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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发〔1998〕23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1、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3、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4、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住房货币分配包括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等形式。
5、进一步巩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健全管理机构,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核算、支取实行统一票据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应分别不低于5%,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可适当提高。
6、各市、县是否发放住房补贴按房价收入比确定(房价收入比是指当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含4倍),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实行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县不实行住房补贴。
7、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已有住房且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8、住房补贴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
9、职工工龄补贴额以发放住房补贴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年工龄折扣额与职工工龄、职工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计算。职工工龄是指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龄。
10、计发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4号文件规定的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计算。
11、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主要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方式。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实施方案由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
12、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或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要在保持原有住房资金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
13、各市、县要建立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管理制度。住房补贴资金应纳入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住房补贴计算到职工个人时,应及时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在职工购、建、大修住房或离退休时支取。
三、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逐步放开住房交易市场
14、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现有可售公有住房须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用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余部分以成本价出售,力争到2000年全部出售。
15、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改革。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要达到15%的部分,可用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对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又未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提租幅度可略低于上述标准。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4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减免政策。
16、规范住房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税费政策,保证住房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在对城镇职工、居民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建立住房档案的基础上,逐步放开住房交易市场,职工、居民以市场价、微利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补足成本价,取得全部产权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住房交易市场实行准开、准入制度,有关具体办法由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四、建立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17、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按市场价租、购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按政府指导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按政府指令价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高、中、低、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和住房供应办法由各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18、廉租住房主要从腾空的旧直管公房和单位的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令价。最低收入家庭在家庭收入提高后,应迁出廉租住房或对其提高租金标准。各地、市、州、县应建立廉租住房租住的申请、审批制度。
19、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也可以由单位或有组织的个人以独立经济法人形式建设。鼓励以旧城改造、定向开发等形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逐步建立起社会化、商品化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为城镇职工、居民购房提供稳定的房源。
20、各地、市、州、县要根据本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备案,并由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汇总平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备案。
2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城市政府应当为经济适用住房搞好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
2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的整体建设水平。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要提倡大开间,室内粗装修,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建安造价。
23、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要通过招标方式,优选施工队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住房交付使用时,须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4、适当减免经济适用住房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有关税费的减免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25、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加3%以下利润组成。
26、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住宅小区实行新的物业管理体制。要改革现行的维修、管理体制,逐步实行住房物业管理与单位行政生产管理相分离。积极组建多种经济成分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27、已售的公有住房要加强售后维修管理,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公有住房出售后,原售房单位应积极组织好出售房屋的物业管理,采取多种过渡形式,逐步由行政性后勤管理方式转变为规范性物业管理。
五、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28、扩大单位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单位和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期限单位不超过3年,个人不超过20年。
对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在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后,各商业银行应尽快进行项目评估,并按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保证资金到位。
凡向社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是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承贷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
29、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经办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职工个人购、建、大修理住房。
30、建立完善住房贷款抵押保险体系。各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住房贷款担保公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快办理房屋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31、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其有效资产进行担保,也可以用总投资在30%以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当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其权属进行预登记,出具合法证明,并做好与工程竣工后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衔接工作。在抵押期间销售住房的,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修订抵押合同,将所销售住房在原抵押标的物和抵押价值中作相应核减,由销售收入冲销相应的抵押贷款。
个人购房要申请贷款的,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的规定设定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贷款的,如不能按规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可依法处理该房产,原规定的销售范围及其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等维持不变,所得收入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仍不足的,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索。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个人需要抵押贷款的,银行应予以支持。
32、房屋、土地抵押登记部门要加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减轻负担,按宗收费。抵押价格需要评估的,由当事人自愿委托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贷款银行认可。
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33、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测算住房补贴,制定房改实施方案。各地、市、州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市、区)实施方案经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属地原则,所有单位都应执行所在地政府的实施方案。
34、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各部门制定有关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配套政策必须符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已制定的政策,并应与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后才能下发。
35、各地、市、州、县要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工作,准确掌握本单位职工级别、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数据和资料,建立个人住房档案。
36、严肃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政策。各地、市、州、县不得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政策外自定政策,变相扩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增加补贴;不得超面积、超装修标准建房;不得违规集资建房;不得超范围换购公有住房;不得低价售房,突击分房。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7、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政策与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建立职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积...
1.必须坚持我国住房供应体系。我国住房供给体系,即高收入者,购买商品房;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者国家供应廉租房。这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  ...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 化,逐步建立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 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 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 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 房分配货币化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 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 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
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 )和《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 (厅字〔 1999〕10 号)精神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的要求 ,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 ,促进住宅业成为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 ,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 的住房需求。 (二)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建立职工住房补 贴制度 ,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建立
【发布单位】81702
【生效日期】1998-11-10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湘政发〔1998〕23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1、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3、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4、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住房货币分配包括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等形式。
5、进一步巩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健全管理机构,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核算、支取实行统一票据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应分别不低于5%,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可适当提高。
6、各市、县是否发放住房补贴按房价收入比确定(房价收入比是指当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含4倍),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实行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县不实行住房补贴。
7、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已有住房且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8、住房补贴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
9、职工工龄补贴额以发放住房补贴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年工龄折扣额与职工工龄、职工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计算。职工工龄是指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龄。
10、计发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4号文件规定的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计算。
11、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主要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方式。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实施方案由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
12、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或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要在保持原有住房资金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
13、各市、县要建立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管理制度。住房补贴资金应纳入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住房补贴计算到职工个人时,应及时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在职工购、建、大修住房或离退休时支取。
三、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逐步放开住房交易市场
14、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现有可售公有住房须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用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余部分以成本价出售,力争到2000年全部出售。
15、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改革。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要达到15%的部分,可用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对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又未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提租幅度可略低于上述标准。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4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减免政策。
16、规范住房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税费政策,保证住房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在对城镇职工、居民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建立住房档案的基础上,逐步放开住房交易市场,职工、居民以市场价、微利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补足成本价,取得全部产权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住房交易市场实行准开、准入制度,有关具体办法由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四、建立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17、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按市场价租、购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按政府指导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按政府指令价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高、中、低、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和住房供应办法由各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18、廉租住房主要从腾空的旧直管公房和单位的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令价。最低收入家庭在家庭收入提高后,应迁出廉租住房或对其提高租金标准。各地、市、州、县应建立廉租住房租住的申请、审批制度。
19、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也可以由单位或有组织的个人以独立经济法人形式建设。鼓励以旧城改造、定向开发等形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逐步建立起社会化、商品化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为城镇职工、居民购房提供稳定的房源。
20、各地、市、州、县要根据本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备案,并由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汇总平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备案。
2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城市政府应当为经济适用住房搞好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
2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的整体建设水平。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要提倡大开间,室内粗装修,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建安造价。
23、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要通过招标方式,优选施工队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住房交付使用时,须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4、适当减免经济适用住房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有关税费的减免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25、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加3%以下利润组成。
26、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住宅小区实行新的物业管理体制。要改革现行的维修、管理体制,逐步实行住房物业管理与单位行政生产管理相分离。积极组建多种经济成分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27、已售的公有住房要加强售后维修管理,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公有住房出售后,原售房单位应积极组织好出售房屋的物业管理,采取多种过渡形式,逐步由行政性后勤管理方式转变为规范性物业管理。
五、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28、扩大单位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单位和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期限单位不超过3年,个人不超过20年。
对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在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后,各商业银行应尽快进行项目评估,并按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保证资金到位。
凡向社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是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承贷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
29、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经办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职工个人购、建、大修理住房。
30、建立完善住房贷款抵押保险体系。各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住房贷款担保公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快办理房屋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31、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其有效资产进行担保,也可以用总投资在30%以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当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其权属进行预登记,出具合法证明,并做好与工程竣工后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衔接工作。在抵押期间销售住房的,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修订抵押合同,将所销售住房在原抵押标的物和抵押价值中作相应核减,由销售收入冲销相应的抵押贷款。
个人购房要申请贷款的,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的规定设定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贷款的,如不能按规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可依法处理该房产,原规定的销售范围及其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等维持不变,所得收入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仍不足的,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索。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个人需要抵押贷款的,银行应予以支持。
32、房屋、土地抵押登记部门要加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减轻负担,按宗收费。抵押价格需要评估的,由当事人自愿委托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贷款银行认可。
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33、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测算住房补贴,制定房改实施方案。各地、市、州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市、区)实施方案经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属地原则,所有单位都应执行所在地政府的实施方案。
34、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各部门制定有关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配套政策必须符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已制定的政策,并应与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后才能下发。
35、各地、市、州、县要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工作,准确掌握本单位职工级别、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数据和资料,建立个人住房档案。
36、严肃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政策。各地、市、州、县不得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政策外自定政策,变相扩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增加补贴;不得超面积、超装修标准建房;不得违规集资建房;不得超范围换购公有住房;不得低价售房,突击分房。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7、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政策与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已于1994年10月13日翻印下发,现将我省贯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向省房改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
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
自1988年9月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以来,各地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行了住房制度改革。目前,全省已有20个地级以上市,65个县(市)进行了住房制度改革,为下一步住房改革积累经验,奠定了基础。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为了筹集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交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交纳、管理、使用规范。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县),要在今年(1995年)内建立。
(二)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逐月交纳,单位提供和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单位交纳住房公积金的来源。企业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首先要在原有住房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开支。
(四)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市(县)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市(县)政府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当地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要做到专款专用。政府统筹使用时主要用于解困房的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二、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一)城镇公有住房,除按照省委粤发[1990]22号、省政府粤府[1988]148号文件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有城镇户口的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应遵循购房自愿的原则,购房后维修自理。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按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每户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购房面积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粤府[1983]68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分配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面积部分一律实行市场价。
(二)出售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出售。成本价应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市县自行确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
公有住房的出售,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要根据住房所处地段、结构、朝向、层次、设施和装修等因素进行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售房价格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三)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享有以下折扣:
1.旧公有住房成新折扣。以成本价购买旧房,可按售房当年的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旧住房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每年成新折扣率2%。但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工龄折扣。对购房职工在购房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决定》规定的办法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3.现住房折扣。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折扣率为5%。到2000年取消。
4.付款方式。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清房款的职工给予一次性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房价款的30%,每多付10%,可给予应付房价款2%的折扣。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付款部分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四)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五)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出售公有住房回收资金的管理,切实保证房改回收的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六)《关于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计算办法》由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颁布。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一)加快租金改革步伐,改变低租金状况,使租售比价趋于合理。提租的幅度和次数,要与职工的收入增长幅度相适应,并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但原则上不应低于工资平均增长幅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少提不补、多提少补、小步快走的办法。
(二)根据职工收入逐步提高住房租金,各地租金水平要按占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总额的比例确定。原则上1995年为3%,以后每年递增2%,2000年原则上应达到15%。
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省制定的提租规划,制定2000年以前的租金改革规划,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可以加大提租幅度,加快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过渡。
在制定具体的房租标准时,还应根据住房所处地段、结构、设施、装修等因素按质论租。
(三)为加快房改进程,促使新房率先进入住房新体制,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应高于同期现住房租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职工承租新房交纳租赁保证金。
(四)住房面积标准执行粤府[1983]68号文件的规定。对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
(五)红军时期的离休干部及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在规定的标准面积内,提租后每户每月净增租金全免;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离休干部,提租后每户每月净增租金分别免70%和50%。退休职工减免补具体办法同市(县)政府确定。因住房超过标准面积部分而增加的租金不予减免补。
(六)居住标准面积住房的职工家庭,如用规定的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加上全部房租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可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财政预算中列支。因住房超过标准面积部分而增加的租金不予补助。职工经单位同意租住非本单位住房,其租金标准高于本单位住房租金的可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额度,由单位自行确定。
(七)要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把房改归集起来的住房资金充分有效地用于住房建设,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当前,重点是按照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粤府[1994]106号),认真抓好解困房的建设,切实解决好危房户、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二)解困房成片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解困房的建设用地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有关部门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要在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解困房建设的计划和“九五”规划,并做好建设的组织协调、出售和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解困房建设的实施工作。
五、做好原有售房政策同本实施意见的衔接
(一)凡199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购买的公有住房,维持原“出售的增值部分,二成归原产权单位,八成归个人所有”的规定,但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购房当年的成本价(成本价构成按本实施意见)补交房价款及利息后,享受按成本价购买的产权。对1994年1月1日至本实施意见发布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预交购房款),一律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售房政策执行。
(二)按省政府粤府[1988]148号文件规定,确定的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限价一律停止执行。
(三)要认真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住房公积金。
六、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全面推进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一)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住房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性以及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并赋予相应的职权。做到有计划地进行干部培训,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过硬、作风扎实的稳定的干部队伍,切实担负起住房制度改革的重任。
(三)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各市的房改方案须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县(市)的房改方案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国家和省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四)加快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步伐。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把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五)省房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协调和分类指导,各级房改部门都应在同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各尽其职。各部门制定的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应与同级房改部门协商后联合下发。
(六)各地要认真做好住房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向群众讲明房改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注意针对群众的反映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住房商品化思想意识,积极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七)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统一政策。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的统一政策,搞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挪用房改资金以及在房改中以权谋房等违纪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1]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para" label-module="para">
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根据省政府要求制定出台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这项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市县尚未启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为进一步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伐,保证住房补贴资金尽快发到购房者手中,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拉动即期住房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现就加快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稳定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
(一)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发放住 房补贴的市县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综[2001]53号)精神,抓紧落实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工作。应以不低于1996―1998年3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平均支出为基数,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将其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并逐年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1996―1998年期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投入较少,或1998年底前职工无房、住房面积未达标较多,且财政状况较好的市县,应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住房补贴。
(二)各市县、各单位出售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收入,在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及房管所、站转制等资金后,要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各、市、县( 省直 )住房委员会应于今年(2001年)年底前制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计划,明确已回收的售房收入余额及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资金的数额,测算应发放住房补贴人数及所需资金,确定完成发放时间及每年发放计划。
(三)各市县、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已挪用、截留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应按《建设部关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理回收意见的通知》(建房改〔2000〕225号)抓紧整改,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措施加大清理回收力度,并于今年(2001年)年底前如数追回,保证住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二、加快发放购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各市、县以及各单位应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特别是无房职工购房时发放住房补贴,把有限的补贴资金尽快发放到购房者手上,提高职工购房能力。到2002年6月底前,应该发放住房补贴而尚未实施的市县应全面启动。
三、简化住房补贴发放程序
各市、县应尽快制定科学、有序的住房补贴发放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和不必要的手 续,加快住房补贴发放进度;要缩短审批时间,从个人提出申请到兑现住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0日。对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但工龄未满20年的购房职工,其住房补贴可一次性发放,或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部分由职工今后分次支取。
四、加快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步伐
对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各地应加强分类指导,深入企业调研,推广试点经验。有条件的企业要制定方案,因企制宜,先易后难,逐步推开。
五、市县住房补贴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各市、县在执行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中,根据本地 实际确需调整住房补贴办法的,可以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的指导下作适当调整,由当地政府自行调整后公布实施,并报省房委会办公室备案,不再上报审批。
六、本通知所指住房补贴含工龄补贴。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