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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洪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住房保障、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应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组织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及配套政策,统筹协调住房保障项目的申报、实施。

(三)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屋租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等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建筑业、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指导全县的村镇建设。组织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的试点工作,指导传统村落、重点镇、特色镇等建设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县城镇的建设和功能配置。组织拟订全县城镇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统筹推进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县城建成区、现有乡镇政府驻地、已撤销乡镇政府驻地的供水、节约用水、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指导县城建成区、现有乡镇政府驻地、已撤销乡镇政府驻地的供水、排水、污水、燃气、节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指导城市防汛排涝,指导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制度、程序并组织实施,受理违反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投诉、举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八)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规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和技术政策。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活动。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重大工程设施的抗震设防、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

(九)负责建立和实施全县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拟订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统计工作。

(十)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和政策措施。监督管理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扬尘治理。

(十一)负责全县建设行业人才教育、培训和执业资格管理。组织拟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评审、职业资格管理,推进建设行业高端人才的引进和使用工作。

(十二)承担县政府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负责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按职责分工承担全县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有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县住建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震灾害防治规划和防御标准,组织开展地震监测预警、震害防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承担一般性工程的抗震设防职责和地震台网管理及预警监测。

3.必要时,县住建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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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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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分工

局长:王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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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档案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信息调研、目标考核、文电处理、对外交流、新闻宣传、文档管理及应急管理。负责全局党建、组织、人事、群团、机要、保密、党风廉政建设、财务、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承担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组织办理党代表建议、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全局文书档案管理,指导全县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牵头全局脱贫攻坚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合同审查工作。监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负责全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其他行政权力等事项审查(审核、备案)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等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资质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报建和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服务。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负责牵头全局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和信访、维稳、综治、大调解等工作。

(三)城市建设股。负责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城市综合开发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统筹推进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城市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指导城市防汛排涝。

(四)村镇建设股。负责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特色镇、传统村落工作。

(五)建筑管理股。负责全县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管全县建筑和勘察设计咨询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建筑市场主体、行业人员等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组织处理一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参与建设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等工作。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的实施。指导建筑节能、散装水泥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推广应用。监督指导住房建设系统环境保护和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等工作。

(六)房屋管理股。负责全县房地产业、物业服务行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房地产业机构资质标准和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等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全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的建设和管理。统筹协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七)公用事业股。负责全县县城建成区、现有乡镇政府驻地、已撤销乡镇政府驻地的供水、排水、污水、燃气、节水的行业管理。负责县城建成区、现有乡镇政府驻地、已撤销乡镇政府驻地的供水、节约用水、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等城市公用事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公用事业建设标准。牵头编制全县城市规划区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涉及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各类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对外合作项目的引进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型城镇化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储备、申报和项目建设资金争取工作。负责制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分解目标任务、督促项目实施和统计项目进度。牵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统计工作,指导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统计、村镇统计等统计工作。承担地震台网管理及预警监测。

(八)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由县住建局党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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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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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文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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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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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3页

- 1 -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监察局 武住建发〔2010〕1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勘察 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街道) ,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勘察、 建设(开发) 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进区实际,制订《常州市武进区建 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 2 - 主题词: 建设工程 勘察 招投标 办法 通知 抄送: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监察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 年 6 月 18日印发 共印 100份 - 3 -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 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洪雅县交通局管辖区域

洪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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槽渔滩水电站洪雅县水电概况

洪雅县境内水资源极其丰富,有大小河流330条,总长727公里,总水量169亿立方米。青衣江在县境总长57公里,另有花溪河、汉王湖等河流湖泊,全县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达100万千瓦。近年来,洪雅县坚持走"以水发电、以电兴工、以工促农"的路子,加快水电开发。目前,全县已建成大小电站107座,装机容量40.24万千瓦,年发电量18亿千瓦时,水电总产值达2.6亿元。槽渔滩电站、城东电站、高凤山电站全面建成发电;总装机26万千瓦、总投资18亿元的瓦屋山电站2003年2月28日正式开工,2006年全面建成;总投资8亿元、总装机12万千瓦的百花滩电站2003年4月30日破土动工,2005年10月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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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简介

洪雅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7〕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洪雅县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治理拖欠工资责任,县住房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卫生计生、金融国资、教育体育、经信、林业、工业园区、旅游景(度假)区等部门和乡镇以及其它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治理所管行业、辖区拖欠工资问题。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眉府办发〔2017〕9号文件要求履行职责,具体开展欠薪预防、日常监管、欠薪处理等工作。县人力保障局负责综合协调,开展监察执法、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由县级分管领导为组长,县人力保障、总工会、住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县级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第四条加强治理拖欠工资制度建设,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使拖欠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

第二章欠薪预防制度

第五条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矿山企业、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将缴存工资保证金信息报送县人力保障局备案。

住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将缴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审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按照省市要求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担保函及复印件。担保函复印件于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存入施工许可档案。

第七条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每季度将管辖区域、主管行业的在建工程项目信息报送县住房规划建设局,县住房规划建设局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将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列入施工合同、劳务承包合同;办理施工许可时,要审查施工合同及劳务承包合同中劳动用工管理条款,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条款,要指导修改完善。

第九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不得审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工资、进行用工管理,并将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作为暂停拨付工程款和扣减违约金的条款之一,明确违约责任。

第三章工资支付监管

第十条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通过劳务承包合同条款约定等形式,明确受劳务分包企业委托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劳务分包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未签订合同以及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不得进场务工。合同文书一式三份,农民工、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各一份。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职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经审核确认后,在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上加盖公章,按月报送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账户信息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工资与工程材料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工程款时,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加盖公章的工资表金额,将工资款单独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劳资专管员在农民工签订合同后15日内,协助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将工资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卡。劳资专管员在发放工资后3个工作日内,将发放工资凭证送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主管部门要建立工程项目工资支付管理台账,按月核对工资支付凭证报送情况,对未按时报送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要明确约定工程项目尚未结算拨款期间,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来源,并按照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存资金,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开户银行发现专用账户资金不足、资金被挪用、未按月发放工资等情况,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告示牌和工资发放信息公示栏,公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公布主管部门、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电话,按月公示工资发放名册。

第十七条县人力保障局制定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表、工资发放信息公示栏等电子模版,供企业参考。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要明确专门人员,监督项目用工和工资支付,支持项目发展。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要将工程项目下列劳动用工管理事项,纳入项目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范围,具体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受委托直接发放工资,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建立健全用工备案表、考勤计量表、工资表,配备劳资专管员,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按月报送发放工资凭证,设立维权告示牌和工资发放信息公示栏。

主管部门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落实专人巡查工程项目劳动用工情况,对违反劳动用工管理事项的,要督促限期改正,复核改正情况,确保劳动用工规范有序。

主管部门验收工程项目,要审查工资是否全部发放到位,并将工资发放凭证存入工程项目验收档案。

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招用农民工施工的工程项目,本办法规定劳务分包企业负责的劳动用工管理事项,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县属国有企业申请拨付工程款时,应提交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的工资表和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未提交或者提交的银行代发工资凭证金额低于工资表金额的暂缓拨款,待核实农民工工资已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后方可拨付。

第二十一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拖延结算或者拖欠工程款,施工总承包企业督促工程款支付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导致工资拖欠,经通知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启用工资保证金解决。未进行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工资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拖延结算或者拖欠工程款6个月以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结算拨付工程款,因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稳事件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企业不良行为,扣减企业诚信分直至企业资质降级、吊销。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方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县住房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从严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直接发放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劳动用工实名制、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规定,负责牵头处理或协调经查实后由县人力保障局依照规定移交的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纠纷案件,其中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由县人力保障局协同依法处理。

第四章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建立工资支付季度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在建项目和生产经营型企业,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处理,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基层一线;坚持重大拖欠工资问题县领导包案制度,确保问题处理定人、定责、定时、定性。

第二十五条县人力保障局加强劳动监察执法,依法移送涉嫌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书面通知县人力保障局,同时抄送县检察院。完善行诉衔接机制,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恶意欠薪的威慑作用。

第二十六条加强劳动争议调裁审衔接,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审效率和执行效率。畅通人民法院支付令申请渠道,依法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第二十七条建立拖欠工资群体性事件的经常性排查和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并积极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

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出现拖欠工资信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主管部门迅速赶往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逸的,动用应急周转金,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

第二十八条县人力保障局建立健全劳动守法诚信档案,建立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定期收集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并将查处的拖欠工资情况抄送相关部门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各级各部门对拖欠工资的违法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推动形成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督机制。

第二十九条各级各部门设定涉及用人单位的财政性奖励补助项目,要将依法支付工资作为奖励补助条件之一,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前,要通知主管部门和县人力保障局调查工资支付情况。主管部门和县人力保障局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书面回复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待工资支付到位后方可拨付。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是治理拖欠工资的直接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治理拖欠工资工作。

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人力保障局不定期进行督查,印发督查通报;督查情况报送组织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完善目标责任制度,把治理拖欠工资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加大考核权重,逗硬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职不力,导致工资保证金或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执行不到位、工资支付监管措施不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不及时,由县纪委(监察局)或县委组织部对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相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按规定扣减年度目标考核得分。责任单位治理拖欠工资不力发生涉稳事件以及政府建设项目拨付工程款后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要在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县级联席会议上述职。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一案双查,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加强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的监管和审计,防止发生贪污、截留、挪用等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治理拖欠工资措施,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市文件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人力保障局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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