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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于1996年12月16日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3次修改。《规定》分总则、防涌潮安全管理、防洪水安全管理、防台风安全管理、罚则、附则6章2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

(1996年12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08年9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第1次修改;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2次修改;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3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的安全管理,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包括市辖县、市)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以下简称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交通局是全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以下简称“三防”)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县(市)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

县(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监督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三防”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林水、电力、气象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船舶“三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钱塘江因受潮汐影响,在特殊地理位置和条件下,周期性地发生波峰破碎倒卷形成涌潮时,为船舶防涌潮期。

第五条 凡在钱塘江、富春江、浦阳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对其进行的防涌潮技能指导。

第六条 在钱塘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经常对其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保持处于适航状态和良好技术状况,并定期对船员进行必要的防涌潮安全教育,保证船舶在防涌潮期的适航性。

第七条 凡在钱塘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配备相应高一等级锚系设备和卫星导航定位通讯系统,并应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

有关船闸、作业区、装卸点也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卫星导航定位通讯系统。

第八条 在防涌潮期内禁止载重20吨(不含20吨)以下的船舶驶入钱塘江水域。

在防涌潮期内,不熟悉钱塘江涌潮的外地船舶需要引航的,应当向依法批准设立的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第九条 防涌潮期间,海事管理机构应视涌潮情况发布涌潮警报,并将涌潮经过的高度、时间在涌潮警报中发布;信号台悬挂有关禁止航行信号标志。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布涌潮警报后,航行船舶(不含海船,下同)不得驶入钱江一桥下游水域。在钱塘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按规定进入避涌潮锚地或指定的锚地锚泊避涌潮,船员必须着救生衣。

第十一条 涌潮警发布后,钱塘江水域各渡船、客船必须按规定停止营运,并驶入锚地锚泊避涌潮;有关船闸应停止将船舶放入钱塘江水域;装卸作业区、装卸点必须停止作业;严禁船队拖带过涌潮。

第十二条 涌潮过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解除涌潮警报,恢复船舶通航。信号台应悬挂准许航行信号。

第十三条 钱塘江水域达到洪水警戒水位或富春江水库大坝出库总流量大于或等于每秒4000立方米时,钱塘江、富春江、浦阳江即进入船舶防洪期。

内河达到洪水警戒水位时,内河即进入船舶防洪期。

新安江、富春江、青山水库达到洪水警戒水位时,即进入船舶防洪期。

第十四条 船舶防洪期间,海事管理机构应视洪水及流速情况,发布航行防洪信息、限航、禁航通告和确定停航时期。

第十五条 船舶防洪限航期间,除抢险、救灾等急需物资运输船舶外,其他船舶应当停航。

第十六条 抢险、救灾运输船舶在防洪限航期航行,必须保持安全航速,船舶逆流航行时,航速不得小于2.5公里/小时;船队通过桥孔时应当系正短缆,并加固拖缆,必要时可实施分批拖带或拖曳等措施。船长、被拖船长应亲自操舵,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七条 防洪期间海船进出钱塘江水域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航行。

第十八条 新安江水库大坝泄洪时,水库内的船舶不得进入距大坝五公里水域,白沙大桥上游水域的船舶必须到白沙大桥下游安全水域避洪。

富春江水库大坝泄洪时,水库内的船舶不得进入距大坝一公里水域,大坝下游的船舶必须到安全水域避洪。

第十九条 钱塘江、富春江、浦阳江、内河流域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或者富春江水库大坝出库总流量大于每秒6000立方米时,海事管理机构应视航段流速发布禁航通告。禁航期间船舶禁止航行(海船除外,但不得进入钱江二桥以上水域)。

解除禁航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恢复船舶通航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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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 防台风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在气象部门发布浙江沿海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警报(以下简称台风)或台风预警信号时,本市通航水域即进入防台期,由市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船舶防台信息和防台警报,确定停止船舶签证、渡运、进出水域时期。在港船舶应做好防台安全工作,留有足够的人员值班。

第二十一条 在气象部门发布当地台风紧急警报后,海事管理机构应视台风移动情况发布以下清港指令:

(一)禁止船舶在钱塘江、富春江、浦阳江、新安江水域航行,指定船舶驶往避风锚地锚泊;

(二)对在运河、水库、内河航行的船舶令其就近锚泊,并按规定加固船舶缆绳;

(三)船闸停止向钱塘江放行船舶。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视台风情况决定,解除航行防台警报和恢复船舶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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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7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邵占维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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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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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修改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

五、删除《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同时,对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上述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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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配备相应锚系设备或卫星导航定位通讯系统的;

(二)船员不按规定着救生衣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闸不按规定擅将船舶放入钱塘江的;

(二)涌潮警报期间作业区、装卸点不按规定继续作业的;

(三)船舶在涌潮中冒险航行的;

(四)客船、渡船在涌潮警报期间不按规定继续载客(车)过潮的;

(五)发布清港指令后船舶不离港的;

(六)涌潮警报期间船队拖带过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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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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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文献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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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 驾驶部航行值班规定 1、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神,在任何情况 下,没有正式人员接替,不得离开岗位,确保安全航行。 2、值班人员不得在操作时擅自离岗位或看阅书报或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3、驾驶台操作人员应衣着整齐,不准赤背只穿内裤或穿拖鞋值班. 4.驾驶部人员要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做到勤了望、勤联系、勤探水、勤检查。 5、出航前及出抗时禁止饮酒;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驾驶。 6、清楚而洋细地填写航行日记. (二)驾驶部停泊值班规定 1、为保证船舶在停泊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停泊时必须指定足够的自守人员,做好值班工作。 2、船舶停泊留守人员必须以随时能开航执行任务为原则。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做其他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4、船舶进厂修理,随船工作人员白天必须在船上工作,晚上安 排值班人员不得

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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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txt 老公如果你只能在活一天, 我愿用我的生命来延续你 的生命,你要快乐的生活在提出分手的时候请不要说还爱我。渝府发〔 2005〕38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 防涌潮安全管理

第四条 钱塘江因受潮汐影响,在特殊地理位置和条件下,周期性地发生波峰破碎倒卷形成涌潮时,为船舶防涌潮期。

第五条 凡在钱塘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服从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对其进行的防涌潮技能指导。

第六条 在钱塘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经常对其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保持处于适航状态和良好技术状况,并定期对船员进行必要的防涌潮安全教育,保证船舶在涌潮期的适航性。

第七条 凡在钱塘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必须配备相应高一等级锚系设备和能接收涌潮、气象警报的通讯设备或接收器,并应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有关船闸、作业区、装卸点亦应配置涌潮、气象警报接收器。

第八条 在防涌潮期内禁止载重20吨(不含20吨)以下的船舶驶入钱塘江水域。在防涌潮期内对不熟悉钱塘江涌潮的外地船舶,应当由港航监督机构或经港航监督机构认可的部门引航。

第九条 防涌潮期间,港航监督机构应视涌潮情况发布涌潮警报,并将涌潮经过的高度、时间在涌潮警报中发布;信号台悬挂有关禁止航行信号标志。

第十条 港航监督机构发布涌潮警报后,航行船舶(不含海船,下同)不得驶入钱江一桥下游水域。在钱塘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按规定进入避涌潮锚地或指定的锚地锚泊避涌潮,船员必须着救生衣。

第十一条 涌潮警报发布后,钱塘江水域各渡船、客船必须按规定停止营运,并驶入锚地锚泊避涌潮;有关船闸应停止将船舶放入钱塘江水域;装卸作业区、装卸点必须停止作业;严禁船队拖带过涌潮。

第十二条 涌潮过后,港航监督机构应及时解除涌潮警报,恢复船舶通航。信号台应悬挂准许航行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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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的安全管理,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包括市辖县、市)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以下简称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交通局是全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以下简称三防)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县(市)港航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县(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监督当地港航监督机构对船舶"三防"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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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 防台风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在气象部门发布浙江沿海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警报(以下简称台风)时,本市通航水域即进入防台期,由市港航监督机构发布船舶防台信息、防台警报和确定停止船舶签证、渡运、进出钱塘江水域时期。在港船舶应做好防台安全工作,留有足够的人员值班。

第二十一条 在气象部门发布当地台风紧急警报后,港航监督机构应视台风移动情况发布以下清港指令。

(一)禁止钱塘江水域船舶航行,指定船舶驶往避风锚地锚泊。

(二)对富春江、浦阳江、内河的船舶令其就近锚泊,并按规定加固船舶缆绳。

(三)船闸停止向钱塘江放行船舶。

第二十二条 港航监督机构可视台风情况决定,解除航行防台警报和恢复船舶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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