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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是一份政府文件,隶属湖南省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基本信息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具体内容

湖南省物价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对餐饮企业实行限定利润率;对民用液化石油气实行限定差价率,其中对城镇低保户供应部分规定限价。

第二条 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省物价局及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牛奶、奶粉;

(五)鸡蛋;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第五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物价局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二)面条、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

(三)食用植物油压榨生产加工企业;

(四)牛奶、奶粉加工企业;

(五)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具体申报名单由省物价局公布。

第六条 列入提价申报名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

第八条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第九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省物价局或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一)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经营主体负责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备案。

(二)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负责备案。

(三)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见附件。除向省物价局直接备案的企业外,需向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企业名单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省物价局或当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第十二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餐饮企业、盒饭的利润率限定幅度为:毛利率最高不超过60%。

第十三条 民用液化石油气实行限定差价率和对城市低保户规定限价,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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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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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引言

通知全文

各市、州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南省物价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颁布。《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安定群众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性质。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防止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辅助性措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在于制止企业不合理涨价和乱涨价,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不影响企业自主定价,更不是冻结物价。《办法》重点对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作出了规定。提价申报只是对提价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都不改变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

二、尽快确定本地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品种范围和经营者名单。《办法》规定了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的范围,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提出本地调价备案的具体商品目录及经营者名单,报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经我局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调价备案针对的是批发、零售企业,主要是在当地市场销售量(交易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对市场影响较大的批发商、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实行备案的企业数量不宜太多。

三、加强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分析。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要进行重点监测,跟踪分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加强对与干预对象相关联度较高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测,严格控制价格变动的连锁反应,防止价格波动向更大范围内传导。认真研究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价格变动和群众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完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四、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纳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各地要加强检查,对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切实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直接关系到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关系群众生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引导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要向群众广泛宣传,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表示价格不上涨,而是要制止乱涨价,引导消费者形成理性的心理预期;要向社会各方面宣传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和辅助性,主动释疑解惑,争取社会各方面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理解和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价格主管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重要抓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经营企业调价备案的受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调价备案的方式、程序、地点、联系电话等,为备案企业提供方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为申报备案企业提供服务,减少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湖南省物价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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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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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文献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价格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价格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价格问题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57KB

页数: 未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群众反映,我省部分市州核定了报废汽车回收价格,由于定价偏低,车主反响较大。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市场价格管理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国务院第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价格未列入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管理范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应将其纳入管价范围。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格式:pdf

大小:57KB

页数: 15页

1 湖南省物价局 文件 湘价服( 2001)18号 发文时间: 2001-2-4 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环保局,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 1 998)82号)试行两年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好,既促进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 的开展,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 现予以修订并重新发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环境监测站履行政府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开展下列工作时不得收费: 1 、开展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噪声、放射 性、生物、生态)常规监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的各类监测报告,以及 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预测报告等。 2 、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及处理设施实施例行 监督监测,编报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报告。 3 、环境污染纠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简介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自去年(2009年)秋冬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青政〔2010〕101号)精神,多方式、多举措调控物价,努力降低或消除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目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资源、能源等上游产品价格持续上涨,输入型通胀压力较大,致使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持续攀升,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也会影响我省经济的健康运行。为进一步稳定市场物价,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的相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

今年(2010年)以来,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继续上涨。由于我省大多数消费品自给率低,对外依存度高,输入性通胀压力大;加之自身调控能力弱,流通环节对推动价格上涨影响偏重,价格过快上涨中存在明显不合理因素。因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价格持续快速上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相关要求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我省市场价格长期高位运行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性行政措施。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在于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不是冻结价格,不改变市场主体自主定价的性质,不影响企业和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一)范围:在全省各州、地、市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二)时间: 2011年4月19日—7月19日。

(三)商品:各地区要紧密结合实际,根据当地消费结构和价格水平,综合分析本地区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将价格上涨幅度过大且能依法有效实施干预措施的群众生活必需品纳入临时价格干预商品的品种范围。

(四)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可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不同商品的性质和市场经营特点,慎重选择干预的商品和范围,采取不同的干预方式,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政府备案(备案表附后)。

三、建立价格通报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价格通报制度的通知要求,从2011年4月起,建立全省价格通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统计部门及时提供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鲜菜价格指数环比、同比、累计涨幅三个指标,按月对各地排名,并通报涨幅靠前的地区。通报以电传形式发各州(地、市)政府,同时抄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四、多举措调控物价

实施价格监管是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重要手段。要充分发挥价格引导资源配置、调节市场供给的功能。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同时,要高度重视运用经济手段,保障供给,稳定市场。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青政〔2010〕101号文件精神,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建立长效机制,突出抓好农牧业生产,搞好产销衔接,增加商品储备,加强流通市场网络体系建设,提高供给能力。研究制定必要的经济措施和政府性补贴,适当减免农贸市场、超市、直销店相关干预品种的进场费、租赁费、摊位费等费用,有效控制流通成本。对积极配合政府实施干预措施的企业和商户,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

五、建立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制度

建立价格群众义务监督员制度,组织群众义务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聘请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关心价格工作的志愿群众为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群众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义务价格监督员要给予适当奖励。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干预措施取得实效

各州(地、市)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必须充分认识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复杂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保证价格干预方案的顺利实施。切实落实“菜篮子”州(市)长负责制,抓好蔬菜、肉类的生产流通工作。今年(2010年)上半年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政府调价项目。积极探索建立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市场价格调控能力。

各地要及时将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情况向同级党委进行汇报。

省政府将对各地落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七、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地区要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搞好分工。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协调。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实施临时价格干预的指导,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进一步加大价格监控力度,认真分析干预措施实施后的市场变化情况,准确预测和判断可能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同时,对不执行干预措施的企业和经营者要依法进行告诫和查处。价格、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文明执法。农业部门要加强以日光节能温棚为主的设施建设和改造,不断提高冬春季蔬菜生产能力,解决蔬菜生产与供应的矛盾。同时调整温棚蔬菜种植结构,增加精细蔬菜种植比重,提升蔬菜自给率,逐步降低对外依存度。商务部门要加强市场流通和储备工作,继续组织好骨干企业参与市场物价调控工作,鼓励和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和生产基地、农业专业合作社及蔬菜配送企业之间开展“农超对接”,确保被干预商品不断档、不脱销。粮食部门要做好粮油储备和市场供应工作,搞好与超市的对接,科学布点,继续安排好平价粮油的投放工作。工商部门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加大市场巡查和监督的频次,依法严厉打击干预措施实施后,新出现的“菜霸”、“肉霸”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财政部门要在各地区采取行政干预的同时,辅之必要的经济手段,继续支持稳定物价工作。统计部门要根据干预措施的实施步骤,认真分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准确采集市场商品价格,真实反映干预前后的调控效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维护,严密注视和防控干预措施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的不安定因素。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省政府保供稳价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情况的检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执行不力、失职渎职等负有行政责任的部门和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八、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

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正确宣传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引导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正确引导消费者的心理预期,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理解和支持。对发现和查处的捏造、夸大、歪曲事实的信息传播、造谣惑众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附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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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5〕1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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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司法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见附件。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本标准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侦察机关根据侦察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三、司法鉴定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鉴定,如确需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鉴定的,其费用由鉴定机构支付,不得向委托人另行收取。

四、司法鉴定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持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鉴定机构登记证到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收费。除附件中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六、经司法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确定的援助性鉴定项目,各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时应给予减免优惠。优惠减收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4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七、各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活体检验、鉴定 元/人次 100—200 挂号、检查、检验按医疗收费标准另收

二、尸体检验、鉴定

1、尸表一般尸体 元/每具 100

轻度腐败 元/每具 200

中度腐败 元/每具 300

高度腐败 元/每具 400

2、局部解剖一般尸体 元/每具 200

轻度腐败 元/每具 300

中度腐败 元/每具 400

高度腐败 元/每具 500

3、全部解剖一般尸体 元/每具 400

轻度腐败 元/每具 500

中度腐败 元/每具 600

高度腐败 元/每具 700

三、毒物、药物等检验

定性检验 元/每个样品 50—100

定量检验 元/每个组分 100—150

一氧化碳定量 元/每个样品 50

四、物证痕迹检验、鉴定

血迹(血型系统) 元/例 100

毛发(血型系统) 元/例 100

骨骼(血型系统) 元/例 100

精斑(血型系统) 元/例 100

组织(血型系统) 元/例 100

病理 元/案 300

指纹、枪弹、工具等痕迹 元/份 100—200

五、精神病司法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按类收费,每例鉴定只能按一类标准收费,不得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法定能力鉴定 元/例 600—800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 元/例 1000—1200

智能障碍鉴定 元/例 800—1000

六、亲子鉴定

父母一方确定的鉴定 元/例 2400

单亲鉴定 元/例 3200

父母双方皆疑的鉴定 元/例 4800

隔代亲缘鉴定 元/一人份材料 2400

七、省政府指定医院人身伤害重新鉴定 元/例 900

八、省人身伤害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 元/例 2000

九、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 元/例 2300

十、文书鉴定 元/件 40—100

十一、司法会计鉴定 按冀价经费字〔1999〕第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按冀价经费字〔2002〕第6号文件规定执行

备注:1、精神病司法鉴定、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收费标准不含排除器质性病变检查的费用,排除器质性病变检查按相应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2、省政府指定医院人身伤害重新鉴定、省人身伤害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收费标准不含鉴定人员、专家以外的其它医疗检查费用,如需进行医疗项目检查按医疗收费标准收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不含出庭费和异地调查取证费,如需出庭按每人次100元收取,异地调查取证费双方协商确定。

4、因鉴定机构原因造成原鉴定项目有遗漏,需原鉴定机构补充鉴定的不得再收费。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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