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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通知公告

景德镇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通知公告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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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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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和加快水利发展,积极筹集水利建设基金,鼓励和组织社会各界参与水利建设投资。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指定用于我市水利建设的各种捐资,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2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分级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提取、划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参照省级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的原则使用,主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

(一)中央及省级水利建设项目的市级资金配套;

(二)中小河流治理;

(三)病险水库和水闸除险加固;

(四)堤防除险加固;

(五)泵站更新改造;

(六)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七)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八)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九)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十一)防汛应急度汛、防汛抗旱抢险物质储备、防汛抗旱减灾预警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水毁工程修复;

(十二)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

(十三)水利科技推广应用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十四)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十五)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六)水行政执法经费;

(十七)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中央、省和市在当地安排的水利项目资金的配套、城市防洪及水源工程建设,其次主要用于本级重点水利项目。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项列收列支。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每年11月30日前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用于基本建设部分的应当商同级发改部门,用于防汛、岁修等水利事业部分的应当商同级财政部门。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发改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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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通知公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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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通知公告文献

《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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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1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河南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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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2012年9月11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河南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了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三个来源:一是从部分省级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收入中提取3%。省级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

上海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市水利建设基金和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组成。市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江河治理、城市防洪及跨区(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等。区(县)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区(县)范围防洪、河道治理及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等。

第三条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从市有关部门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中提取3%。

(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市级收入中提取3%。

(三)从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提取15%。

第四条 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从区(县)有关部门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中提取3%。

(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区(县)级收入中提取3%。

(三)从区(县)级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提取15%。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划转。

第六条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市政府负责安排和市政府批准安排这两种情形。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重要防洪除涝(排水)工程建设;

(二)骨干河道(湖泊)治理;

(三)流域和区域性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四)农村集约化饮水工程建设;

(五)流域和区域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六)全市性防汛应急度汛。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暂参照国家相关部门确定的比例,原则上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15%用于应急度汛。各部分结余资金可结合本市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区(县)河道(湖泊)整治;

(二)区(县)防洪除涝(排水)工程建设和改造;

(三)区(县)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四)区(县)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五)区(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六)区(县)防汛应急度汛等。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由市和区(县)水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根据获批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由市和区(县)水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各级财政、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的管理,科学评审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对支出结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挂钩,促进资金使用规范和高效。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市和区(县)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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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通知

沪府发〔201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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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抗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全市建立市、区(市)两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财政、计划、审计、水行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收取的本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含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和平度市等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本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用于城市防洪建设的部分;

(三)对第二产业的各类生产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的部分;

(四)对第三产业的各级各类流通、服务性企业按当年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收的部分;对金融、保险单位及各类投资公司按当年业务收入的2‰征收的部分;

(五)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的部分。

第五条 按本办法第(三)、(四)、(五)项规定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缴。

第六条 属市收入范围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属各区(市)收入范围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60%纳入本区(市)水利建设基金管理,40%缴入市级水利建设基金。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缴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按前款确定的比例,分级次填写缴款书缴入国库。

第七条 负责代征水利建设基金的税务部门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利建设基金专用收据,并可按实际完成的征收金额提取5%的管理费。

第八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防洪、除涝、供水等大型水利骨干工程建设,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设,大中型水库保安全及岁修工程,大沽河综合治理和跨市(区)界河的整治,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乡镇、村供水工程建设,重点示范节水灌溉工程,大中型水库灌区配套建设,全市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调度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市内中央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区(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本地中央和市级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配套,其次用于本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确定的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年度支出计划并按工程进度拨付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分别纳入同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范围是指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改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属市的纳入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区(市)的纳入区(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投资主体的划分以市或区(市)投资额占工程总投资额的比重为标准。市和区(市)投资额各占50%时,纳入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报表;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各级财政、计划、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能。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计划、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财政、计划、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水利建设基金。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三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计委、水利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青岛市筹集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市水利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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