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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订)》《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就印发了的《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有关措施方面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0年2月11日马兴瑞省长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乡村农房管控、风貌提升及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要依法做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3月12日小卫副市长和4月1日伟良、小卫副市长分别召集了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专题研究了我市关于乡村农房管控、风貌提升和宅基地管理有关贯彻意见和措施。3月23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提出: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要优化细化工作流程,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上述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我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二、文件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订)》
2.《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粤发〔2020〕4号)
3.《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
5.《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
三、主要内容
《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主要是提出3点基本原则。一是符合规划原则;二是“一户一宅”原则;三是简政放权原则。
第二部分: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为保持一致性主事参照《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户为单位符合6个方面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第三部分:宅基地审批程序。主要是吸收和梳理了省级以上文件要求,细化了《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提出了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7个流程,其中属于审批阶段有3个流程:1.农户申请、2.村级审核、3.乡镇审批,批后管理阶段有3个流程:1.施工放样、2.安全施工、3.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阶段有1个流程,可以依法向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我局还根据7个流程情况制作了宅基地审批流程图,方便基层干部和群众了解。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主要对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及需建章立制方面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落实工作责任;二是建立审查审核机制;三是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四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五是加快组织实施。
四、推进落实
为确保《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组织实施,市农业农村局将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加强宅基地审批政策宣传培训,指导监督县、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
五、解读途径和时间
解读材料主要以文字形式进行,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途径向公众进行解读: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固定栏目以及“政策解读”专栏;
(二)“河源农业农村局”微信公众号。
2100433B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28日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粤发〔2020〕4号),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结合实际,就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作出以下指引。
一、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以《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简政放权原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审批管理应按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重心下移,由乡镇政府按照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要求,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集中办公的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一站式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户居住的。
(二)原有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因村镇规划调整、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或者移民搬迁,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损毁,需要易地新建的。
(五)属危旧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宅基地审批程序
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河源市农村宅基地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二)村级审查。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没有设立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农户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则由农户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和申请农户建房所在地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委会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委会提交申请资料后应组织本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表》(附件3)签署审批意见。
2、申请集体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3、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建房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乡镇汇总后上报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使用未利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山边水边村边结合部建房的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后,村民方可建房。
4、涉及削坡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进行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后再审批。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出具《河源市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和由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并报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涉及上级审核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施工放样。宅基地申请人取得《河源市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免费放样服务,填写《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申请书》(附件6)。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
(五)安全施工。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励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村民建设2层或者2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经其审核的施工图,或者应当使用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建设1层住房的,鼓励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或者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六)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安排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附件7)提出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县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宅基地实行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指导监督,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机制。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属地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人力资源、健全机构,完善办公和执法监督条件,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审查审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部署,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在审批过程中,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乡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要求。村民建房施工现场应当悬挂告示牌,载明建设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接受政府、村民组织和村民的监督。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对本指引中的附件1-7有关申请表等资料审批流程结束后,由受理窗口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其中涉及上交县区备案的可以复印件),实行专柜存放,切实管好宅基地申请建房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五)加快组织实施。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本指引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出台有关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要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作出管控要求,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对附件表格等也可以进一步简化、优化和细化,规范申报材料和工作流程。有宅基地管理任务的街道参照乡镇政府执行。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严肃追责,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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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赢了网 s.yingle.com 法律咨询 s.yingle.com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 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 免费解惑!访 问>>http://s.yingle.com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随着经济的发展, 很多农村宅基地进行拆迁重建, 但是涉及到到补偿 事情时却有些麻烦, 2017年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 的内容是什么 ?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这些事关大家利益的问题小编将会 作出详细解答,请仔细阅读。 一、2016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的内容是什么 ?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 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 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 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村民只有使用权, 没有所 有权 ,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 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 国土、发改等 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已经市农业农村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0〕6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26日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办〔2019〕11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和《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韶自然资(联)字〔2019〕31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结合韶关实际,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制订了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
该工作指引首先简单阐明了农村宅基地的定义,接下来主要内容分为四大部分:宅基地管理基本原则、各部门管理职责、宅基地审批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宅基地管理基本原则
宅基地管理基本原则需遵循三大原则:符合规划原则、“一户一宅”原则和权限下放原则。符合规划是指宅基地建房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及技术规范;“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要符合规定的标准;权限下放是指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的权限都下放到乡镇一级,由乡镇政府统一受理审核批准。
二、各部门管理职责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主要涉及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合理布局、用地标准、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及不动产确权登记手续。
三、宅基地审批流程
宅基地审批流程共有七个步骤,可分为审批阶段、批后监管阶段和确权登记三个阶段。
(一)审批阶段有3个步骤:提出申请、村级审查以及乡镇审批。其中乡镇审批这步,乡镇需组织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审核审查,若涉及林业、水利、交通和电力等部门的还要及时征求意见。
(二)批后监管阶段有3个步骤:施工放线、安全施工及监管和竣工验收。
(三)农房验收合格的可依法申请不动产确权登记。
四、工作要求
我们主要提了四点工作要求:落实责任、严格管理(落实“三到场”和“五公开”制度)、数据信息化和共享、强化检查督导。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一、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建房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公路规划、村庄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及技术规范,实行先规划后建设。涉及占用农(林)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林)用地转用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有关规定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消除公安分户前置障碍,并对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作出限定。
(三)权限下放原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按照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要求,充实力量,依托乡镇行政(党群)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及时制定和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切实履行审批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粤农农规〔2020〕3号文件关于市、县、镇三级政府和村级组织,以及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规定,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主动入位,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三定”职能,按照上级关于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宅地基审批管理工作的衔接,加强制度建设,指导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三、宅基地审批流程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二)村级审查。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没有设立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村委会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委会提交申请资料后应组织本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和现场踏勘,复核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上签署审批意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间另计);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涉及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符合审批条件、资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从受理申请之日起不超过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
因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做好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指导村级组织探索建立宅基地管理组织和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四)施工放线。申请人依法取得宅基地批准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实地定点定桩定界,确定具体建房空间位置。
(五)安全施工。施工期间,要确保施工安全,进行挂牌公示,接受监督巡查。引导村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鼓励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六)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建房完工、提出竣工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开展竣工验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经现场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批准异地建新的,农村村民需按承诺时间退还原宅基地。
(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要积极行动起来,深入一线,切实认真履职,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梳理、优化和编制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程序和办事指南,按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有宅基地管理任务的街道参照乡镇政府执行,并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严格全程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放验线和定桩定界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
(三)加强数据共享。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合作,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数据共享。鼓励各地加快信息化建设,研发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
(四)强化检查督导。农村宅基地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长久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要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将加强协调指导,并适时开展专项督导,通报全市情况,努力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工作持续开展。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此前印发的《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韶自然资(联)字〔2019〕316号)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