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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实行项目预安排管理,预安排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未列入年度计划而又急需建设的应急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项目审批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未严格审查核定政府投资项目总概算的;
(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批前未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
(四)未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或者对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竣工验收的;
(五)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擅自超过批准的建设规模,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等情况,予以通过验收的;
(六)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稽察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条 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的;
(二)未严格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预算,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未按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严格审核、审批工程变更的;
(五)未严格审核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招投标文件资料,导致不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在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
(三)对交易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制止、纠正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各镇、街道和区级机关设立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而批准施工许可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三)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违反交易操作规程,故意泄露交易秘密,或者私下接触投标人、中介代理人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
(二)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拆迁、评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依法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公开招标的;
(四)依法应当纳入工程总承包,肢解分包的。分包工程应当进入招投标中心交易,擅自在场外组织交易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超过工程合同总造价3%以上或金额30万元以上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但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 区审计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隐瞒被审计单位已查出的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作出审计决定书的;
(三)未严格审计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按以下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由区监察局下发《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进行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由区监察局发文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根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
(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根据《萧山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名 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萧政发[2006]78号) |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
颁布日期:2006-08-16 |
实施日期:2006-08-16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萧山区人民政府 |
正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萧政发〔2006〕78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
政府出文重新订立合同了,结算审定应该按110万了
1、红景凯丽晶座均价:14000元/平米 位置: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北路118号(通惠北路、振宁路路口) 2、汇宇和庭均价:21000元/平米 位置:高桥路999号 3、御湘湖均价:26000元/平米 位...
村民自治项目,也就是“一事一议”项目,可以争取政府的财政奖补,但项目本身肯定不是政府投资项目。按法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投资性质决定了,项目是不可能让村民自治的。一、政...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
(一)区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包括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
(二)政府性负债的公共项目;
(三)地方财政担保的国债转贷、世界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用于政府性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包括镇街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主要是指在审批、建设、管理等过程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造成一定后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监察 政府投资项目 责任追究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杭州海关驻萧山办事处,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萧上级各垂直部门,区级各新闻单位。 2100433B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1— 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通知 惠府〔 2012〕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业经十一届 11 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2—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和廉政建设, 健全科学、 民主、公开的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规范、 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单位行政主 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行政执法监督等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项目审 批、建设、管理等
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研究
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当前.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已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因此.有必要系统地对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涉及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研究.从理论上对建立和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思考和概括.为政府有关部门立法提供借...
名 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萧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府法审告[2006]12号 |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
颁布日期:2006-08-16 |
实施日期:2006-08-16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萧山区人民政府 |
正文: 府法备告[2006]12号 萧山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萧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萧政发[2006]65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萧政发[2006]78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请以后发布规范性文件按时报备,特此批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抄送: 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萧政发〔2006〕65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萧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彭府发〔2015〕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国有公司:
《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第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