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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指:部分省道、县道、乡道、村道。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管、指导和考核。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具体负责辖区内县道的管理与养护工作,负责乡道及村道养护工作的监管、指导和考核。乡镇(街道)交通管理所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
第四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职责:贯彻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法,参与本辖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上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交通管理所做好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配合路政部门处理本辖区的路政案件。负责对乡镇农村公路年度工作目标的检查和考核。具体负责辖区内县道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应视情况设立若干公路养护道班,具体负责分管路段的县道管理养护日常工作,负责对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接受县地方公路管理段指导业务。乡道和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应因地制宜,原则上按每个村(居)委会或每一道路片区设置1名养护协管员,每5-10公里设一名养路员工 。
第六条 5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改造或大中修工程应组织实施招投标制度、廉政责任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农村公路进行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 农村公路用地为占用土地。路产路权按县道、乡道、村道分别隶属于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 农村公路应保证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县道3米、乡道2米、村道1米的公路用地,不准种植农作物及其他违章占用行为。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控制区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标准划定。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确保养护需要。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需中断交通的,应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发布通告。
第十一条 汛期和雨雪天气,要做好预防措施,及时进行抢修,保障公路畅通。遇到重大灾情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抢修。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
(一)小修保养: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分日常养护和小修工程。其主要内容为:路基、路面的保洁,排水构造物的清淤、疏通,路基、路面及沿线设施轻微损坏的修补。
(二)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其内容主要为:整段整线在原路面上加铺4厘米以下面层,局部路面严重病害处理,桥涵、防护构造物较大损坏的维修。
(三)大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其主要内容为:整段整线在原等级范围内翻修补强,重新铺装高级或次高级路面,在原有路面上加铺4厘米以上面层,桥梁的加固、严重损坏的维修。
第十三条 县道养护质量标准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二)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通畅、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三)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降、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绿化工作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迁移。确实需要砍伐、迁移的,县道须经县交通运输局同意,乡道和村道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然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更新补种。
第十五条 县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统管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公路路政案件的处理。路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责任人责令赔偿和行政处罚。赔偿标准按《云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执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赔偿费主要用于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恢复修理。行政处罚按《路政管理规定》执行,罚款统交财政。
第十六条 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各类机动车辆的超载运输;
(二)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设置棚屋、摊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打场、晒粮、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石、取土、取砂、排放污水;
(五)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广告、电杆、通信杆;
(六)挖掘、损坏公路路面、构造物及附属设施;
(七)农村公路桥梁上下游200米范围内严禁采砂。
除农业机械因作业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后可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车辆或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使的,县道须经县交通运输局同意,乡道和村道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相应赔偿或补偿。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家、省、市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二)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列支的公路养护资金。
(三)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路边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国家、省、市补助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按计划对具体大中修项目安排养护补助资金。
(二)县级农村公路公路养护配套资金每年按省补资金的40%的比例匹配。
(三)县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统一纳入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县级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由县交通运输局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乡镇(街道)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由各乡镇(街道)交通管理所提出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分别设立专户对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人民政府或部门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进行存储,专项管理,市交通运输局或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六)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或补助计划未落实的乡镇(街道),取消补助计划;对出现失养或养护项目不合格的,核减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县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农村公路管理所是事业单位。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各地有区别,分别有地方公路局、地方公路处、县乡公路局、县乡公路处、农村公路局(所)等,隶属于县交通运输局的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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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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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县、乡、村公路(包括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管理养护。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进行;做到分级负责、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原则。
市交通局主管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乡镇(街道)交通管理站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列入交通工作重要内容,每年年终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交通部门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局是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和监管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下达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设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监督检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二、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任务和年终考核工作;
三、协调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交通局设农村公路管理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交通管理站。
一、公路管理所是交通局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实施县公路的日常养护、水毁防治、安全保畅、绿化美化工程,合理有效运用养护资金,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
(二)负责乡镇(街道)交通管理站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负责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技术人员和养护工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促进养护水平和养护质量不断提高;
(四)负责农村公路上大、中、小桥梁的日常养护和运行安全监管工作;
(五)协助交通局制定养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考核评比;
(六)公路管理所内设路政管理站和路政执法大队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制止、教育和处罚;
3、依法管理公路两侧的建筑红线;
4、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修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事项;
5、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公路的特殊占(利)用、挖掘和超限运输事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7、依法治理公路“三乱”和超限运输,保障公路合法使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乡镇(街道)交通管理站,隶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业务上受市交通局指导,是乡公路的管理养护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乡公路的水毁防治工作,保障公路晴雨畅通;
(三)配合路政站开展路政管理工作,保护乡、村公路路产路权,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治理公路“三乱”和超限运输;
(四)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搞好辖区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
(五)积极引导群众在公路两侧种树种竹,既绿化美化公路,保护公路路基,又增加农民收入,让农民得到实惠;
(六)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七)按时完成其他交通管理工作任务。
三、村委会是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通的目标;
(二)负责辖区内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实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没有人为损毁公路和在公路两侧乱搭乱建的行为;
(三)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养护公路,多渠道筹集养护资金,合理有效运用资金;
(四)积极探索和实践村公路管理养护模式,逐步实现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第三章 管理养护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目标是:路基稳固、边坡稳定、边沟畅通、路面平整、路拱适度、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标牌齐全、安全设施完善、行道树齐整。
第八条 农村公路采用“群专结合、责任到人”的养护组织形式。
乡、村公路养护模式可采取:(一)安排专人进行养护;(二)“一事一议”按养护里程、路面状况分包到户进行养护;(三)村干部、党员分片包段的方法轮流进行养护;(四)出义务工或以资代工的形式进行养护;(五)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市场化运作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进行养护;(六)政策允许的其它养护模式。
县公路养护由公路管理所负责,以招标方式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单位或具有养护知识、技能和业绩的农民工养护,签定养护承包合同,实行绩效工资制。
乡公路养护,由乡镇(街道)交通管理站以合同制形式承包给公路沿线具有养护技能和工作责任感的农民工养护,实行绩效工资制。
村公路养护,按照主线支线,区别对待。主线的养护,可组织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季节性突击养护,也可多渠道筹足资金,实行承包养护;支线养护由受益农户自己负责,列入养护计划的,由村委会根据其养护质量兑现养护补助资金。
第九条 农村公路采用经常性养护与突击性养护相结合的养护方式,不断推进养护规范化。
经常性养护就是养护工人经常上路作业,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公路病害,长期保持农村公路良好的通行状态和服务水平;季节性养护就是在每季度一定时间,集中人财物力,对农村公路进行全面突出养护,使农村公路恢复较好的通行状态和服务水平。
县公路养护要实现经常性养护,养护工人必须每天上路作业;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乡村公路,要求进行经常性养护;未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乡村公路,在资金有限的前提下,可采用季节性养护为主,经常性养护为辅的养护方式。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在年初制定下发。县公路养护计划,按遵义市交通局编制下达计划执行,市交通局组织、公路管理所实施。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由市交通局编制下达、乡镇(街道)交通管理站和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养护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一、养护备料。泥石路面常用养护材料为片石、碎石和粘土,县公路碎石粒径1—3厘米、乡村公路碎石粒径2—4厘米;
二、路面养护。坚持“以路面为中心的全面养护”。泥结石路面要求勤补薄铺、路面平整、路拱适度,无坑槽、波浪、露骨、车辙等病害,水泥路面要求经常清扫,及时灌缝和修补;
三、桥涵养护。要建立健全大中小桥梁技术档案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对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要加强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桥涵安全,确保乡村公路安全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加强检查。发现桥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报请市人民政府封闭绕行等措施,及时组织修复。
市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于遭受洪水、地震、超载车辆通过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四、五类桥梁和不良地质路段进行特殊检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采取限制交通或封闭绕行措施,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尽快修复,保障畅通;
四、排水系统。对边沟、涵洞内的堵塞物及时清挖,保持边沟、涵洞完好,排水畅通,增强公路防御水毁能力;
五、路容路貌。对公路两侧路肩及边沟杂草,每半年集中清铲一次,要求路肩不能高于路面,边沟壁杂草清铲高度在1米以上,清铲时间在每年的4月和10月;
六、里程碑、百米桩、指示牌、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等设置完善,每年查路前用油漆刷新;
七、公路绿化。公路绿化在冬春两季进行。结合赤水实际,按属地原则,鼓励群众种杂竹,“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公路绿化应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2米以外,急弯内侧不栽植乔木,以保持良好的行车视距;对已成林的行道树,要修枝整形,防治病害,每年10月用石灰浆涂刷树干根部一米高度;
八、坚持雨天上路巡查制度。对堵塞边沟涵洞要及时疏通,以防冲毁路基路面;对路基塌方要及时清除,路基沉陷要及时修复,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对冲跑的路面碎石、花泥要及时填补,保持良好的路面结构。
第十二条 养护质量检查评定
一、县公路养护质量,由遵义市交通局组织检查评定,每年一次;
二、乡村公路养护质量,由市交通局组织检查评定,每半年一次,检查比例乡道为100%,村道不少于60%,评定结果同养护资金拨付挂钩;
三、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在市交通局统一领导下,由公路管理所路政站(路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乡镇(街道)交通管理站协助,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路基边沟外缘乡村公路3米、县公路5米以内和弯道内侧10米以内建房。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屋摊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筑埂、沤肥浇草,不得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和占用农村公路用地。因特殊原因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和占有农村公路用地的,需事先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乡公路上设卡收费。
第十八条 严禁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对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要严格按照治理超限运输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村委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可在村公路入口处设置隔离墩,限制大吨位货运车辆通行,以保护公路和预防安全事故。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上级农村公路养路费和县、乡财政投入。其中上级农村公路养路费专款用于公路养护工程;县、乡级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县、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标准
一、县公路养护资金标准
(一)省、遵义市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县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按实际里程和路面结构类型预算安排资金,标准为:泥石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于2000元;水泥路面(沥青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0元。
二、乡公路养护资金标准
(一)市财政按实际里程和路面结构类型预算安排资金,标准为:泥结石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水泥路面(沥青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000元;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标准列入乡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村公路养护资金标准
(一)市财政按实际里程预算安排资金,标准为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元;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年每公里不少于400元列入乡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为预防和抵御自然灾害,市财政在年度预算时,要适当安排农村公路应急抢修资金,以备农村公路抢险所需。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投入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在市交通局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在乡镇(街道)交通管理站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帐”,在村委会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科目”进行专项核算。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坚持“定额分配、投资包干,分级管理,目标考核”的原则。养护资金的分配,依据市交通局核定的农村公路里程补助标准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五条 资金拨付:市人民政府补助资金由市交通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由市财政局分别拨付公路管理所和交通管理站。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赤水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24号)、《长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09〕4号)、《长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长交办〔2009〕17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细则,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目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筹措管理养护资金,严格落实公路管理养护的各项要求,逐步实现“有路必养”。
第三条农村公路为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工程以及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开展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由县和乡镇(街道)按职责权限统一组织领导,实行“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县道的建设、管理、养护主体为县交通局,乡、村级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主体为属地乡镇(街道),县交通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以投入配套资金为主,乡镇(街道)应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各项责任得到落实。
第五条 县交通局代表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细则;上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评定县道养护质量;审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考核、指导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道)职责: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明确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及相关职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养计划并组织实施;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乡镇(街道)补助资金;及时发现、制止损坏公路行为,协助做好路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遇有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组织有关部门及沿线人民群众及时抢修,保障道路通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村(社区)职责:负责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积极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县、乡道的保护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八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应遵循“广开渠道、多方筹资、统筹安排、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的原则。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县道县统筹,乡道乡统筹,村道村统筹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村公路养护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
第九条县交通局、乡镇(街道)分别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村级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由乡镇(街道)代管,上级拨付及本级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均进入专账管理,专账资金按年度进行逐级结算核销,年度有结余的,结转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中设立日常养护基金和大中修基金。县级财政按照县道5000元/公里·年,乡、村道2000元/公里·年的标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进入日常养护基金。日常养护基金用于全县县、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由县、乡镇(街道)分级管理,合理使用;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进入大中修基金,县人民政府按照县道2万元/公里·年,乡、村道4000元/公里·年标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进入大中修基金。大中修基金用于县道的大中修、安保、水毁恢复及危桥改造及乡、村道的大中修补助,由县交通局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县级日常养护补助资金的30%安排资金用于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及大中修,资金进入乡镇(街道)设立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资金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三条 日常养护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年度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考核情况(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按照县道5000元/公里·年、乡、村道2000元/公里·年的标准在日常养护基金中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拨付。县道的大修、安保工程、水毁工程及危桥改造资金按县工程建设申报程序申报,经县投资评审中心审批后在大中修基金中支付。乡、村道的大中修补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大修20万元/公里、中修5万元/公里的标准在农村公路大中修基金中拨付。乡、村道的安保工程、水毁工程及危桥改造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在大中修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县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
第四章 计划与实施
第十五条县道的养护计划由县公路管理站负责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村道的养护计划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报县交通局审批。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必须通过有效途径对社会发布,且原则上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改,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交通局委托县公路管理站组织实施,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县道的大中修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由县交通局组织实施;乡、村道的大中修由属地乡镇(街道)统一申报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县道的安保工程、水毁工程及全县范围内的危桥改造工程由县交通局组织实施。乡、村道的安保工程、水毁工程由属地乡镇(街道)上报设计、预算和工程施工方案到县交通局实行审批后实施(抢险等特殊工程可先实施后再申报)。
第五章 管养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尽快实现农村公路管理信息的标准化和网络化,要根据农村公路普查情况,建立计算机网络的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一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与生产单位必须彻底脱钩,养护经费养事不养人,实现管养分离。
第二十二条县、乡道的大中修工程要按照《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长沙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参与投标的企业需具备二级以上公路建设资质,采用合同管理和施工监理办法进行管理;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工作,应择优选择有公路建设资质的企业承包,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实施,具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村道的养护按照竞争原则由村(社区)组织实施;水毁、冰灾、地震等突发和特殊情况可由公路管养单位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和防止超限超载运输为重点,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有力措施,通过政府协调、部门执法、乡村配合、企业自律、制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工作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村道的路产保护工作由村(社区)负责。
第六章 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年度考核目标,考核内容包括:各有关方面职责落实情况、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进行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公路养护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公路路政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按照“县道月检、乡道季检、村道抽检”的原则,组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由县交通局制订。
第二十八条县交通局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年度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评比按《长沙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乡、村公路。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事业发展规划;
(二)审查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并下达;
(三)会商发改、财政部门审批、下达市的县乡油路(水泥路)日常管理养护年度计划;
(四)组织征收摩托车养路费;
(五)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路政管理、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六)总结推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验。
第五条 市公路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管理工作。
(一)根据各县、特区、区的建议计划,结合路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县乡油路日常养护、养护工程上报计划;
(二)落实省交通厅、省公路局下达的年度养护工程计划;
(三)落实县乡油路日常养护年度计划;
(四)监督、检查县乡公路养护质量;
(五)抽查村公路养护情况;
(六)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做好相应统计报表工作;
(七)组织技术培训,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
第六条 路政支队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一)围绕维护路产路权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考核路政大队的工作;
(三)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做好相应统计报表工作;
(四)组织路政执法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七条 各县、特区、区结合本区域情况制定县乡泥路、村公路管养实施细则,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来源于市、县两级财政预算资金、省交通厅安排的汽车养路费、地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市、县两级设立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拨付:
省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拨入市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专户;市级财政安排的县乡油路管养资金拨入市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专户;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由市交通局会商市财政局,根据各县收取比例,由市财政局拨入县级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专户;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用于相关的路线上;养护工程资金按进度拨付,日常养护资金根据年度计划路率指标按季拨付。
第十一条 市公路处对养护工程按项目建立资金台账,对县乡油路养护按线路设立资金台账。
第十二条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公示牌;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路政赔(补)偿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县乡油路的日常养护公路质检费按日常养护总费用的2%提取,路政管理经费按日常养护总费用的2%提取,养护质量奖励经费按日常养护总费用的2%提取。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乡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村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县乡公路按市的年度计划,具体由县级公路管理所承担日常养护:
(一)县乡公路实行常年养护,确保路基完整、路面平整、路容整洁、排水通畅、标志齐;雨季做好水毁预防及抢修工作,零星坍方及时清除;冬季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二)县乡油路养护根据交通量,每公里养护材料:沥青1—3吨,沙石30—60立方米;县乡泥路养护根据交通量,每公里养护材料:沙石材料40—100立方米;油路养护机械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购置;
(三)桥梁、隧道实行常年养护,县乡公路管理所要加强公路桥梁、隧道的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四)村公路实行季节性养护。
第十七条 养护形式可采取委托养护、责任承包、沿线农民承包和组织专业队伍施工等多种形式;公路管理所在线路的日常养护中可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八条 市公路处在不定期对各县、特区、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抽查检查的同时,每季度对县乡油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检查,每半年对泥结碎石县乡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对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抽查。
县公路管理所对县乡油路养护情况实行月查月报,对县乡泥路实行季查季报;每年对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条 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公路路政管理参照《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维护路产路权,开展路政法规宣传,治理超限运输。
(一)路政支队、大队应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媒体加强宣传,提高沿线群众的护路爱路意识;
(二)加强路政巡查制度,每月路政大队对县乡公路至少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公路留地及附属设施完整无蚕食、损毁。分线路建立路政管理台账,完善日志,规范档案管理。
(三)治理超限运输,支队对各治超站点进行督查。
第六章 养护工程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按省的相关要求,实行工程预决算制。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由县级交通局在上年底前申报下一年大中修项目计划,市交通局组织按规定、规范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确定列入大中修的项目,由市交通局汇总编制全市大中修计划,报省公路局批准后下达市公路处组织实施。市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申请省公路局验收复查。大中修项目由省公路局批准预算,按省公路局确定的标准在省拨养护工程费中安排补助,不足部份由项目所在县级政府配套。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病危桥梁维修加固或改造。
(一)建立桥梁技术状况普查制度。
(二)对危桥检测结果,采取维修、加固、改造、新建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水毁预防及恢复工程。
(一)涉及到水毁工程占地的,当地政府组织协调。
(二)在确保公路尽快通车的前提下,按技术要求,确定抢修、恢复方案并及时上报、批复、组织实施。
(三)对于危险路段,按省的安保工程计划,逐年实施。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目标考核:
(一)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根据年度养护计划及市公路处的检查结果,年终进行综合评比;
(二)路政管理:年内对维护路产路权成果,档案工作,治理超限运输等作不定期检查,年终进行综合评比;
(三)养护工程:对资金、质量、进度、安全情况综合评比。
第二十五条 对年终综合目标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年初预留养护质量奖励经费中列支;未完成任务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六盘水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