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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

《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为了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引导农村居民科学建房,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制定的办法。

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基本信息

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简介

办法全文

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引导农村居民科学建房,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的业务指导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协助有关部门办理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备案手续等。 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房选址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农村居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庄规划区内的宅基地、空闲地建新房的,必须遵循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的原则并符合宅基地占地面积控制标准。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房要坚持“四公开、四到场、二监督”的原则,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应分别公开建房条件、申请建房户名单,公开建房审批程序,公开建房占地面积和地界四至范围及公开建房审批结果;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派人选址定点到场,基础放线到场,基础施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自觉接受全体村民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章 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程序

第八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新宅基地建房的,申请在原宅基地拆旧房建新房的和申请拆旧房异址建新房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符合申请新宅基地建房条件的,由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说明建房理由,用地位置和申请用地面积、建设性质,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 

(二)需要在原址拆旧房建新房的,由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说明建房理由、范围界线、建筑面积、建设性质内容,并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

(三)符合拆旧房申请新宅基地建房的,由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说明建房理由,用地位置和申请用地面积、建设性质,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并签订退还旧宅基地协议,在入住新建住房后3个月内应当自行拆除旧房并退还旧宅基地。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建房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建房户材料进行审核,按村庄规划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提出初步安排宅基地意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建房户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建房意见,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五)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委派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建房户情况,踏勘用地现场,绘制用地平面图,作出审核意见。将审核结果在建房户所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建房家庭的常住人口数;

2.符合申请建房条件;

3.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4.拟安排建房用地四至范围和面积;

5.原有住房拆除,退还原旧宅基地期限。

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有关材料按批次报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房户应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到乡镇规划管理所办理建设报批手续。 

第九条 对于尚未编制规划的村庄,农村居民确需建新房的,由建房户向宅基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说明建房理由,申请用地面积,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村庄闲置地或土地利用规划划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中安排,依法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由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按规定办理房屋施工报建手续。

第十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在村庄规划指导下进行,可选用省、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村镇居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中的住宅方案。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自建3层以下(含3层)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开工建设前应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施工备案,需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用地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住宅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后按批次报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也可以由农村居民直接报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 已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或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备建设的建房户,开工前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放线。在基础轴线放线时,建房户应书面告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放线情况现场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开挖基槽施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逾期不派人到现场核验,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房屋竣工后15日内,建房户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一)自建3层以下(含3层)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由建房户会同施工人员等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备案。

(二)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由建房户组织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三)建房户应持建房的相关材料向当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房产证,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按批次报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由农村居民直接报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章 农村居民建房相关规定 

第十五条 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住宅应以低层建筑为主。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应留有适当的院落空间。

第十六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退还的旧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能复垦的尽量复垦或依法安排其他建设用途。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依法使用宅基地应遵守以下义务:保护和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不得妨害相邻权;不得妨害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城中村和位于城郊结合部、公路铁路两侧、开发区和重点项目建设区周围、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规划区附近村庄的农村居民建房,鼓励通过整合宅基地集中兴建多联体、多层或公寓式住宅。 

第二十条 发现违规违法用地建房或超标准建房的,村规划建设协管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制止,并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管理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农村居民选址建房应按村庄规划中制定的防灾抗震措施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高压线附近建新房,无法避免时应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 有属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形的,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居民建房过程中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未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农(林)场职工使用除场部规划区外的本单位国有土地建房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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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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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居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全文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居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县农村居民科学使用宅基地建房,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促进城乡协调统筹发展,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11〕5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6﹞165号)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管辖区范围内在农村居民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应按《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等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

县规划委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报建业务指导和监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居民建房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的产权登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和农村居民建房的报建审批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讨论决定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房选址必须符合县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对于尚未编制规划的村庄,各乡镇可暂时按县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对建设行为实施管理,农村居民确需建房的,可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用地建房,并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报批手续。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房屋建设应体现海南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鼓励选用《海南省乡村特色居民建筑方案设计图集》或县规划部门免费推荐的建筑方案。

第三章 报建要求

第八条 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程序。

(一)递交报建材料1、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申请审批表;

2、农村居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确权书、村民小组同意建房用地意见书);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宗地坐标图;

5、建筑设计(图纸)方案;

(二)报建审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对符合条 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报建申请,7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做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将审查结果在建房户所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审查未通过的,将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或需要补充、修改的材料。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5个工作日内将建房报建的有关材料报县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放(验)线及竣工验收。

(一)房屋放(验)线。房屋基础开挖前,村(居)委会报规划所、国土所在2个工作日内到场检验。

(二)房屋竣工验收及房产办理。房屋竣工后由村(居)委会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所在5个工作日内到场对房屋进行验收核实。验收合格的,建房户持建房的相关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乡镇国土所、规划建设管理所、村民委员会和村(居、社区)网格员的作用,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三条 各乡镇需确保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3名乡镇规划建设相关专业人员足额到岗,并加大资金投入,配备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测绘工具和外勤交通工具;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行政村便民服务点应设立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受理窗口,安排相对固定的业务受理人员。充分利用县、乡镇、村(居、社区)三级“两违”管控网格,进行农村新建住房定期巡查。村(居、社区)网格员巡查队伍每天至少巡査一次,每次巡查不留死角,确保逢建必报必核。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应多方筹措资金,给依法报建的建房户予以测量(包括宗地坐标图、房屋测量)和建房设计费等优惠或补贴,将其纳入年度乡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县镇区内村民宅基地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镇区范围内属国有出让(或划拨)土地的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县规划委员会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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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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