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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大水利项目、面上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管理等。
重大水利项目是指对流域、区域的防洪排涝和水资源保障有较大影响的防洪、灌溉、供水重大项目,主要包括按国家安排实施的洞庭湖治理、大中型水库水闸、大中型灌区、主要支流以上堤防加固等重大项目。
面上水利项目是指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项目,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水闸、泵站及灌区建设和加固改造,中小河流治理、高效节水、农村河道整治、水土流失治理、农村饮水安全提升、水电生态治理以及山塘、河坝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等项目。
水利管理主要包括公益性大中型水利工程维护、小型水库及重要山塘、河道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水利科技推广、水文业务、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以及跨区域流域的水利规划、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以及列入省以上试点工作等管理任务。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等;
(二)一般性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会议费等支出;
(三)修建装饰楼堂馆所(不包括实验室等工作用房);
(四)其他与相关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同一年度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已纳入国家或省相关规划、计划项目;
(二)前期工作完备的项目;
(三)项目实施后,具有较好的工程、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专项用于支持省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上级财政、水利、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主要内容介绍、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当年中央投资计划;
(二)面上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必须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请示文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审,报送省级水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直管县市,按相关规定办理。初审时,要求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严格审核、负责把关。
第十一条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资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支持项目及资金,下达资金指标和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省级预算安排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本级政府接到上级下达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在30日内下达。
保障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条 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县、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XX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小型农田水利等项目应在项目区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项目计划,项目一经批复下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一)调整变更项目区或拟变更建设内容的投资额达到或超过批复下达的项目总投资额10%的,按原批准程序由省级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批复;
(二)拟变更建设内容的投资额未达到批复下达的项目总投资10%的,由市级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并报省级备案;
(三)拟进行一般设计变更的,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审查,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调整后的建设任务量不能少于原审批方案确定的任务量。
第十六条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资金使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及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要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下达后,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或工作方案支出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等手续。
第十九条除涉密信息外,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按照省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绩效评价工作制度执行,国家、省另有相应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管理监督;水利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配合开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专项资金期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程序报批设立。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 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市、县 (市、区 )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部省合资合作铁路 (湖南段 )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审批程序,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 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 使用、监督的实际情况, 我们制定了《部省合资合作铁路 (湖 南段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部省合资合作铁路 (湖南段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省合资合作铁路 (湖南段 )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铁道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加快推进湖南铁路建设的会 议纪要》 (铁计函 [2008]965 号 ),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
湖南省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日前,湖南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推进会在长沙举行。会议强调,湖南省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多、时间紧、建设任务艰巨,各参建单位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在全国172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中,湖南省有12项工程,其中在建工程7项,分别是洞庭湖治理、长江流域重要蓄滞洪区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骨干工程、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灌区、莽山水库工程、毛俊水库工程。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
(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
(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管理,年度预算规模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筛选、专家评审、项目核查和公示等,负责项目库的管理;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拨付各具体项目资金,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六)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的档案;
(七)牵头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和指标下达;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四)协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推进项目实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
(三)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核算制度,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八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委托开展项目评审核查、验收评审、绩效评价、审计等事务性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按约履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包括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等示范项目,绿色建筑创新奖励。
(二)智能建造与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建筑、绿色建造、智能建造、建筑工业化等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奖励。
(三)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包括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四)建筑信息化技术应用。包括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数字化技术建筑应用等示范项目。
(五)宜居城市。包括绿色生态城区、宜居社区、绿色物业、智慧小区等示范项目,宜居环境范例奖励。
(六)工程建设标准化。包括优秀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程建设先进标准对标示范项目。
(七)建设科技。包括工程建设领域的科技计划、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国际国内重要建设科技成果奖励。
(八)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技术与服务。包括本条第一至七项所列举范围的由社会第三方组织开展的课题研究、标识评价、产品与技术认定等事项。
(九)经市政府批准由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要求和项目特点,实行以下支持方式:
(一)资助方式。申报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完成项目建设并取得预期成果,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投入费用或绿色创新绩效进行审计或评估后,按相应比例或等级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二)奖励方式。对申报项目达到的领先技术水平或获得的重要荣誉称号,经审核通过后,给予定额财政资金奖励。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 条第九条第一项绿色建筑创新奖励、第二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奖励、第五项宜居环境范例奖励、第七项国际国内重要建设科技成果奖励等实行奖励方式,第九条第九项按市政府批准的支持方式实行,其他项目实行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在支持范围之内。
对于资助项目,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选择第九条采用资助方式的项目范围中的一项予以资助。
对于奖励项目,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选择第九条采用奖励方式的项目范围中的一项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和重点工作,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主要规定支持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据本办法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中国国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必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基本要求进行专项资金申报:
(一)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提出申请;
(二)除另有规定外,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三)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成果认定、获得批准、获奖等之日起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方向,项目成果应当在深圳市实施,能够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申报第九条第二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奖励、第八项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技术与服务的,申报单位注册地必须在深圳市。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项目核查等,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拟扶持项目名单经征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意见无异议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项目名称、资助金额等。经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纳入拟资助项目库。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原则上实行合同管理,由申报单位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签订资助协议。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拟资助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分类筛选、择优排序,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纳入市住房和建设部门部门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人大批准后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专项资金指标。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受资助项目的运行情况及实施进度,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拨付方式办理拨款手续,具体按照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如确需调整、变更的,按预算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审查受资助单位再次申请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督促整改、停止后续资金拨付、追回专项资金等处理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主要责任人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使用过程中,通过使用虚假材料或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及孳生利息并与国库系统对账,按照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截至申报之日,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拟资助项目库:
(一)按照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二)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3年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满1年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评审、预算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收受贿赂、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解除委托关系,并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违规向他人透露评审项目情况和其他应予保密信息的,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并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18〕6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十三五”开局之年,我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势头强劲。2016年11月24日,青海引大济湟西干渠灌区工程开工建设,标志着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再开工20项重大水利工程”目标任务,提前一个月完成。
2016年,新开工引江济淮、云南柴石滩水库灌区、福建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等21项重大水利工程。至此,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已开工106项,在建工程投资规模超过8000亿元。
同时,在建工程建设进度加快推进,江西浯溪口水利枢纽、青海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等14项工程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并发挥效益。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巨大,去年的投资计划执行全面提速,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达到95.5%,其中重大水利工程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96.4%,为经济持续平稳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司长汪安南介绍,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坚持“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原则,深化前期论证,严格履行程序,从建设条件、技术经济指标、社会和生态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比选,合理确定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规模和标准。对于资金保障问题,采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的方式,在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投入的同时,积极创新水利投融资机制,用好金融支持水利的政策,扩大水利利用信贷的资金规模,采取投资补助、财政补贴、价格机制等政策措施,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
重大水利工程在保障国家水安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对民生的改善也有显而易见的成效。汪安南介绍,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中的一些江河治理骨干工程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安居乐业提供了更加安全可靠的防洪保障;一批水资源配置工程的建设,优化了国家水资源的配置格局;重大农业节水工程的实施,围绕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推进灌区的节水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农业发展条件,为农民增收创造了条件。
随着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如期建成,我国将形成布局合理、生态良好,引排得当、循环通畅,蓄泄兼筹、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网络,为国家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