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湘政办发[2001]5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线、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覆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审批手续。
二、压履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建设项目工程范围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或者所压覆的矿产资源为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且未设立矿业权的,视为未压履矿产资源。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列出的34种矿产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四、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省国土资源厅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压覆矿产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未压履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压覆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并提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其中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要审查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压履非重要矿产资源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报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设置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那东西 在省厅有,你光有软件是没用的,因为你没有底图。做压矿是需要你自己 捉一个报盘系统 ,就是你要调查的建筑的范围坐标。然后去国土厅的 某个特定科室去查的。
抢险救灾建设项目结算 应该按照 现行清单和定额 按实结算 。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线、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审批手续。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建设项目工程范围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或者所压覆的矿产资源为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有关工作的通知
<正>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21号、国办发[2003]98号和国办发[2004]47号文件精神,加快电力工业发展,确保安全有序供电,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电力有关工作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0]386号
【发布日期】2000-12-18
【生效日期】2000-1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产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压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
(二)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累计压覆查明资源储量达到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资源储量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四条压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重要矿产;
(二) 本省优势矿产。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备案证明、核准意见、投资计划等);
(三)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四)涉及矿业权且有查明资源储量的,需提供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议或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
(五)建设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六)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表。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时,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文件;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规划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
(四)规划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五)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六)涉及矿业权的,提供矿业权人同意设置规划区的意向书。
第十七条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压覆的文件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矿业权人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变更手续。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调整,并告知矿业权人。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批复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