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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监审暂行办法

《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监审暂行办法》发布于湖南省,目的是为规范项目的监督审查工作。

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监审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监审暂行办法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的监督审查工作,保证项目实施的工作质量及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审工作(以下简称项目监审)。但中央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已有专门监审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质研究所负责项目监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聘请监审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 建立项目监审专家库,并以市州为单位设立监审组。监审组设组长一名,成员由监审专家、市州局主管人员和省地质研究所联络员组成。

第五条 监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审范围内项目的年度监审工作计划,报送省地质研究所、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根据省地质研究所的要求,组织监审专家对监审范围内的项目进行监审;

(三)汇总监审范围内项目的监审情况,提交半年和年度监审总结,报送省地质研究所、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

(四)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向省地质研究所提出研讨建议;

(五)对项目监审时同意调整勘查工程施工安排的事项,及时报省地质研究所、市州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协调与项目监审工作相关的事项;

(七)负责监审专家的年度考核;

(八)完成省地质研究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监审专家应品德端正,遵纪守法,熟悉矿产勘查工作相关业务,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技术监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担任过矿产勘查项目技术负责、相关勘查专业技术负责,从事过局、大队地质勘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或规范;

(四)能够承担并完成委托的监审任务,身体健康,胜任野外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七条 监审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

(二)根据勘查工作情况,调整勘查工程施工安排,提出设计变更意见;

(三)制止、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设计、技术规程的做法;

(四)对不执行监审意见的行为,书面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地质研究所和市州国土资源局报告;

(五)以专家身份参与项目论证、设计审查、中期检查、年度评估、野外验收、成果评审等;

(六)领取监审工作劳务费,报销监审期间发生的差旅费;

(七)退休专家享受省地质研究所提供的监审专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参加省地质研究所组织的其他相关技术活动。

第八条 监审专家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坚持到实地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工作质量,核实地质找矿成果等;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三)及时审阅项目季报、半年报、年报;

(四)编写项目监审报告;

(五)如实向省地质研究所、专家委员会、市州国土资源局和监审组报告监审情况;

(六)完成省地质研究所和监审组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监审专家对项目进行监审的主要依据为:

(一)国家及行业地质勘查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设计审查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三)省地质研究所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 项目监审工作程序

(一)监审组按项目制定年度监审计划;

(二)每个项目设主审一名、副主审一至二名,组成项目监审小组;

(三)项目主审专家在对项目进行实地监审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地质研究所和监审组,由监审组联络员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勘查单位,下同);

(四)监审专家实地监审时,项目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应派人参加;

(五)实地监审结束后,项目主审专家综合监审专家意见,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监审结论,承担单位对监审结论签署意见;

(六)项目主审专家向监审组提交监审报告,同时抄送省地质研究所;

(七)项目主审专家按时提交半年和年度监审报告;

(八)各监审组按时提交半年和年度监审总结。

第十一条 现场监审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为监审专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项目承担单位有关负责人必须到场,并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监审专家提出的监审意见部署和改进工作。对监审专家的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监审组或直接向省地质研究所、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第十二条 省地质研究所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对监审专家实行年度聘任制度,并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监审组负责,对监审专家在本聘任年度内履行义务的情况做出称职和不称职的结论,报省地质研究所。经省地质研究所核准,对称职的监审专家继续聘用,特别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监审专家不再聘任。

第十三条 监审专家对于有本人参加的项目、本人亲属参加并负有一定职责的项目、本人所在单位实施的项目应该回避。

第十四条 监审专家应恪守公正、不徇私情、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尊重项目承担单位的保密规定。如因泄密造成国家和有关单位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监审专家在监审工作中,如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妨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解聘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省地质研究所要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加强对监审工作费用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对违反财务规定,截留、挪用监审工作费用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监审工作经费在厅本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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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监审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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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监审暂行办法文件发布

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监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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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监审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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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监审暂行办法文献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203KB

页数: 24页

— 1 —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 2011〕18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 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绩效考评暂行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 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 2 —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 项目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管理,提 高地质勘查水平及找矿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地质勘查基金地质勘查类项目是由省 财政出资、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任务书并实施管理的地质勘查 类项目,包括 2004 年以来省内地质矿产勘查、基础地质调查评 价类项目,以及省外、国外矿产勘查项目。 第三条 绩效考评是对地质勘查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成果 效益情况

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暂行办法 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暂行办法

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203KB

页数: 13页

—1— 湘农业联〔 2010〕76号 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耕地质量评定管理, 切实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 根据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特制定《湖南省 耕地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2— 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提高耕地质 量,根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耕地的质量评定: (一)依法占用耕地后开垦补充的耕地; (二)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耕地质量建设内容的 耕地; (三)其他需要进行质量评定的耕地。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质 量评定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评定的日常工

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批号

为切实加强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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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第三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

第五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对应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四)合理性原则。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 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第八条 人员费用是指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条 绿化养护费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第十一条 清洁卫生费是指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等。

第十二条 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第十四条 办公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 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承担的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在物业服务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第十七条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在社会保险费中列支,不得在其它项目中重复列支;其他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可使用年限的,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可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5%计算;个别固定资产残值较低或者较高的,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残值率。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专业性较强的服务内容外包给有关专业公司的,该项服务的成本按照外包合同所确定的金额核定。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只从事物业服务的,其所发生费用按其所管辖的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计费面积或者应收物业服务费加权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兼营其它业务的,应先按实现收入的比重在其它业务和物业服务之间分摊,然后按上述方法在所管辖的各物业项目之间分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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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价格监测与成本监审局简介

宁波市价格监测与成本监审局是宁波市发改委直属单位,制定全市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负责全市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组织实施临时价格干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负责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工作;负责价格数据的采集、汇总和上报工作,配合做好价格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全市价格信息网络系统,定期发布价格信息;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监测工作;承办委交办的收费验审等工作职责。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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