段性的,缺乏系统性,对环境服务业的扶植作用有限。
五是支撑体系不健全。环境服务业标准体系、市场监督体系不完善,市场不规范。产业统计体系和制度不健全,对环境服务业发展政策制定与决策支撑力度不够。缺乏环境服务业专业人才,制约了环境服务水平的提升。
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持续深入,以及社会化、专业化分工逐步精细和完善,政府、企业及公众对环境服务业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服务业发展的领域和空间逐步拓宽,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入,市场环境将进一步规范,环境服务业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
一是全球低碳经济发展将为环境服务提供新的机遇和空间。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欧、美、日等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以应对气候变化向低碳经济转型为核心的绿色发展规划,实施绿色经济和绿色新政。发展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标志的“低碳经济”,成为了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面对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潮流、新变化,中国也将抓住这一“绿色”机遇,在新一轮经济发展进程中促进经济转型,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发展低碳经济涉及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方面,必将提高政府对这些领域的重视和投资力度。另一方面,发展低碳经济提出了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生产技术的需求,这将为我国环境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新的、更大的发展空间与机遇。
二是产业发展战略为环境服务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氛围。中国经济面临着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的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空间更为广阔。与此同时,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确立,将环境服务业发展提升到新的高度,将得到国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的扶持,环境服务业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三是国际贸易发展促使环境服务“走出去”成为可能。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自贸区环境服务贸易谈判的进行,为中国环境服务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更多的条件。同时,中国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积累了一些符合发展中国家特点的经验,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这些经验将对其他国家提供借鉴,这为环境服务“走出去”提供了可行性。中国环境服务企业不仅要服务于国内,而且要进行战略重组,做大做强,实施“走出去”战略。
四是污染减排工作的持续深入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进一步拓宽环境服务业发展领域和空间。城镇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垃圾处理、脱硫脱硝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面源、机动车等污染控制将成为新的污染减排领域。
五是污染减排方式转变决定了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将得到快速发展。随着我国一大批环境治理设施的建成投运,工程减排空间逐步缩小,污染减排方式也将从工程减排为重点逐步向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转变,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促进企业稳定达标将作为政策设计和监管的重点。环保产业的增长已经不能再单纯地依赖工程建设和设备制造,环境服务业势必成为促进环保产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突破口。
发展环境服务业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传统的产业结构及粗放型发展方式给环境带来严重污染,为此,需要创新发展理念,促进产业转型,将推进节能减排治污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应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提高地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把发展环境服务业作为培育新兴产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转型的重要抓手。立足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是实现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共赢、实现产业转型的重要选择。
发展环境服务业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支撑。经过“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从过去大规模推进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转变为深入推进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深入推进环境综合整治,污染治理设施的连续、稳定、高效运行已经成为巩固成效并深入推进的关键所在,环境修复、重金属污染防治、污泥处置等问题已经摆上日程并成为工作重点。“十二五”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大力依靠环保产业,尤其是环境服务业的大力发展,在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发挥污染治理设施的最大减排力度,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同时,环境服务业发展将推动环境监管法规体系的完善和监管体制的改革。
发展环境服务业是推动环保产业业态转型的重要途径。环保产业作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将成为国民经济中新的增长点。环境服务业是环保产业的核心,其发展水平是反映环保产业成熟的重要标志。随着污染治理设施的大规模建成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深入与领域的拓宽,环境服务业将成为环保产业中最具发展潜力的领域,其产值在环保产业中的比重也将随之提高。环境服务业的发展将成为促进环保产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突破口,成为推动环保产业业态转型的重要推动力。
《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尝试对《劳动合同法》立法进行全景式的回顾和总结,以此整理诸多学术观点,探寻我国劳动关系发展和制度重构的路径。如何有效地解决民生问题也是我国学者在努力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
(一)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抓紧制(修)订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鼓励各地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三)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
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
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
(八)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九)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省域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
(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五、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十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
(十五)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