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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洪雅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是洪雅县施行的办法。

洪雅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洪雅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简介

洪雅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7〕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洪雅县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治理拖欠工资责任,县住房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卫生计生、金融国资、教育体育、经信、林业、工业园区、旅游景(度假)区等部门和乡镇以及其它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治理所管行业、辖区拖欠工资问题。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眉府办发〔2017〕9号文件要求履行职责,具体开展欠薪预防、日常监管、欠薪处理等工作。县人力保障局负责综合协调,开展监察执法、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由县级分管领导为组长,县人力保障、总工会、住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县级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第四条加强治理拖欠工资制度建设,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使拖欠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

第二章欠薪预防制度

第五条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矿山企业、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将缴存工资保证金信息报送县人力保障局备案。

住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将缴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审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按照省市要求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担保函及复印件。担保函复印件于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存入施工许可档案。

第七条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每季度将管辖区域、主管行业的在建工程项目信息报送县住房规划建设局,县住房规划建设局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将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列入施工合同、劳务承包合同;办理施工许可时,要审查施工合同及劳务承包合同中劳动用工管理条款,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条款,要指导修改完善。

第九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不得审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工资、进行用工管理,并将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作为暂停拨付工程款和扣减违约金的条款之一,明确违约责任。

第三章工资支付监管

第十条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通过劳务承包合同条款约定等形式,明确受劳务分包企业委托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劳务分包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未签订合同以及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不得进场务工。合同文书一式三份,农民工、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各一份。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职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经审核确认后,在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上加盖公章,按月报送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账户信息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工资与工程材料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工程款时,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加盖公章的工资表金额,将工资款单独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劳资专管员在农民工签订合同后15日内,协助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将工资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卡。劳资专管员在发放工资后3个工作日内,将发放工资凭证送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主管部门要建立工程项目工资支付管理台账,按月核对工资支付凭证报送情况,对未按时报送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要明确约定工程项目尚未结算拨款期间,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来源,并按照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存资金,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开户银行发现专用账户资金不足、资金被挪用、未按月发放工资等情况,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告示牌和工资发放信息公示栏,公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公布主管部门、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电话,按月公示工资发放名册。

第十七条县人力保障局制定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表、工资发放信息公示栏等电子模版,供企业参考。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要明确专门人员,监督项目用工和工资支付,支持项目发展。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要将工程项目下列劳动用工管理事项,纳入项目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范围,具体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受委托直接发放工资,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建立健全用工备案表、考勤计量表、工资表,配备劳资专管员,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按月报送发放工资凭证,设立维权告示牌和工资发放信息公示栏。

主管部门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落实专人巡查工程项目劳动用工情况,对违反劳动用工管理事项的,要督促限期改正,复核改正情况,确保劳动用工规范有序。

主管部门验收工程项目,要审查工资是否全部发放到位,并将工资发放凭证存入工程项目验收档案。

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招用农民工施工的工程项目,本办法规定劳务分包企业负责的劳动用工管理事项,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县属国有企业申请拨付工程款时,应提交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的工资表和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未提交或者提交的银行代发工资凭证金额低于工资表金额的暂缓拨款,待核实农民工工资已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后方可拨付。

第二十一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拖延结算或者拖欠工程款,施工总承包企业督促工程款支付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导致工资拖欠,经通知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启用工资保证金解决。未进行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工资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拖延结算或者拖欠工程款6个月以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结算拨付工程款,因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稳事件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企业不良行为,扣减企业诚信分直至企业资质降级、吊销。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方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县住房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从严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直接发放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劳动用工实名制、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规定,负责牵头处理或协调经查实后由县人力保障局依照规定移交的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纠纷案件,其中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由县人力保障局协同依法处理。

第四章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建立工资支付季度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在建项目和生产经营型企业,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处理,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基层一线;坚持重大拖欠工资问题县领导包案制度,确保问题处理定人、定责、定时、定性。

第二十五条县人力保障局加强劳动监察执法,依法移送涉嫌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书面通知县人力保障局,同时抄送县检察院。完善行诉衔接机制,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恶意欠薪的威慑作用。

第二十六条加强劳动争议调裁审衔接,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审效率和执行效率。畅通人民法院支付令申请渠道,依法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第二十七条建立拖欠工资群体性事件的经常性排查和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并积极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

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出现拖欠工资信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主管部门迅速赶往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逸的,动用应急周转金,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

第二十八条县人力保障局建立健全劳动守法诚信档案,建立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定期收集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并将查处的拖欠工资情况抄送相关部门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各级各部门对拖欠工资的违法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推动形成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督机制。

第二十九条各级各部门设定涉及用人单位的财政性奖励补助项目,要将依法支付工资作为奖励补助条件之一,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前,要通知主管部门和县人力保障局调查工资支付情况。主管部门和县人力保障局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书面回复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待工资支付到位后方可拨付。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是治理拖欠工资的直接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治理拖欠工资工作。

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人力保障局不定期进行督查,印发督查通报;督查情况报送组织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完善目标责任制度,把治理拖欠工资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加大考核权重,逗硬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职不力,导致工资保证金或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执行不到位、工资支付监管措施不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不及时,由县纪委(监察局)或县委组织部对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相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按规定扣减年度目标考核得分。责任单位治理拖欠工资不力发生涉稳事件以及政府建设项目拨付工程款后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要在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县级联席会议上述职。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一案双查,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加强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的监管和审计,防止发生贪污、截留、挪用等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治理拖欠工资措施,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市文件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人力保障局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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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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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文献

秀洲区加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秀洲区加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秀洲区加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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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秀洲区出台《关于加强建没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汀承包合剥时,

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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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2006 年 10月 12 日 16 时 06分 5 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 59号令 《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业经 2006 年 8 月 3 日市人民政府第 11次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 , 现予发布 , 自 2006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是指从事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设备 安装工程、装

辽宁沈阳拟废止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1月11日,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废止《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此举将进一步减轻建筑企业负担。

市政府同时要求,《办法》废止后,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对可能造成的监管薄弱环节做好提前谋划,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等全过程监管,提高监管水平,特别是要加大对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于2006年颁布施行,对规范沈阳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办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其中关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按合同价款的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返还”的规定,与中央提出“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不相适应,且作为地方设置的审批前置环节,应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予以废止。

同样原因拟被废止的,还有2010年下发的《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和2014年下发的《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两个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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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交通局管辖区域

洪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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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鞍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鞍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4月13日鞍山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201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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