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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19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了有效地启动住房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62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处置积压房地产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的管理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国土部门要抓紧确定标定地价的工作。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2、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即职工享受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内,按职工享受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乘以当年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所得价款为职工的基本收益,基本收益不缴纳所得收益;标准内面积的出售收入减去职工的基本收益为净收益,职工按净收益的20%缴纳所得收益。职工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以上部分住房的出售收益,除返还个人原购房时支付的超标住房房价款外,余额为净收益,净收益全额缴纳。
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3、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属行政机关的,按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单位的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4、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的缴纳与返还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同省国土测绘局、省房改房建办、省建委制定。
二、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契税。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并相应减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房屋转让手续费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9〕10号文件的规定缴交。
三、加快处置积压房地产
1、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6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要求,对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进行清理,并尽快制定处理办法。
2、在2000年12月31日前,凡按要求实行限价销售(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积压商品住宅,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降价销售积压商品住宅还贷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其逾期贷款罚息。
3、我省积压在外省的房地产,应按照“谁投资,谁负责收回投资”的原则处理。
4、各地要以市场为导向,认真做好新建房地产项目的管理工作,防止出现新的积压。
四、要切实加强对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领导。凡是已经具备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条件的市、县,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9〕10号、建设部第69号令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按规定程序尽快报批。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房地产市场税收及处置积压房地产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大连房地产交易市场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 公交店:房地产交易市场 途经公交: 大黑石-建设...
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印花税:税率为1‰,买卖双方各0.5‰。 公证费:费率为房款的3‰,计费前提为合同公证之时,缴纳人为买受人。 律师费:费率为房款的2...
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印花税:税率为1‰,买卖双方各0.5‰。 公证费:费率为房款的3‰,计费前提为合同公证之时,缴纳人为买受人。 律师费:费率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简化房地产交易手续,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方便群众交易,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简化和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近年来,我省住宅建设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27个月同比保持20%左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简化房地产交易手续,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方便群众交易,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简化和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近年来,我省住宅建设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27个月同比保持20%左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切实负起稳定房价工作的责任,逐级建立和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保持房价基本稳定。我市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财政、税务、物价、统计、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落实工作。
二、保证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继续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结合我市实际,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高于前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市国土部门进一步优化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将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纳入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实现平行接件、并联审批,提高效率,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三、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
全面推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的住房保障新机制。12月5日前完成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45848套、基本建成45672套的建设任务。优先在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公租房;优先落实商品房项目配建公租房政策;优先与中心城区改造提升和城中村改造相结合,并根据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需求,将符合公租房户型面积标准和建设标准,除自住外的多余安置房源统筹纳入公租房管理。建设项目要安排在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的区域,力争实现供求平衡,合理引导市场走向。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积极推进以城中村、旧城改造为主导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不断增强中心城区功能。
四、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
市物价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市房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在商品房预售审批时,对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商品住房价格明显高于该项目上一期实际成交价格或本区域同品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的,且不接受物价、房管部门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提高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房管部门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资格。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郑政文〔2012〕280号),相关部门要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开发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和服务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市房管、工商、物价、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建立长效的中介市场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并及时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进行集中整治和清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六、加强市场信息引导
建立市房管部门牵头,国土、规划、建设、统计、工商、地税等部门参与的信息公开和市场监测分析研究机制,动态监控房地产市场走势,分析住房供求结构变化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发布住房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建设、商品住房投放、交易价格和房屋租赁价格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发布住房消费警示,引导理性投资和合理消费。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我市住房建设成果,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预期,防止虚假信息和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各县(市)、上街区要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2013年3月3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11号)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继续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确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2013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当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稳定房价的责任,确保实现价格控制目标。
认真执行国家住房限购要求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可再购买1套住房;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继续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首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按规定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及时制止、纠正;人民银行沈阳分支机构可根据市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依法执行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
税务、房产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按转让所得20%计征,无法核实房屋原值的,可按现行核定标准计征。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办法,加强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用地供应
土地规划部门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2013年住房用地计划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土地市场预期;将商品住房项目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出让合同;建立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中小户型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建设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抓紧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确保按要求全部开工建设;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时交付使用;在适合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公共租赁住房;由民政部门牵头,积极推进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建立公安、工商、房产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及旧住宅区改造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抓好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及时完成危房改造工作。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继续实施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预售管理。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管理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由建设部门牵头,房产、土地规划、税务、金融等部门配合,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要依法严格处理。
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基础工作
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进一步整理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等房产管理基础数据,积极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升房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房产、税务、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逐步建设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及时统计发布市场信息,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