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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中国的监察制度 在中国,监察制度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从1950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相继批准和颁布了在各级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构的法规和命令,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系统的国家行政监察制度。1959年,监察部被撤销。1986年,恢复监察部建制。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04年9月6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对完善中国行政监察制度,保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有着重大的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是政府专司行政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政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察。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督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中国行政机关的监察权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决定权。中国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走群众路线,把监察机关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起来。外国的监察制度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内部建立了形式多样的监察制度。除政府内部的自身监察之外,在分权原则下这些国家更重视议会监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瑞典的议会监察制度。196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议会监察专员法例》,并正式成立了英国议会监察专员署。这是一个独立机构,其职责是受理公民投诉、监督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证他们依法合理地履行公务,防止不当活动侵害公民权益。瑞典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始创于1713年,是设立于议会内部的专门受理公民对政府机关和官员不良行政损害公民权益申诉的机构,监察专员直属议会,是议会中的高级官员。英国和瑞典的行政监察专员都是由权威机构任免。在职期间享有最高法官的待遇,在获取调查证据方面,英国监察专员具有高等法院所有的全部权力,除内阁文件外,任何证据不得对监察专员保密。 2100433B
一、准确把握效能监察的定位和目的要搞好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首先应当把效能监察在企业中的定位搞清楚,把效能监察的目的搞清楚。对定位、目的认识不清,工作就很难规范。从现代企业制度的角度分析,企业效能监察不属...
环境监察支队和环境监察大队的不同:行政级别不同。环境监察支队是设区的市环境部门的下属机构。而环境监察大队是区市县环保部门的下属机构。环境监察支队是正科级或副处级参公事业单位,而环境监察大队为副科级参公...
考焊工证是要到当地劳动社保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焊工证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种,需要通过技能考试和理论考试才能取得相应的证书。根据从事焊工的工作年限不同:5年以下可报考初级焊工证,5年至9年可报考中级...
公司监察举报制度
- 1 - 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举报监察制度( 08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经营管理的健康有序开展,明确公司员工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 利,进一步健全举报制度,加强公司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公 司审计监察的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范围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和在公司 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公司审计监察机构举报。 第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机构设立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经 营管理工作的行为的检举,控告。 公司范围内获知和得到的举报信息和情况,应及时归口向公司审计监察机构报告。得到 举报的部门和人员必须保守秘密。 第四条 举报工作实行依靠员工,方便员工,接受群众监督检查,从速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和
议会监察制度是行政监察机构设在议会内部,机构领导由议会选举产生的监察制度。以瑞典、英国最为典型。实行这种行政监察制度的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独立的地位、较高的权威。
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提高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1993年,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
性质和地位
监察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而专门设立的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由此确立了行政监察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领导体制、管辖范围、职责权限和机构设置等,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监察部是最高监察机关,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监察机关分别在本地区、本部门行政首长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主管所在地区和部门的行政监察工作。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是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监察机关领导关系上的具体体现,保证了监察机关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管辖范围和职责
监察部的监察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省、市、县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机关的权限
1、检查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
2、调查权。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
3、建议权。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政纪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4、行政处分权。在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违反政纪时,监察机关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机构设置
监察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四人,定期召开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及全国监察机关的重大事项。监察部部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监察部下设23个职能部门,其中:负责工业能源、经济监督、科教文卫、农林交通、政法新闻等中央国家机关监察司5个;负责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地方监察司4个;综合部门14个,包括办公厅、监察综合、案件审理、宣传教育、法规建设、信访举报、执法监察、人事管理、理论研究等。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部在国务院所属部委和直属机构共50个单位设立了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没有派驻的单位,设立了内部监察机构。(详情请参阅《应用写作》杂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并加强我国行政监察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健康和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举和惩诫制度。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3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设在行政部门,设置原则、管理体制、职责、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职业安全健康机构与被监察对象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来执行监察任务。
职业安全健康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以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对政府和法律负责,既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专属性。而执法主体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n职业安全健康还具有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对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的行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强制特点。这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后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