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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水质保障与供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2019年4月3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水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供水等部门以及淳安县、建德市、桐庐县人民政府编制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同步做好工程沿线生态修复工作。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100433B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2015年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已经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装饰工程管理条例。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nbs...
第一条 为了推进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保护工程设施安全,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形成多水源供水体系,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建设、工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水质保障、水量调配供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范围包括金竹牌取水口,输水隧洞、管道及其辅助设施,沿线建德市、桐庐县、富阳区等区域的分水工程设施,闲林水库等配水工程,以及从闲林水库至市区的供水分支管线工程。
第三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建设遵循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配水供水整体性规划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运行应当遵循合理取水、有偿配水、优水优用、分类供水、分质供水、优水优价的原则。
第五条 有关部门在制定千岛湖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保持千岛湖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自然景观的风貌特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公平公正、权责一致、奖惩与生态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千岛湖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运行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有关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与工程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各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业、林业、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八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水质监测等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和举报危害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行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千岛湖、钱塘江、东苕溪等生活饮用水源的统筹保护机制,在流域范围内实施生态保护战略,推进水环境污染治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新安江水电站有关管理部门沟通协调,保障新安江水电站科学调度,保持流量下泄合理,保护下游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水行政、城乡规划、城市供水等部门以及淳安县、建德市、桐庐县人民政府编制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四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应当依法选用无污染、经久耐用,且符合饮用水标准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十五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同步做好工程沿线生态修复工作。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防治范围,履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未组织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市水行政、建设、城市供水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建设管理单位整改。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千岛湖配水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工程结构、工程规模、安全需要和周边土地利用状况,按照下列标准,提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千岛湖金竹牌取水口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轮廓线外侧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二)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施工支洞的洞口开挖线外侧五米以内的区域;
(三)埋设管线的管理范围为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以内的区域;
(四)过河建筑物、事故检修闸、控制闸、流量调节阀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轮廓线外侧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五)管理区和工程运行调度中心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轮廓线外侧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六)工程永久道路的管理范围为道路两侧各五米以内的区域;
(七)其他依法划定的工程管理范围。
千岛湖配水工程管理范围超出工程用地范围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定管理范围时应当征求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二十条 在千岛湖配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输水设施中取水;
(二)堆放土石方、矿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堆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腐蚀性液体等;
(三)围库造地;
(四)进行爆破、掘井、挖沟、挖塘、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等活动;
(五)在输水埋设管道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
(六)擅自启闭闸门、阀门或者其他设施、设备;
(七)侵占、损坏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八)移动、覆盖、涂改、损毁界桩、标志;
(九)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十)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千岛湖配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千岛湖配水工程的保护范围为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二百米以内的区域。其中,隧洞、管道、倒虹吸等地下输水工程的保护范围为工程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二百米以内的区域;检修交通隧洞进口、交通道路、检修排水管渠等其他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在千岛湖配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配水安全的爆破、掘井、挖沟、挖塘、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等活动。
在千岛湖配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制定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进行配水安全保护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千岛湖配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埋设界桩,设立保护标志;在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经过的路口、村庄、城镇等重要地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养护管理制度。在巡查、养护中发现工程设施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抢修,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工程运行状况,发现有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工程正常运行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千岛湖配水工程沿线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千岛湖配水工程安全事故、水质污染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进行应急演练。发生险情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抢修、抢险作业。
第二十七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实时监控系统、计算机远程操控系统,实现工程运行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
第二十八条 因实施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行为,造成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地及沿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中长期保护规划并组织分步实施。
千岛湖金竹牌取水口、闲林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等水污染防治,建设防护林等生态隔离保护带,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千岛湖金竹牌取水口、闲林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区、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源水质实施定期监测和动态监测相结合的监测制度。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闲林水库至市区的供水分支管线水质进行监测。
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配水工程取水口、配水工程沿线分水口以及闲林水库配水设施的水质监测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市各级水行政、环境保护、城市供水、卫生等部门以及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和水质预警机制,对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并共享监测数据。
第三十三条 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第三十四条 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取水量编制年度配水计划,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配水水量自动计量体系,对配水水量进行实时监测,并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开放监测系统。
第三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分类供水纳入城市供水管网建设、改造计划,逐步实现优质饮用水、一般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分类供应。
千岛湖配水应当优先满足城市生活饮用水需要,不得用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政工程管理、深井回灌等作业。
第三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城市直饮水供水管网建设,并按照先行试点、分步实施、市场主导、政府监管的原则推动多模式直饮水供应示范工程,提高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利用效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千岛湖配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时未采取专项保护措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城市供水等部门和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工程施工16标(重新招标)
第1页 共5页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备注 1 非泵送商品混凝土 C10 m3 4.12 2 非泵送商品混凝土 C15 m3 3.09 3 非泵送商品混凝土 C20 m3 136452.16 4 非泵送商品混凝土 C25 m3 73131.03 5 非泵送商品混凝土 C30 m3 161743.19 6 非泵送商品混凝土 C35 m3 1811.77 7 非泵送商品混凝土 C40 m3 180.25 8 水泥 42.5 级 t 15996.45 9 水泥 42.5 级 kg 1075609.93 10 钢筋 t 7673.23 11 钢筋 kg 15654.96 12 钢材 kg 259143.06 13 钢板 t 7.63 14 型钢 t 8.53 15 型钢 kg 1398652.40 16 热轧无缝钢管 φ42mm*4mm t 17.35 17 铁件 kg 410
杭州市供水管理条例
杭州市供水管理条例 (1999 年 5月 21 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 1999 年 9 月 3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会议批准 根据 2001 年 11 月 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八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8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 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 4 月 28 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5 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 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 ,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维护用户和供
2月4日从杭州市人大获悉,日前的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被列为正式立法项目。
“同步为重大工程立法,在杭州尚属首次。”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千岛湖配水工程是政府主导的准公益项目,是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升城市饮水水质的重大民生工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去年底《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的意见》,市委确定的重大改革决策或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亟须立法保障时,人大应及时启动立法程序。
“为千岛湖配水工程立法,能确保工程的科学合理性,保证工程配水供水一体,也能确保工程如期推进、惠及民生,为这一重大民生工程保驾护航。”上述负责人称。
千岛湖配水工程已于2014年12月下旬动工,包括千岛湖进水口、输水隧洞、闲林水库取水口等,供水规模为每年9.78亿立方米,输水线路全长112公里,规划总投资96亿元;建成后,将按“优水优用、优水优价”的原则实施分质供水。
从设想提出以来,该工程屡遭争议。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钱正英曾提出,解决杭州的饮用水问题首先应考虑整治钱塘江,千岛湖这么好的水要留给子孙。千岛湖库区建德市的市民曾在工程第一次环评公示期间签名反对,认为该工程会对当地生态造成破坏,“保供水”应通过治理污染实现,而不是通过“上游引水”。原浙江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海洋局第二研究所博士生导师许建平也曾表示:“现在可以把五类水处理到人能饮用,资金、技术没问题。大量取水,会影响到千岛湖水质的自净能力。一定要引,必须控制好取水量。”
在2014年底的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动员会上,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龚正表示,要将法治思维、方法、要求落实到配水工程的具体实践中。据《杭州日报》报道,龚正强调,既要依法依规做好工程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合法合规,又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做细做实群众工作,确保工程依法有序推进。
2014年12月24日,杭州千岛湖配供水一体化工程富阳市狮子山工段开始施工。
记者2月4日从杭州市人大获悉,日前的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被列为正式立法项目。
“同步为重大工程立法,在杭州尚属首次。”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千岛湖配水工程是政府主导的准公益项目,是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升城市饮水水质的重大民生工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去年底《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的意见》,市委确定的重大改革决策或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亟须立法保障时,人大应及时启动立法程序。
“为千岛湖配水工程立法,能确保工程的科学合理性,保证工程配水供水一体,也能确保工程如期推进、惠及民生,为这一重大民生工程保驾护航。”上述负责人称。
千岛湖配水工程已于2014年12月下旬动工,包括千岛湖进水口、输水隧洞、闲林水库取水口等,供水规模为每年9.78亿立方米,输水线路全长112公里,规划总投资96亿元;建成后,将按“优水优用、优水优价”的原则实施分质供水。
从设想提出以来,该工程屡遭争议。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钱正英曾提出,解决杭州的饮用水问题首先应考虑整治钱塘江,千岛湖这么好的水要留给子孙。千岛湖库区建德市的市民曾在工程第一次环评公示期间签名反对,认为该工程会对当地生态造成破坏,“保供水”应通过治理污染实现,而不是通过“上游引水”。原浙江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海洋局第二研究所博士生导师许建平也曾表示:“现在可以把五类水处理到人能饮用,资金、技术没问题。大量取水,会影响到千岛湖水质的自净能力。一定要引,必须控制好取水量。”
在2014年底的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动员会上,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龚正表示,要将法治思维、方法、要求落实到配水工程的具体实践中。据报道,龚正强调,既要依法依规做好工程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合法合规,又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做细做实群众工作,确保工程依法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