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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水利建设责任制》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6〕17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水利建设责任制》,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
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水利建设责任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水利建设责任制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即地、州、市行政首长负责本地、州、市,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本县(市、区),乡镇行政首长负责本乡镇(包括所辖村)。
二、明确水利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主攻方向,组织制订水利建设中长期和近期发展规划,争取使本地区水利建设上一个新台阶。
三、负责组织制订适应本地区水利建设发展的政策、法规;争取在近两年内完成水利建设主要法规的配套办法。
四、负责组建或调整水利建设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担任指挥机构负责人,制订岗位目标,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
五、负责组织研究水利建设问题,部署水利建设工作;开展调查研究,随时掌握水利建设动态:组织专人抓好对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作用显著的重点工程项目的选项、立项和实施,并限期完成;深入水利工地检查督促,参加劳动,现场办公,协调解决水利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树立样板工程,带动水利建设全面发展;建立激励机制,组织好本地区水利建设竞赛活动。
六、动员本地区力量,广泛筹措资金,切实保证水利建设年度计划任务的完成;逐步提高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水利的比重,使水利投资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切实做好防洪保安基金的征集工作;用好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资金、发展粮食专项资金、山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并以较大比重用于水利建设;提高水费计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尽快开征水资源费、河道采砂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继续完善农村劳动积累工制度,用足用好农村水利积累工;引导和鼓励农民集资投劳兴建小型水利工程,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水利工程。
七、负责做好水利建设的宣传发动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水利忧患意识。
八、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落实施工岗位责任制和承包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九、稳定水利职工队伍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支持水利部门发展水利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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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是:(1)保定市辖3市,分别是市、安国市、高碑店市。(2)15县,分别是易县、涞源县、定兴县、顺平县、唐县、望都县、涞水县、高阳县、安新县、雄县、容城县、曲阳县、阜平县、博野县...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湖南省铁路建设费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1992年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征收湖南省铁路建设费的通知》(湘政发[19923 32号),征收工作进展顺利,有力地支持了石长铁路工程建设。征收期限原定到今年8月底止,但目前工程建设资金缺口仍然较大。为使该工程尽快建成投产,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1997年9月1日起,在省内继续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06]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培训教材》从我国水旱灾害特点入手,分析了防汛抗旱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治水新思路,阐述了新时期防汛抗旱思路。作者从我国防汛抗旱实际出发,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我国防汛抗旱工作的基本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行政首长责任制、防汛工作程序、抗旱工作程序、防汛抗旱基本知识、防灾减灾措施、防汛抗旱有关法律法规、全国典型防汛抗旱案例等,还收录了防汛抗旱有关法律法规、重要防汛抗旱会议文件汇编。 2100433B
我省出台护湖新办法 挂钩行政首长年度考核 湖泊面积减少市长考评“不合格”
辖区湖泊数量若减少2%以上,市长的年度考核将直接被评为“不合格”。记者昨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湖北省湖泊保护行政首长年度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出台,湖泊保护将直接与地方行政首长的考评挂钩。
根据上述办法,我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省政府每年将对各市(直管市、林区)政府湖泊保护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分表按照百分制细分为39项,不仅要考核湖泊的功能、形态、水质、生态等具体保护情况,还要考核护湖机制、宣传教育等方面。
考核评分表特地列出“一票否决”的情况:当年发生湖泊数量减少2%,或单个湖泊人为减少面积2%以上,或辖区湖泊水质低于上年现状水平1个等次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省政府将定期通报考核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截至目前,我省共755个湖泊纳入保护范围。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