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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秩序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秩序的意见》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发布时间是2009年09月3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秩序的意见基本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秩序的意见简介

文件全文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运行的影响,落实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性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调节经济、调节分配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2008年以来,面对日益严重的国际经济金融危机冲击和严峻的国内省内经济形势,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各项扩内需、保增长的宏观调控措施,始终坚持依法治税,不断加大征管力度,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有了明显提高,为增强地方财政实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税收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税收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即宏观税负)仍然偏低,税收管理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一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有所淡漠,甚至认为在经济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税收应该减轻和放松,该缴纳的税款有意拖延不缴;个别地方为追求政绩,提前入库税款、虚收空转;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充分,税务部门难以及时取得与税收有关的征管数据;社会上不法分子制售、虚开、代开假发票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和税收秩序等。当前全省正处于“战危机、保增长”的关键期和实现经济复苏的攻坚期,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秩序,对于克服当前困难、促进经济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准确把握当前形势,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把行动统一到落实应对危机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秩序重要性的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克服当前的困难,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一)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依法治税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汇报,分析新形势下税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措施,解决新问题,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保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加快完善依法治税法制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构建“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税长效机制,加快形成综合治税合力,落实依法加强征管、规范税收秩序的各项措施。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下的信息双向交换制度和机制,共同构筑依法诚信纳税环境。加大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税务部门基层基础工作,加快基层税务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提高依法治税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切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密切配合做好税收管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新闻宣传、教育、文化、广电部门要坚持“正面鼓劲、团结稳定”的原则,客观、公正、全面报道涉税政策和问题;公开曝光重大涉税案件,大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模范,增进社会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金融部门要严格按照“税、贷、货、利”的扣款顺序,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扣缴税款。财政、教育、卫生部门要协同税务部门加强教育劳务和医疗服务税收管理。公安、农机等部门要及时提供车辆登记管理信息,配合税务部门加强车辆税收管理;国土资源、建设、房管、规划等部门要及时提供房地产交易信息,配合税务部门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统计、工商、发展改革、商务、民政、信息产业、质监、海关、金融等部门要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实现经济信息共享。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要大力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及时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对妨碍公务,殴打、侮辱、刁难税务人员的,要依法从快严肃处理;对制售假发票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三)进一步增强税收法制观念。企业要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不做假账,不设账外账,依法诚信申报缴纳税款。认真落实发票管理规定,对假发票一律不得入账。(四)建立健全协税护税体系。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城市社区和个体劳协、行业协会等组织要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积极开展税收法律、法规宣传,帮助税务部门加强对零星隐蔽分散税源的管理,发挥综合治税合力,共同加强税源管理。

  三、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

当前全省经济运行企稳回升态势明显,总体发展形势趋好。但基础尚不稳固,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各级税务部门要站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税收管理,着力规范税收秩序,坚决完成税收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支持。

(一)坚决依法组织税收收入。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旗帜鲜明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坚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企业及时受益,促进经济企稳回升;坚决打击各种偷税漏税等危害经济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坚持完成既定收入目标不动摇,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实现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协调,确保预算目标圆满完成。坚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减免税和缓税审批管理,坚决杜绝违规批准减免税和缓税。不折不扣地执行税法和中央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积极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完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健全税收质量考核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密切跟踪宏观经济、企业经营形势变化以及各项涉税政策执行情况和对经济、税收收入的影响,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

(二)创新纳税服务内容和手段。结合“企业服务年”活动,全面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全力支持企业发展。分行业类型编写纳税指南。深入重点企业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和服务需求,积极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探索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辅导,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和改进服务手段,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简化办税环节、程序和报表资料,提高办税效率,降低企业纳税成本,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

(三)整顿规范税收秩序。针对税收征管漏洞,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规范税收秩序,积极做好堵漏挖潜和增收工作,提高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服务和制度创新的支持作用,大力推进信息管税,提高征管科技含量,改进税源监控手段。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开展税源清查,深化纳税评估,完善税源管理机制,提高税源监控质量。完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车船税以及金融保险、房地产、交通运输等税收管理办法,堵塞税源管理漏洞。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制售使用假发票行为,抓重点,打窝点,努力遏制假发票泛滥的势头。发挥稽查作用,对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税收秩序混乱、发案率高的地方,集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重点区域整治,严厉打击偷逃骗税行为,规范经济税收秩序。

(四)全面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落实“两转两提”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工作质效和服务水平。强化干部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养、政策业务水平和业务技能。切实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着力造就一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税务人才队伍,树立新时期税务干部的良好形象。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整合资源,创新形式,深入开展税收宣传,着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增强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良好氛围。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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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秩序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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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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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10定额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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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日(2010年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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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调整系数(2018 年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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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秩序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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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秩序的意见文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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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豫政〔 2009〕48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 (以下简称招投标 )活动 ,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04〕56 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 际,提出以下意见 :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竞争择优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 途径 ,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 ,是加强反腐倡廉 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环节。近年来 ,随着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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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2009〕5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2009年以来,全省各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省带来的负面影响,认真落实\"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积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简介

文件全文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竞争择优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投标已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从总的情况看,我省招投标市场发展较好。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人为分割招投标市场,实行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有的项目业主以各种名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人为干预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以出具假资质、假保函、假业绩、假信贷证明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之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一些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乏力,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有的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行贿受贿、贪污腐败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提高认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改进招投标办法,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二、进一步放开招投标市场,促进招投标市场有序竞争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有关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办发〔2004〕56号文件相抵触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方、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本系统市场;严格禁止以获得本地、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

要进一步拓展招投标领域,严格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三类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规范政府采购、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药品采购、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三、改进资格预审办法,强化资格预审作用

资格预审阶段要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要调整资格预审内容,将投标阶段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企业信用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以往业绩信誉和有无不良记录等的审查工作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评标阶段不再对上述内容进行评审。为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资格预审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打分制。只要满足资格预审条件,通过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应通过资格预审,不得限制通过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为保证充分竞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

为切实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专家从全省统一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跨省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的数量不少于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要对照资格预审文件的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独立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责。招标人辅助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具体评审工作。招标人要依法公示资格预审结果,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接受社会监督。

  四、改进评标办法,克服人为因素影响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评标工作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积极推行合理低价评标法,恰当实行最低价评标法,限制采用综合评分法。

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时,在评标阶段仅对投标要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进行审查,主要对投标人报价进行评审。

对于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或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但要通过提高履约保函额度或者保证金的形式防止恶意低价抢标。

对于技术复杂、性能标准特殊的工程项目,可实行综合评分法。

  五、改进开标、定标方式,实行“阳光运作”

要按照法定程序在规范严密的场所公开进行开标、定标。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应采取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调整系数的方式形成标底,现场公布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依据投标人报价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优先中标资格,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另行选择中标人。评标结果要及时公布,并进行公示。

创新招标方式,积极探索网络招标、电子招标等多种招标形式,逐步实现无纸化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建立招投标活动网上监察系统和预警机制,全过程监控开标、评标、定标。

  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健康开展

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管理。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公开招标信息,按要求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使潜在投标人能够了解项目情况、招标时间及地点、评标标准和方法,并有充足时间做投标准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要采用国家统一标准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得在文件中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含有地区或行业性限制条款,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超出国家范本增加的废标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显著位置以黑体字标出。在订立合同时,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超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不得背离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再行订立其他协议。

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吸收一定比例的省外优秀评标专家进入专家库。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其资格,不得再参加本省项目的评标活动,同时建议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七、强化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依法监管招投标行为

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实行实名举报制度。重点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进行投标等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加快建立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有关部门要对从业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准确、公正的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建立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和廉洁准入制度,将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的从业单位和人员记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变“人盯人”为“计算机盯事”。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在严厉惩处受贿行为的同时严厉惩处行贿行为,依法受理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的投诉,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切实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推动我省招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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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的意见简介

意见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现就市内各区(含高新区,下同)依法开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围绕“维护省会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中心要求,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努力实现济南城市建设的科学、和谐、率先发展为目标,按照既坚决查处违法违章建设,也要实事求是,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积极开展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整治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实施,对新发生的违法违章建设,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已发生的违法违章建设,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十一届全运会召开前,分阶段完成依法查处工作,基本解决违法违章建设遗留问题。同时,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进一步规范旧村居改造行为,完善居民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从根本上改善城市环境,全面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二、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

(一)各区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整治工作负总责。各街道办事处(镇)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情况的检查,发现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区政府或相关部门。

(二)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协助各区做好有关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整治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下达或指导各区城管执法部门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协助、督促各区制止违法违章建设,拆除违法违章建筑。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规划监督管理,及时对违法违章建筑做出认定,提出拆除或整改意见,并依法做好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做出处理决定,及时将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地产企业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对未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的违法建筑,及时进行质量安全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市容环卫部门要做好渣土运输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清运渣土的运输队伍、运输车辆的管理,督促、协助各区及责任单位做好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市园林管理部门要协助市规划管理部门对侵占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风景区用地的违法建筑做出认定,督促各区及责任单位做好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园林绿化工作。

市市政公用部门要督促、协助各区及责任单位做好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道路建设和市政设施建设工作。

消防部门应及时对违法违章建筑消防安全做出审查认定,提出拆除或整改意见。

市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确权、租赁和交易市场管理,严格审查各类房屋的确权登记条件,不得为违法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办理权属登记证明。

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有关证照;工商、税务部门还应加强对违法违章建设中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加大惩处力度。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部门或单位不得向违法违章建筑工地和利用违法违章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供电、供水、供热和供气,已经提供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业务的,要立即清理纠正;对私自接电、接水、接气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或典型违法违章建设单位的违法违章建设资金和收益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各类违规操作行为,依法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政府法制、司法、信访机构负责做好整治工作中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司法保障和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房产等部门负责做好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中特困群众的就业、生活、住房等保障工作。

各级司法公证机关要做好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活动的司法公证工作,为强制拆除行动提供及时的公证服务。

公安部门要制定工作预案,依法有效维护整治工作的现场秩序,妥善处置整治工作中各类群体性事件。

(三)市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工商、税务、审计、监察部门和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重大违法违章建设案件,特别是涉及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部门单位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案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通报信息,主动移送属于其它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

(四)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违章建筑,城管执法机关下达强制拆除决定的,由各区组织强制拆除,市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人民法院做出强制拆除裁定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强制拆除,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的统一安排,按照强制拆除方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及时掌握违法当事人的活动情况,确保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行动的顺利进行。对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绿化美化工作由各区组织实施。其中,单位责任区内的绿化美化工作,由责任单位按照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绿化美化方案组织实施。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园林、环卫等部门和单位要全力支持。

(六)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对不主动履行工作职责,互相推诿扯皮,干扰、阻碍整治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对违规审批、违规发证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不主动清理纠正违规审批、违规发证行为的,要从严从重处理。(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宣传部门加强联系,制定宣传方案,做好整治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治违法违章建设

(一)按照权责一致,便民利民的原则,深入开展城市建设管理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和管理效能。

(二)深化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体制和机制上保证执法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及时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综合执法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保障作用和监督作用。

(三)建立城市违法违章建设监管巡查网络。要运用数字化城市管理手段,建立网络化管理体系和长效机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负责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监督、巡查、制止工作,市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配合处理。同时,建立投诉举报的快速处理反馈系统,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违章建设。

(四)加大对违法违章旧村改造和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居和棚户区违法违章建设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旧村居改造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

(五)完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步伐,逐步建立和完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

(六)创新思路,统筹界定,分类指导,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违法违章建设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成立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各级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把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妥善安排,精心操作。要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不因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出现群众无房可住、生活无保障等现象,确保不因各项工作不到位出现恶性事件。对不能及时依法处理辖区或部门责任范围内新发生的违法违章建设的,要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机关要带头搞好违法违章建筑的整治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不得利用职权为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说情、打招呼,干扰查处工作。

加强对管理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对不积极履行岗位职责,致使责任区内违法建设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的,以及滥用职权、参与或者包庇违法违章建设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开展辖区内的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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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简介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严格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当前我区土地管理与利用总体形势

近年来,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较为严格地执行了国家土地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审批,适时查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积极稳妥地推动本区经济社会战略大发展,土地的管理和利用正稳步推进。但从实现“文化新都、宜居名城、和谐怀柔”的长远战略目标看,近几年我区在土地利用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和谐现象,形势比较严峻,个别问题甚至比较突出,存在严重隐患。部分镇村非法出租土地招商引资,或者采取出租合作、以租代征等形式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建设;部分村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违反规划新占土地甚至耕地、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部分村民在规划建设区内非法抢建抢种,恶意索取拆迁补偿费。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扰乱了我区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规划先行,坚持集约节约用地。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文化新都、宜居名城、和谐怀柔”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强化守土有责、属地管理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为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使全区干部群众对全面、科学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认识进一步提高,遵守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坚决控制住新增违法建设,使全区土地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用地保障。

三、对策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区长池维生任组长,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王贵平和副区长祝自河任副组长的怀柔区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国土分局、监察局、发展改革委、建委、农委、市政管委、区政府法制办、林业局、审计局、环保局、水务局、公安分局、规划分局、工商分局、城管大队、广电中心、各镇乡政府、怀柔自来水公司、怀柔供电公司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国土分局局长周相民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区监察局和国土分局抽调。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把建设用地审批(核)关,收紧土地利用“闸门”;领导和协调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对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根据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工作实际需要,抽调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或专案组,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查处;组织召开例会,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工作部署。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对区内单位、组织和个人遵守土地法律法规及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清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查处;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抓好土地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督促各镇乡、村主要领导切实加强属地管理;提出土地管理考核奖惩意见;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土地管理工作相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通报土地违法违规情况。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部门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各镇乡政府:增强守土有责意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对辖区违法建设、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进行查处;积极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及时将发现问题和查处情况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重大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查处及善后工作。

区农委: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严格界定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政策规定,严禁使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进行新农村建设;对各级新农村建设试点村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试点村依法履行用地报批手续;对进行违法建设的试点村,取消其新农村建设试点资格,并停止资金支持。

区建委:按照法规要求,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对相关责任人特别是开发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并依法予以处罚。接到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城管大队等执法部门对新建违法建设的通报后,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予以警示,同时自违法行为被查处之日起6个月至2年内禁止其在本区承揽业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施工企业进行查处,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负责违法建设拆除的安全监管工作。 国土分局:负责编制、修订本区及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对非法占用耕地和超宅基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土地规划用途及地类的认定工作。

区城管大队: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违法建设发生在直属分队管辖区域和杨宋镇、北房镇、庙城镇、桥梓镇、雁栖镇、怀北镇、汤河口镇、雁栖经济开发区等已设立城管分队地区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城管旅游景区分队管辖景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规划分局:对未设城管分队地区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己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工程设计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予以警示,同时自违法行为被查处之日起6个月至2年内禁止其在本区承揽业务。

区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侵占林地实施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区水务局: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及堤防和护堤上实施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工商分局: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已经许可的,在接到有关执法部门送达的函件后,依法予以纠正;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公安分局: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且未通过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和开业前检查的,依法进行处罚;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区环保局:监督对生活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对违法违规建设进行环境评估,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处罚。

怀柔自来水公司、怀柔供电公司等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关规定,对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予提供服务;己提供服务的,在接到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城管大队等执法部门的强制拆除通知后,在强制拆除实施前停止相关服务;如涉及国家或市、区级重点工程的,由区政府召开协调会议予以解决。

区监察局:加强对各镇乡及相关部门土地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对在严格土地管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思想不重视、措施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放任、纵容、庇护违法建设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部门职责按照《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的通知》(怀政发〔2005〕11号)和《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怀发〔2006〕17号)要求执行。

(三)把握政策,依法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就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新农村建设的内涵,把握新农村建设的规律,结合实际扎实稳步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同时要认真学习国家、北京市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相关文件,掌握政策要求,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

(四)严肃法纪,严格执法。

有关执法部门要在摸清全区土地违法行为底数的基础上,对已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分门别类、区分轻重缓急逐步消化解决。对新增违法建设用地设置“高压线”,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对违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占多、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要进行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追究、公开曝光,做到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在依法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工程实施拆迁过程中,对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五)多措并举,确保实效。

一是开展动态巡查工作。相关执法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要建立日常检查、重点检查、集中检查“三位一体”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对国土资源实行动态监察,对新增违法用地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制止、及早查处。建立违法用地信息库,定期发布违法用地查处情况。

二是加大联合查处的工作力度。由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集中力量对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进行彻底清查。2007年4月25日前各镇乡要完成自查,并按统一下发的表格如实填写,由镇乡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后报主要领导签字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凡隐瞒不报或者漏报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4月26日开始,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各镇乡自查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检查组组长在表格上签字上报领导小组备案,5月20日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完毕。在此基础上,集中梳理一批重大违法用地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并通报全区,其它问题也要妥善加以解决,不留后患。

三是严格考核制度。将国土资源管理纳入机关效能考核和镇乡经济发展考核。各镇乡政府也要制定对村一级的管理与考核办法,将新农村建设和集体土地的管理与利用纳入对村级主要领导的年度责任制考核。

四、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日,市委书记刘淇、市长王岐山就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全区干部群众要认真学习领会市领导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北京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及未来十五年城市发展总体战略部署对怀柔区功能定位的要求,深刻认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危害性,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高度出发,依法规范新农村建设。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树立全区“一盘棋”思想,站在构建“文化新都、宜居名城、和谐怀柔”的高度来思考问题,切实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要服从领导小组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合力,确保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各有关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及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区“2008”环境建设分指挥部办公室要继续发挥优势作用,依据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按照快速拆除程序,加大拆除违章建筑力度。各相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实施者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明知是违法项目仍提供各项服务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三)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各镇乡政府要增强守土有责意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是各镇乡政府对耕地的保有量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作为属地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力量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同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实施全程管理,严把协议、合同关,加强土地使用权流转后的用途管制。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承包、出租土地应先报告并征得镇乡政府同意后再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三是各镇乡、村及各有关部门招商引资发展工业、旅游业等项目,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和《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四)采取措施,严查在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乡政府要立即行动,对在建的、特别是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违法建设,要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拆除所有广告宣传标识等设施,停止一切宣传和销售行为,等候处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镇乡政府严查违法在建项目、严惩相关责任人员。对发现在建违法建设不予制止、压案不查或消极怠慢、制止不力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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