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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根据《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3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信息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一、关于收费基金清理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收费基金的通知》(湘财综〔2014〕48号)的要求,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涉及煤炭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已取消的涉及煤炭的收费基金,必须严格落实取消征收的政策;属于企业自提自用的费用项目以及属于应由企业承担的缴费项目,必须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变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新设立涉及煤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关于适用税率

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5%。

三、关于折算率

折算率授权各市州财税部门制定。各市州应当根据当地原煤加工为洗选煤的生产经营状况,测算本辖区范围内折算率,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后发布执行。

四、关于收入分享体制

煤炭资源税收入仍维持现行省与市县25%、75%分享体制,省级煤炭资源税以2013年实际入库收入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相关市县。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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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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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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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标 签】砂石资源税 ,石灰石 ,粘土资源 ,资源税管理证明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发﹝ 2004﹞137号 【发文日期】 2005-01-01 【实施时间】 200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砂石资源税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 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武广铁路湖北蒲圻至湖南省汩罗电气化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武广铁路湖北蒲圻至湖南省汩罗电气化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武广铁路湖北蒲圻至湖南省汩罗电气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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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武广铁路湖北蒲圻至湖南省汩罗电气 化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标 签】营业税纳税地点 ,汩罗电气化工程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 1999﹞91号 【发文日期】 1999-08-30 【实施时间】 1999-08-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武广铁路湖北蒲圻至湖南汩罗电气化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请示》(怀地 税发[ 1999]19号)收悉。关于武广铁路湖北蒲圻至湖南汩罗电气化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 现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铁道部 第五工程局电务处承包的武广湖北蒲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地税征〔2002〕339号

【发布日期】2002-07-31

【生效日期】2002-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33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卷票)的“记帐联”问题

对于使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卷票)的纳税人,可以将发票的“存根联”作为“记帐联”使用。

二、关于代开发票问题

对于属于正常登记户的纳税人选择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应在其发生纳税义务后,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然后再为其代开发票。但是涉及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处

1、对个体户实行月营业额800元,对未达到800元的纳税人,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月开具的全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属未达到起征点的,可采取抵顶或退税的方法处理;

2、对其他个人实行每日营业额50元;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单位,不实行起征点的规定。

同时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工作。

三、关于代收费用使用发票问题

对于代收的费用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可以按规定使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或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的发票,同时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

四、关于兑奖地点问题

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兑奖,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各单位可委托纳税单位代为兑现有奖发票的奖金。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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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修正)

【颁布单位】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0604   【实施日期】 19931001  1993年7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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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补充耕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充耕地实行项目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台帐、项目库等形式,进行项目挂钩管理。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将补充耕地任务落实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要认真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加强现场选址踏勘,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全面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提高项目立项的科学性。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做好项目设计和预算,并严格按设计和预算实施耕地补充。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工程招标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方式。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不断完善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手段和方法,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和指标确认工作,及时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工程设施移交等工作,落实耕种和后期管护措施。

二、认真抓好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

以市州为单位,根据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按照“确保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补充耕地计划,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库。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应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实地踏勘和选址,拟定计划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各市(州)汇总所属县(市、区)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情况后,填写《补充耕地项目建库登记表》、《补充耕地项目建库汇总表》(样式见附件1、2),于每年12月底以前报省厅备案。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必须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选取,未纳入补充耕地项目库、未按要求备案的补充耕地项目,不得予以立项和实施,不得与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挂钩。

三、明确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工作

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运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充耕地项目,由省厅批准立项;运用市(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充耕地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运用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充耕地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

补充耕地项目的申报,由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需经上级批准的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逐级向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厅申报立项。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经批准后,由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项目设计应当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项目预算经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补充耕地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必须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补充耕地项目批准立项或者上报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核、审批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确保项目立项的合法性。补充耕地项目设计,应符合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技术标准,应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经济条件优化设计方案,通过加大投入,强化工程措施,努力提升补充耕地的质量。

四、严格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和指标确认

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承担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由承担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向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和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等材料。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由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共同进行。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农业厅制定下发。

严格非农建设用地补充耕地的指标确认工作。补充耕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补充耕地指标确认。经县(市、区)验收的补充耕地项目,其补充耕地指标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进行确认;经市(州)验收的补充耕地项目,其补充耕地指标由省厅进行确认。申请指标确认时,有关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提交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意见、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记录表和项目影像等资料。省、市(州)进行指标确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实地核查。通过指标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由实施确认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补充耕地项目指标确认书》(样式见附件3)。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确认书》,须报省厅备案。未按规定进行指标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不得与建设用地项目挂钩,不得进行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指标的抵扣或划转。

五、规范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要切实摸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立足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个别市(州)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补充的耕地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跨市(州)易地补充耕地。跨市(州)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由省厅统一组织和管理。个别县(市、区)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应在本市(州)行政辖区内实施跨县(市、区)补充耕地,跨县(市、区)补充耕地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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