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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海口环境卫生管理局成立于1989年8月,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处、规划建设处、业务处、法规宣传教育处5个处室,下辖海口市垃圾处理场、海口市渣土管理所、海口市白水塘垃圾中转站、海口市江东生活垃圾转运站、海口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所五个基层单位。 
2019年4月15日,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网将在30天后停止使用,我单位的信息公开内容将公布在海口市政府门户网站。 

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基本信息

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内设机构

办公室①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工作,当好局领导的参谋助手;

②承担局机关的文件、文稿起草、修改、校核、印刷、分发管理、文电处理,负责接待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管理局印章工作;

③负责拟定全局年度工作计划,并围绕局中心工作,收集信息,反映动态,综合调查,督促检查,年终进行工作总结;

④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⑤负责局机关各种会议、事务、后勤和接待工作;

⑥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的登记、安全保卫、物业管理、车辆维修和财务报帐工作;

⑦办结人大、政协有关建议和提案;

⑧做好科室协调工作;

⑨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人事处

①按照要求做好机关处室职位设置及任职条件要求的认定,指导基层单位搞好定编、定岗、定职、定责方案的确定;

②按照局党组及机关党委的意见,起草党务工作年度计划、年终考核总结等有关文件;拟定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并组织落实;

③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各基层党支部建设、党员人数、发展党员计划等有关情况;

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做好干部任免、奖惩、处分等有关事宜;

⑤按时办理机关工作人员退休以及对离退休干部的管理;

⑥做好公务员管理工作。制定公务员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公务员的平时和年终考核工作;

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及保险等管理工作;

⑧按照上级要求,监督指导下属基层单位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工考工定级,工伤鉴定及职称评审以及年终考核等工作;

⑨负责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局工会、妇联工作;

⑩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规划建设处

①按照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环卫设施建设目标、建设数量进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②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各种环卫设施用地;

③对环卫设施及工程项目的图纸设计、工程预算等工作进行审核,及时上报局领导;

④根据建设部有关强制性条文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环卫设施及工程项目的建设严格监督,把好质量关,工程竣工后完备相关手续;

⑤协助局领导对各区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⑥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⑦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业务处

①负责对环卫业务工作的调查、分析,向局领导提供环卫业务的全面情况;

②对各基层单位和各区环卫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③负责参与我市环卫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

④负责环卫业务管理制度、工作标准的修订、审核,并具体组织实施;

⑤负责组织全市环卫工作的质量考核、检查及验收,对环卫业务情况进行收集总结和上报;

⑥对环卫服务作业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及运营监管;

⑦负责环卫专用机械、设备购置工作;

⑧负责环卫安全生产工作;

⑨负责对基层单位、各区环卫部门和环卫作业企业进行环卫业务培训工作;

⑩负责环卫业务统计工作,对基层单位、各区环卫部门和环卫企业的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指导和培训;

⑾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法规宣传教育处

①负责组织起草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②负责指导和承办我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③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宣传和普法宣传工作;

④负责组织局机关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

⑤根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对环卫法规和环卫工作进行大力宣传。提高市民环境卫生意识,营造人人爱卫生、人人讲卫生的良好社会氛围;

⑥负责组织开展机关文体活动,活跃机关文化生活;

⑦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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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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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命令,完成好市领导赋予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制定本市环境卫生总体发展规划,把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质量和发展方向。

(三)负责拟定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四)负责抓好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环卫机械设备的采购与更换。

(五)负责对各区环境卫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开展好环境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做好环境卫生考核和评估工作,确保市区环境卫生干净,路面整洁。

(六)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的中转和终端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好生活垃圾中转站及垃圾处理场。

(七)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进行统一管理,积极配合城市执法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八)负责对环卫服务作业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发放行业许可证。

(九)负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市民环境卫生意识,营造人人爱卫生、人人讲卫生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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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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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文献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格式:pdf

大小:73KB

页数: 10页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维护好厂区环境卫生,特制定本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 对厂区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2.适用范围 厂区卫生控制 3.内容 3.1.日常卫生工作 3.1.1.厂区地面卫生清洁 厂区地面卫生清洁专门由 2名清洁工负责,其卫生清洁范围 包括: 3.1.1.1.全厂厂区通道、空地卫生清洁工作,包括网球 场、篮球场; 3.1.1.2.《厂区环境绿化、雨水井以及鼠虫害监视责任 分区图》规定的的绿化工作(包括除草、拣黄叶、杂物,修 剪绿化,施肥,杀虫等一切与绿化相关的工作)杀虫时必须 在停产,或车间下班时间进行,并通知车间做好必要的防护 工作,并采用低毒农药;责任分区的雨水井日常清理工作以 及鼠、虫害的监视汇报工作; 3.1.1.3.监督厂内员工讲卫生,爱绿化。 3.1.1.4.车间公厕卫生清洁以及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所需物品(如洗手液)的配给等工作。 3.1.1.5

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3) 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3)

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3)

格式:pdf

大小:73KB

页数: 3页

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固镇县小李小学 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工作, 美化校园,创造优美整洁的工作、 学习、 生活环境,培养学生爱校、爱班级的集体荣誉感,提高学生增强维护健康的 能力,抵制各种不卫生的行为和习惯,现制订学校卫生管理制度、检查、评 比及奖励办法如下: 一、组织领导 搞好爱国卫生活动,加强校园环境卫生领导工作。选举校爱国卫生运动 委员会。组成人员,明确校爱卫会的职责是对全校环境卫生进行统筹安排。 二、检查制度 学校环境卫生分:班级室内卫生、班级环境卫生包干区两部分。坚持检 查,督促制度,施行每天一小查,主要检查班级环境卫生。每周四一大查, 由各班卫生员及学生会卫生部和卫生老师全面检查室内、外卫生,并详细记 录备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三、评比措施 严格对照《打扫要求》每月末对全校各班卫生工作进行总结鉴定,评比 出卫生先进班级和优秀卫生员。 1. 根据每天小查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改决定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作说明。

一、修改该项法规的必要性

由于城市发展、上位法发生变化以及养犬管理制度将由禁养改为限养等原因,1995年施行并于2002年修正的《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违反了有关上位法的规定,并且与即将调整的养犬管理制度相冲突。为了适应我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需要,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使《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相一致,使《办法》与即将调整的养犬管理制度相衔接,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正。

二、《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水体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

《办法》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市区河道水面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清污保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海口市政府办公厅海府办[2007]148号文已明确我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的方式实施管理,并确定了环卫、水务、海洋和渔业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市、区两级政府在水域垃圾管理方面的职责。据此,《修改决定》将原条文的此项内容修改为:“市区的海域(包括滩涂)、江河、湖泊、排洪沟等水体的保洁,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关于陆路交通工具装载物沿途洒漏污染街道的处罚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陆路交通工具的装载物沿途洒漏污染街道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及时清扫,并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该法第74条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上述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办法》关于陆路交通工具的装载物沿途洒漏污染街道的处罚规定违反了上位法,因此,《修改决定》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关于禁止养犬的修改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内禁止养犬”,该规定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2月19日通过,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颁布施行。该条例将禁止养犬改为限制养犬,《修改决定》将《办法》禁止养犬的内容予以删除,以便与该条例的相关规定相衔接。

此外,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修改决定》将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动物须经公安、卫生防疫部门批准的规定修改为“须经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罚

《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厂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质的垃圾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罚和执法主体的规定相抵触,《修改决定》将其修改为:“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厂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质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有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关于污水排放道路的处罚

《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扫,并按每平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9条的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污水作为一种液态废物,有工业污水(工业液态废物)和生活污水(生活液态废物),在处罚上应适用该法第68条第(七)项、第74条第(一)项的情形予以处罚。因此,《修改决定》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关于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的验收

《办法》第十九条关于新建、扩建道路、桥梁(含立交桥)、广场等市政设施的施工前和竣工后,其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不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修改决定》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市建设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七)关于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移动、占用、拆除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必须经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实行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4条、第44条规定了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以及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批准部门和程序,并在第68条、第74条对擅自拆除行为作了处罚规定。原条文关于拆除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修改决定》将有关拆除的内容删除。

(八)关于行政处罚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完整,且部分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规定。此外,关于罚缴分离、当场处罚等内容也没有体现出来。《修改决定》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做了相应修改,删去不合法部分,在第一款中强调依法执行。

(九)关于法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可以向本级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办法》第二十九条只规定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三个月,《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60日期限不符合该法的规定。考虑到国家有关法律已对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和执行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办法》不必重复,《修改决定》删去第二十九条。

此外,根据有关上位法和我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实际需要,《修改决定》还对《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个别文字和第二十七条的个别表述作了修改。

《修改决定》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查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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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单位概况

隆回县环境卫生管理局成立于1958年,位于桃洪中路10号,固定资产300万元,占地面积1300平方米,属差额拨款的副科级事业单位,隶属隆回县城管执法局领导。现有正式在职职工79人,退休职工32名,临时清扫保洁人员358名。承担着县城117万平方米的清扫和102万平方米的保洁工作,主营县城环境卫生设施运营与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监督,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承办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每日清运处理垃圾208余吨。现有各种环卫车辆21辆,其中小四轮垃圾运输车8辆,垃圾压缩车2辆,摆臂式垃圾车3辆,洒水车1辆,铲车1辆,机械化扫地车1辆,密封式垃圾车2辆,工具车1辆,面包车1辆,小型汽车1辆。城区有地坑压缩式垃圾中转站6座,城区公共水厕20座,主次干道设置果皮箱1100个。现有北山无害化垃圾处理场1处。环卫基础设施和专用设备基本能满足环卫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人们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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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简介

廊坊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成立于1997年(前身为廊坊市环卫处),隶属于市建设局,局机关设办公室、环卫科、设备基建科、社会管理科、计划财务科、人事科共六个科室;局下设清扫管理处、清运管理处、城肥管理处、渣土管理处、环卫监察中队、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处置中心、京沪高铁南广场管理处、消杀管理处共九个单位,机关科室为参公编制,局属单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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