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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办法发布

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办法发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6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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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办法全文

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本办法所指事故为生产经营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负责组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具体实施。对县市区的考核委托市州组织,由省安委办抽查复核。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七)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六条 省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报省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要向省人民政府递交安全生产责任状(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递交)并严格兑现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事故考核时段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当年12月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和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纳入当年考核);当年查实的前三年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瞒报事故,纳入当年考核。

第九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省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较大及以上事故防控情况考核。

(一)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并予以通报批评:

1.市州发生1起重大事故的(经调查认定,市州或县市区对事故发生不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或源头管理责任的除外,下同);

2.县市区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

3.中央在湘和省直有关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1起重大事故的(事故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按照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确定;经调查认定,中央在湘和省直有关单位对事故发生不负有监管责任或不存在监管过失的除外,下同);

4.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

(二)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2.市州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3.县市区发生1起重大事故或3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经调查认定,瞒报、谎报事故的责任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下同);

4.中央在湘和省直有关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5.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发生1起重大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6.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之前,对发生了较大及以上事故、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中"黄牌警告"、"一票否决"规定情形的,由省安委会予以"黄牌警告"预警告或者"一票否决"预否决,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予以通报,责令其在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省安委会书面报告。被"一票否决"预否决的,由省安委办将预否决结果报送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对"一票否决"单位和相关人员作出的相应限制性惩处措施的期限自预否决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要求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逐步实现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责任单位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省安委办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由省安委会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严格兑现奖惩,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评先评优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自预否决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取消当年绩效奖金。被 "黄牌警告"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8号)同时废止。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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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办法发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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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办法发布文献

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发展与协调 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发展与协调

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发展与协调

格式:pdf

大小:26KB

页数: 4页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和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 〔2010〕58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 33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 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 第三条 目标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省安 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当年目标考核细则、 组织抽查和年终目标考核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

格式:pdf

大小:26KB

页数: 3页

共 3 页 第 1页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 1 总则国有 1.1 为维护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司员工在生 产过程中人身安全,推动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办法。 1.2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以法制手段与行政手段、思想政治教育与经济制裁相 结合,实行凭功受奖、论过受罚、赏罚严明的原则。 1.3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由安技部门归口管理,各分厂(分公司) 、部门均应把安 全生产奖惩列入员工考核内容。 2 奖惩条件 2.1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群体和员工,由安技部门或由其提请公司主管领导 批给子一次性奖励。 2.1.1 在劳动保护方面有创造发明, 积极推广新技术, 对防止职业危害及人身伤 害事故取得突出效果的; 2.1.2 对劳动安全工作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2.1.3 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排除险情,避免了

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6〕8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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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简介

乐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办)负责考核日常工作。由市级目标督查、组织、监察、安监、法制、应急管理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承担具体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工作考核,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推进执法规范化,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加强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七)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九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

得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

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安全生产工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表彰以及中央、省、市领导批示表扬的,由考核工作组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办以及省级部门以上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违反事故报告处理规定、重大隐患整治不到位、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由考核工作组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安委办认定,给予累计扣分。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结合日常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有关进度要求,动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每年1月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对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评报告并报市政府安委办。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不低于20%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安委会进行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市目标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市政府安委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对连续2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安全生产专题述职。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考核扣分、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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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简介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称《考核办法》),从2016年起对省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这是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大举措。

《考核办法》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激励约束,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考核办法》共16条,明确了考核的目的、范围、原则、程序、结果等事项,规定了责任落实、依法治理、体制机制、安全预防、基础建设等考核内容。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同意后通报各省级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政府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向国务院安委会作书面报告。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考核办法》要求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的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考核办法》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由单一指标考核变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评价,注重预防治本,推进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构建全面科学、及时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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