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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类建材包装产品的生产和发展要根据建材产品的发展计划,对包装产品数量质量的要求和对品种的选择,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计划,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协调平衡确定投资方向,安排生产,满足需要。
第七条 各类建材包装产品,要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标准、国家建材局制定的行业标准进行生产。无上述标准的产品,企业可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没有标准的或虽有标准但不达标的产品一律不准生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第八条 新研制的建材包装产品,要经过技术鉴定和工业性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批量生产。新产品技术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在水泥包装袋和玻璃集装箱架生产企业中评定国家级建材包装定点生产企业。
第十条 建材包装产品生产企业要积极推行和完善全面质量管理,认真贯彻执行GB/T10300国家标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点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以优良的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运用科学方法管理全部生产活动,充实质量管理和检验机构,建立质量体系,完善质量保证措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材包装产品生产和使用的行业管理,提高建材包装产品的质量,降低破损,使之适应建材工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水泥、玻璃包装产品生产和使用的管理,其它建材包装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应执行本办法的一般规定。
建材包装专业生产企业、综合包装企业和其它企业生产的建材包装产品,以及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自产的包装产品,都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行使对全国和地方建材包装产品行业管理的职能。全国性的建材包装行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局制定发布,并负责监督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充性或地区性的建材包装行业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 凡生产和使用建材包装产品的企业,不分行政隶属关系,都应纳入行业管理的范围,接受国家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业管理,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按期送有关报表。
第五条 中国建材包装协会和各地有关协会,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完成行业管理方面的有关任务。
第十一条 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外购或加工的建材包装产品,必须是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生产的合格产品。建材产品重点企业必须使用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的包装产品,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自产的包装产品,应严格按照各级标准进行生产,才能自产自用,也应按规定的程序取得定点资格。
第十二条 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对外购、外加工或自制的包装产品在使用前要按照订货合同、加工协议的条款严格进行质量验收,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包装产品。
第十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要积极采用国家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优选推广使用的包装袋型,严禁使用两层新纸加两层再生纸或更低档次的各种包装物。
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泥企业应根据本身条件,积极对新材料包袋和湖口袋进行试装试运,以推进水泥包装改革。但正式投入使用的新袋型、新袋种,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水泥纸袋回收办法及押金收取、退还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执行。新材料袋能够回收的,应尽量回收利用;押金收取、退还、奖励办法,参照纸袋的办法另行制定;不能回收的新材料袋,不许收取押金。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玻璃生产企业应在使用自有玻璃集装箱架的同时,鼓励玻璃产品固定用户按标准自备器具,参加交换使用。玻璃生产企业应对包装器具回空验收、维修养护,认真执行自定的鉴定报废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玻璃生产企业对玻璃集装器具的每次使用期限,延期费收取的标准,押金的收取与退还,用户自备箱架维修费用的承担,箱架的回空方式,应制定相应的规定,由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八条 水泥、玻璃包装品种的使用比例,集装化的运量程度,出厂前的破损率,包括流通环节在内的综合破损率及其它改革指标,均按国家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要积极参与当地经济综合部门对水泥、玻璃等建材产品的包装所进行的综合治理工作,自觉接受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对包装物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意见,协助质量监督部门做好对包装物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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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计算机的信息技术与施工管理的关系 信息技术是企业利用科学方法对经营管理信息进行收集、储存、加工、处理,并辅助决策的技术的总称,而计算机技术是信息技术主要的、不可缺少的手段。显然,前者包含后者。...
第二十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当地各有关部门每年对建材包装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并获得显著成绩的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和建材包装生产企业,分别由上一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和使用,限期整顿。对大、中型建材企业或已被定为建材包装定点的企业通报批评,直至撤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建材包装产品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或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建材局包装大检查领导小组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发布的《建材包装物生产,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总 则 1.1 为确保中交股份京沪高速铁路工程建设质量,规范铁路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行 业法规等文件,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1.2中交股份京沪高速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以下简称:经理部) 所属各工区必须依法按照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 依据 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规程及合同 文件等进行施工,并对其承建的工程质量负责。 1.3 按照“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模式, 各工区树立责任期质量负责的观念, 强化经理部负 总责和参建各方对质量长期负责的行为意识,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 体系。 1.4管理目标方面,实现工程质量的“零缺陷”;管理方法上,运用 “四新”技术,进行标准化作业,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依法管 理;管理重点方面,确保桥梁、路基
产品标签及包装管理制度
产品标签及包装管理制度 1、范围 规定了农药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的要求。 适用于生产、销售为目的的农药产 品包装和标签的标注。 2、产品包装 2.1 农药的包装形式应符合贮存、运输、销售及使用的要求。 2.2 农药的包装材料,应保证产品在正常贮存、运输中不破损并符合相应标 准的要求。 2.3 农药的外包装材料,应兼顾耐用,保证内部物质不破坏。可采用的外包 装的材料有:木材、金属、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带防潮层的瓦楞纸板、 纸袋纸、 麻织品以及经运输部门、用户同意的其他包装材料。 2.4 农药的内包装材料应坚固耐用,不与农药发生化学反应,不溶胀、不渗 漏、不影响产品质量。可采用的内包装材料有:玻璃、塑料、金属、复合材料、 纸袋纸等。 2.5 瓶装液体农药的包装容器要合适的内塞及外盖, 桶装液体农药原药的桶 盖,要有衬垫,拧紧盖严,以免渗漏。 2.6 盛装液体农药的玻璃瓶、塑料瓶装入外包装后,用防
包装生产线是一个系统的总称,一般的生产厂家都拥有一条自己的包装生产线,包装生产线一般都是又几种不同的包装机以及传输带组成,生产中的产品或者已经完成加工完成的产品被运送到包装生产线上进行包装加工,完工后被送出就成了完整的便于运输的产品了。
包装生产线的包装过程包括充填、裹包、封口等主要工序。所以包装机也分为:充填机、封口机、裹包机、多功能包装机等;包装生产线也分为:成型-充填-封口包装生产线,装盒、装箱包装生产线,液体灌装机及其流水线等。
从工艺角度来看,包装自动生产线除了具有流水线的一般特征以外,还具有更严格的生产节奏性和协调性。在我国包装各行业中已广泛地应用着不同程度的包装流水线和包装自动生产线。
包装自动生产线的建立,不仅提高了产品包装质量、包装速度、减轻了工人劳动强度、减小占地面积,而且,为产品包装过程的连续化、高速化奠定了基础。
实现了从散装物料小包装到编织袋包装的全自动化作业,节约了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投入,为客户减少生产成本,也提高了生产效率,该机组广泛用于种子、粮食等颗粒包装,是各大公司的首选机器。
设备组成主要包括:双层倾斜输送机、高速输送机、计数理包机、编织袋全自动包装机、缝包机、产品输送机等。
生产流程:小袋产品→水平输送机→双层倾斜输送机→高速输送机→计数理包机→编织袋全自动包装机→缝包机→编织袋产品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