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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0]18号
【发布日期】2000-04-26
【生效日期】2000-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有效防御和减少雷电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我省是雷电灾害频繁的省份之一。近几年来,全省高层建筑、弱电设备因雷灾引起的事故逐年增多,特别是汛期因雷电致使人员伤亡的事件呈上升趋势,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各地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设、公安消防、林业、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预防雷电,减少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凡大型共用建筑、住宅区、工业园区,特别是高层建筑、工业烟囱、水塔、重要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品仓库、气站、油库、露天堆场、电力、化工、通信、医疗、电视广播设备、计算机网络系统、金融、保险、交通管理系统、中央空调系统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安装避雷设施或防静电保护设施。各类新、改、扩建建(构)筑物以及建(构)筑物内的防雷设施和防静电保护设施,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计,对防雷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必须符合国家《行业防雷设计规范》。防雷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对防雷建(构)筑物、弱电系统和易燃易爆等雷击概率高的场所的防雷设计、施工和验收,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严格实行审核和监督管理。防雷设施未经审查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保证防雷技术措施落到实处。
三、实行防雷安全定期检测制度。对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所涉及的防雷设施和静电保护设施,特别是对易燃易爆等重要场所的防雷设施,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在每年雷电季节到来之前定期组织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经检测合格的单位,发给检测合格证;经检测不合格的,要督促限期整改。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接受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逾期不整改而造成雷击火灾、爆炸,致使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将追究直接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防雷产品质量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防雷减灾管理机构应加强防雷产品的质量管理,加大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对防雷产品实施准生产证制度,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省防雷减灾管理机构监制实施。经销防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省防雷减灾管理机构审查核发的许可证,禁止无证生产、经销防雷产品。凡因使用无许可证的防雷产品而造成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制度。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制度。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当地防雷减灾管理机构报告灾情。各级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及时调查、鉴定雷击灾情,认真分析雷电灾害发生的原因,提出防雷减灾措施,并通过新闻媒体加强防雷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省防雷减灾办公室要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有关防御雷电灾害的管理办法,促使全省防雷减灾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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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而言,城市的建筑往往已经纳入防雷监管范畴,从图纸设计到中途施工到最后验收,都有专门的防雷检测,而农村自建房基本都没有做相应的防雷措施,导致遭受雷击的时候容易造成严重的损失,另外农村防雷减灾宣传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雷电防护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我省是雷电灾害较重的省份,每年平均雷电日数为38天,最多的年份超过50天。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及计算机、通信设备大量增加,每年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达数千万元,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了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了加强对全省雷电防护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了黑龙江省雷电防护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以下简称防雷办公室),主要是负责制定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办法、规划、技术规范等,为省政府防雷减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认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
(湘政办发〔2000〕18号)
湖南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有效防御和减少雷电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我省是雷电灾害频繁的省份之一。近几年来,全省高层建筑、弱电设备因雷灾引起的事故逐年增多,特别是汛期因雷电致使人员伤亡的事件呈上升趋势,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各地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设、公安消防、林业、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预防雷电,减少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凡大型共用建筑、住宅区、工业园区,特别是高层建筑、工业烟囱、水塔、重要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品仓库、气站、油库、露天堆场、电力、化工、通信、医疗、电视广播设备、计算机网络系统、金融、保险、交通管理系统、中央空调系统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安装避雷设施或防静电保护设施。各类新、改、扩建建(构)筑物以及建(构)筑物内的防雷设施和防静电保护设施,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计,对防雷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必须符合国家《行业防雷设计规范》。防雷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对防雷建(构)筑物、弱电系统和易燃易爆等雷击概率高的场所的防雷设计、施工和验收,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严格实行审核和监督管理。防雷设施未经审查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保证防雷技术措施落到实处。
三、实行防雷安全定期检测制度。对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所涉及的防雷设施和静电保护设施,特别是对易燃易爆等重要场所的防雷设施,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在每年雷电季节到来之前定期组织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经检测合格的单位,发给检测合格证;经检测不合格的,要督促限期整改。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接受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逾期不整改而造成雷击火灾、爆炸,致使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将追究直接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防雷产品质量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防雷减灾管理机构应加强防雷产品的质量管理,加大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对防雷产品实施准生产证制度,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省防雷减灾管理机构监制实施。经销防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省防雷减灾管理机构审查核发的许可证,禁止无证生产、经销防雷产品。凡因使用无许可证的防雷产品而造成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制度。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制度。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当地防雷减灾管理机构报告灾情。各级防雷减灾管理机构要及时调查、鉴定雷击灾情,认真分析雷电灾害发生的原因,提出防雷减灾措施,并通过新闻媒体加强防雷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省防雷减灾办公室要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有关防御雷电灾害的管理办法,促使全省防雷减灾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1月28日下午,《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关于防雷减灾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防雷工作迈入依法发展的新时期。
《条例》针对我省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现状和管理的需要,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加大防雷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特别强调要建设和完善农村雷电灾害多发区的防雷措施,制定建设规划,将农村学校和雷击风险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的防雷装置建设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协调,努力提高防雷减灾能力;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做好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雷行政许可及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把防雷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使防雷工作在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该《条例》对防雷装置安装的范围和要求,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认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日常检测等工作作了明确规定,对我省防雷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指导性意义。
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