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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支出内容划分

基本建设支出内容划分

基本建设支出资金投向

中国基本建设支出的内容,按照资金的投向可划分为:

①生产性支出。包括工业建设、建筑业建设、农林水利气象建设、地区资料勘探建设、运输邮电建设、商业和物资供应建设等支出。

②非生产性支出。包括住宅、文教卫生、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公用、生活服务事业,以及机关、团体等房屋建设的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资金来源

按照资金的来源可划分为:

①国内财政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即通过财政分配渠道集中于国家预算的国内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②利用国外借款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指经批准由国家向国外统借统还的外债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由国家统借后转贷给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这一部分借款将来由中央各部门和地方负责归还本金和利息。

基本建设支出财政级次

按照财政级次可以划分为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包括:

①基本建设拨款支出,指国家预算无偿拨给各部门、各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款项;

②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支出,指国家预算内支出经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的用贷款形式安排给各部门、各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款项;

③中央财政包干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支出,指用中央财政收入专项安排地方受益的基本建设支出;

④改烧油为烧煤的专项收入,即压缩国内烧油后,由出口所得净收入安排的用于发展能源和交通的支出,这一部分支出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

⑤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指国家财政对使用银行贷款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因缺乏支付能力而补贴的利息;

⑥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贷款基金,指中央财政拨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用于国家预算内直接安排的建设项目为以后年度储备国内设备的周转资金,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发放、管理和收回;

⑦其他基本建设支出,指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地方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包括:

①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地方财政包干范围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②地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地方财政用机动财力和征集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规定留给地方使用的部分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国家预算科目

按照国家预算科目可划分为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类科目和不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类科目的基本建设支出。在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类科目中,除按行业分款外,还有:

①专项基建投资贷款贴息支出;

②基本建设储备贷款基金;

③中央统借统还基建支出;

④地方统借统还基建支出。在按行业分款的基建支出中,分为基建“拨改贷”项和基建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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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支出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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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支出基本概念

社会主义国家预算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与部分简单再生产的支出。是经济建设费的主要组成部分。

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的用于部门和单位基本建设的支出。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要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然后按国家规定程序报计划部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分期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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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支出注意事项

不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类反映基本建设支出的科目有:国防费、武装警察部队支出、退伍军人安置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城市水资源建设资金、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支出、铁道专项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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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支出内容划分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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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支出管理方式

1979年以前,中国的基本建设支出,主要采取国家预算无偿拨款方式,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办理。为加强投资使用的经济责任制,提高投资效益,按照资金有偿使用得原则,1979年在部分行业和地区试行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国家预算拨款为资金来源改为向部分建设单位发放贷款方式,简称“拨改贷”,1985年全面推行。同时,对其中无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规定可以经过批准豁免偿还本金和利息。1986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的无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恢复无偿拨款制度。为了使基础工业、基础设施以及一些重大社会发展项目有稳定的资金来源,1988年起对预算内部分中央基本建设支出改为基本建设基金制的管理方式,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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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支出基金组成

基本建设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央使用部分;

②建筑税;

③铁道部包干收入中用于预算内基本建设部分;

④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的业务支出;

⑤财政定额拨款。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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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支出内容划分文献

讲义1基本建设及划分 讲义1基本建设及划分

讲义1基本建设及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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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步骤一:课程引入 工程项目的建设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活动,有其内在特点和规律性。工程项目 的建设程序就是这种内在特点和规律性的重要体现。 步骤二:新内容讲授 学习任务一 基本建设程序及项目的划分 一、基本建设程序 1.工程建设项目 ( 1)建设项目的概念 建设项目是指具有设计任务书, 按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 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建设和营运中具有独立法人负责的组织机构,并且是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单项工程组 成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统称。 ( 2)建设项目的分类 项目建设是指投资建造固定资产和形成物质基础的经济活动。凡是以固定资产扩 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工程以及与 之有关的活动,统称为工程项目建设。 ( 3)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建设项目从设想、论证、评估、决策、勘测、设计、施工 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等整个建设过程,是

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 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

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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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9页

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 一、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 项 目 计量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钢铁工业 钢铁联合企业 年产钢万吨 100以上 10-100(不包括 100万吨,下 同) 10以下(不包括 10万吨,下同) 特殊钢厂 年产钢万吨 50以上 10-50 10以下 独立炼铁厂 年产铁万吨 100以上 20-100 20以下 独立铁矿山 年产铁矿万吨 200以上 60-200 60以下 其他黑色金属工业 总投资万元 5000 以上 2000-5000 2000以下 有色金属工业、有色联合企业 镍联合企业 年产金属镍万 吨 3以上 0.5-3 0.5以下 其他重金属联合企业 年产金属万吨 2以上 0.8-2 0.8以下 采选厂 砂矿 年采选矿石万 吨 200以上 100-200 100以下 脉矿 年采选矿石万 吨 100以上 20-100 20以下 氧化铝厂 年产氧化铝万 吨

基本建设支出审计简介

基本建设支出审计是对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支出的审核、稽查。它包括构成投资完成额的投资支出和不构成投资完成额的其他支出两部分的审计。对构成投资完成额的投资支出审计,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审计、设备投资审计和其他基本建设投资审计。其他基本建设投资审计是对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其他基本建设投资和不计入交付使用财产价值而应予核销的其他基本建设投资进行的审计。

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其他基本建设投资审计,又分为可以直接计入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审计和应分摊计入财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审计。不计入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其他基本建设投资审计,又分为转给其他单位的转出投资审计和需要报请核销的应核销投资审计等。以上各项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审计,是基本建设支出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不构成投资完成额的其他支出审计,是指对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按规定不列作投资支出的其他基本建设支出进行的审计,称为应核销其他支出审计。由于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都是不构成基本建设物质成果价值的支出,所以总称应核销基本建设支出审计。加强基本建设支出的审计,严格划分建设费用和其他费用的界限,有利于正确反映和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监督和考核基本建设计划和概 (预)算的执行情况,严格控制各项应核销的基本建设支出,不断降低建设成本,加速竣工投产,提高投资效果。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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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简介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亦称“基本建设财务预算”。是国家确定年度基本建设资金总额和对各部门、各地区分配基本建设资金的财政计 划。它是国家预算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国家财政对基本建设投资的规模和方向,体现着党和国家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政策。在我国,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分为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国家预算安排的国务院各部门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列入中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管理。国家预算和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地方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列入省、市、自治区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负责管理。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包括四个环节: (1) 确定。是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分配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基础上,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分配情况确定的。(2) 执行。是在核定基本建设财务计划、确定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基础上,组织资金供应,合理调度资金,保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实现的过程。(3)调整。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调整或建设项目隶属关系的改变,对已确立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进行追加、减少或划转工作。(4)决算。年度终了,在编审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编制建设银行年度会计决算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决算。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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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简介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五条 各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原则上要按照本部门所属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列。

第六条 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支出,都要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及范围

第八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包括:本级财政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等。

第九条 财政基本建设预算支出范围包括:(一)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通讯、电力、市政设施建设投资支出;(二)国防、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政法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投资支出;(三)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其他建设投资支出。

第十条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采取按一般预算拔款、核拨资本金、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和基本建设事业费形式分类拔款的办法等。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都要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并结合基本建设单位项目完成进度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本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各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末根据国家产业结构和行业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财力的可能确定本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控制数。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报送的本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要按基本建设项目编列。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中有其它投资来源的,要列明其它投资来源。下一级财政向上一级财政申请补助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也要按基本建设项目编报和申请。

第三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负责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安排与执行,具体组织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严格按程序拔付基本建设资金,加强财政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凡由财政部门拔付的基本建设奖金,必须相应成立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必须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及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拔款。建设项目有其它资金来源的,财政部门要督促其它资金来源按相同的比例拔付到位。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拔付财政资金。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报送基建预算执行报表,以便财政部门合理掌握资金拨款进度,避免大量资金在基建部门和单位积压、沉淀。

第十六条 为保证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所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防止由于建设项目施工高峰季节和大型设备集中采购等情况造成项目建设资金供给不足,影响项目建设正常进行,各级财政要按当年基建预算投资的5%设置基建设备储备资金。基建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变相挪用国家基本建设预算资金。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基建管理机构设立了专门的基本建设资金帐户的,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核算监督。对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基建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建设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设置基本建设专户,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请领奖金并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预算资金的开户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建资金的收纳和资金的拔付。未经财政部门许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支配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各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审建设单位年度基建财务报表;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汇总审批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年度决算。

第四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调整,是指经同级权力机构批准的当年基建支出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时,而对原批准的基建支出预算所作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需要动用可用财力或上级部门需要追加基建支出预算时,本级财政要相应调整基建支出预算,并要及时追加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确定后,由于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基建支出预算划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预算收支科目执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对不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收支科目间的调剂使用,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调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五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监督。对本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都要自觉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真实反映实际情况,防止和纠正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政府、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年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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