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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我县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相关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是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县级采矿权的审批,由县政府组织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进行实地勘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设立矿山企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矿山储量、矿山设计或开采利用方案、生产技术条件、环保措施和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查,禁止开办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小型矿山。对储量不清、规模不够、环保措施不落实等达不到办矿条件的矿山,不予开发。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主要交通道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及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主要水源地、重要风景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第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编制经专家论证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备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矿山基本情况;
(二)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三) 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报告(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五)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六)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
(七) 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或在停办和关闭矿山前,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履行下列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一) 对损坏的道路、建筑、地面设施进行整修,达到安全、可利用状态;
(二) 对破坏的土地进行绿化;
(三) 对露天采矿废采面边坡、断面进行整修,并恢复植被,消除安全隐患;
(四) 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产生的废渣、废石、尾矿应堆放在国土部门规划设计的地点,并在堆放面上覆盖50厘米以上的土层,植树种草;
(五) 应采取封闭、充填等有效技术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六)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第十条 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采矿权人,应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按照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恢复达不到标准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十一条 三道河滑石菱镁矿区、二棚甸子铜锌矿矿区、暖河子煤炭矿区和雅河石灰石矿区为矿山生态环境重点保护与治理区域,凡在上述区域内开办的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土、林业、环保、水务等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积极予以治理。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矿山勘查开采活动中,应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并按照经过批准的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勘查和开采。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的,应遵循“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的原则,在水平面或台阶上覆盖50厘米以上的土层,在开采的同时要进行植被恢复工作;地下开采矿产资源的,要做到废弃矿渣洞内消化或者按规定处置,实行边开采边治理。
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恢复植被。
第十四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加强对滞销矿石、矿粉、尾矿、废石和煤矸石的管理,积极研究其利用途径。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矿石、矿粉、尾矿、废石和煤矸石,应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妥善堆放保存,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环境。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弃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应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达到环评要求。
第十七条 原有已批准开发的在主要交通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不再办理扩界手续,如企业要求搬迁的,可异地搬迁,费用由企业自理;矿山企业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治理,不治理的或未达到治理标准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八条 对责任主体已经灭失的已被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由国土部门统一规划,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整合资金,限期治理,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第十九条 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经大量的实验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浮田型生态浮岛在水体污染净化、生境改善和生态修复中具有多种功能和作用。(1)植物根系和人工栽体及其附着的生物膜对水质的净化作用。(2)植物对水质的净化作用。浮岛上植物可...
如何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环境是一个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如果我们破坏了环境,这等于破坏了我们生存的条件。 目前,生态环境日益恶劣,对我们影响最大的就是水资源。据有关资料报道:排水系统的铺设...
如何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环境是一个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如果我们破坏了环境,这等于破坏了我们生存的条件。 目前,生态环境日益恶劣,对我们影响最大的就是水资源。据有关资料报道:排水系统的铺设...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施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 调的战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次生地质灾害控制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矿 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制度, "三同时 "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 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 综合治理,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 一、避免和减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实行矿山开发 "六个禁止,三个限制 "的准入条件。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 重要风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限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 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批准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和不 可恢复利用的矿产资源开采的新建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油、炼焦、 炼硫。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 1.5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1 -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和 《集团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集团分公司发电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实 施办法》,促进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环保工作规范化,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 “两个等同于” 原则做好环保管理: 即 环保管理等同于安全管理、 环保设施管理等同于发电主设备管理。 第三条 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应满足清洁生产、 生态保护和水 土保持要求, 保障环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 各项污染物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以及主要污染 物总量控制要求,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还应满足排污许可要 求。对不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必须进行治理和改造。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定了公司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 维护、 技术监督、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环境统计、检查考核等方面内 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理论篇
第一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产资源规划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节矿产资源规划
第二章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一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二节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几个理论链接
第三章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第一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概述
第二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任务
第三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一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第二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的主要成果
第三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评审、报批与修编
第四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的政策与制度保障
实践篇
诸暨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第五章总则
第一节规划目的、任务和依据
第二节规划基准年、适用期限和范围
第六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第二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现状
第三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七章规划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第一节指导思想
第二节基本原则
第三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目标
第八章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区和工作部署
第一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区
第二节治理工作部署
第三节规划重点治理项目
第九章主要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强宣传、增强全民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意识
第二节加强《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力度
第三节全面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制度
第四节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节创新机制,加快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复绿整治工作
第六节加强科技投入,搞好试点示范,提高矿山复绿整治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章附则
诸暨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调查报告
引言
第十一章基本情况
第一节自然概况
第二节社会经济概况
第三节矿山概况
第十二章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现状
第一节废弃矿山
第二节生产矿山
第三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进展
第十三章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一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节原因分析
第十四章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主要任务
第一节划分治理规划区
第二节治理任务
第三节矿山最终治理结果及生态环境功能定位
第四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项目建议
第十五章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的主要对策
第一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
第二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的主要对策
1.对矿山勘探性钻孔应采取封闭等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生产安全。
2.对矿山基建可能影响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应优先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
3.对矿山基建产生的表土、底土和岩石等应分类堆放、分类管理和充分利用。
对表土、底土和适于植物生长的地层物质均应进行保护性堆存和利用,可优先用作废弃地复垦时的土壤重构用土。
4.矿山基建应尽量少占用农田和耕地,矿山基建临时性占地应及时恢复。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 652-2013)》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