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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的概念具有比较复杂的内涵。现行宪法第41条第1款中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 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一般认为,该条款中的“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实际上构成了监督权的具体内容。
监督权的内容,其实质部分基本上只属于或相当于传统宪法学上的请愿权,即人们就损害 的救济、公务人员的罢免、法律的制定或改废以及其他各种有关公务的事项进行请愿的权利。 请愿权在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尚未完善,人民的参政权受到限制,甚至言论自由也未完全确立 的时代曾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现代国家,随着上述的各种法律制度以及基本权利得到确 立,其重要性渐趋式微。
(一)宪法对公民监督权规定的不断完善
对于人民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利,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对这种控告和申诉,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1982年修改宪法时,总结前几部宪法的规定,结合公民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对公民的这种监督权利作出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对前几部宪法的规定有重要的完善:一是扩大了监督对象的范围。前几部宪法规定的监督对象,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实际上,不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因此,本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也是公民监督的对象。二是放宽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公民监督的条件。根据前几部宪法的规定,公民只能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但实践表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符合人民利益的所作所为,不仅限于违法失职方面的行为,还包括其他方面的不负责行为、不适当行为、效率不高行为等等,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使没有违法失职的行为,人民群众对他们的工作情况或者其他方面的情况也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机关对于公民监督的处理要求。宪法要求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强调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四是取消了1978年宪法中有关公民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的规定,因为企业事业单位本身并不由人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产生,其工作人员的情况也比较复杂,不宜规定直接由公民进行监督。五是增加规定,公民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诬告陷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得被故意地错误或者违法使用,任何公民都不得假借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为名,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诬告陷害。为此,刑法专门设立了诬告陷害的罪名,对于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第四十一条
监督权是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的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活动的权利。
我想请问一下,所谓监督抽检是不是在现场进行的就是监督抽检。所谓监督抽检有一定比例,那另外90根桩就不用做了吗,另外90根要不要委托其它单位检测啊。 监督抽检是质量监督部门随机抽查,检测是委托有资质的...
作为管理,最重要的是要每个员工知道企业把什么看成最有价值的。为企业建立一套成功的价值观念,建立公司精神要让工人知道你的主张是什么?维护什么是标准?什么是企业所鼓励的?什么是企业反对的?(1)主张什么?...
垂直管理,旬阳管不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知情权;参与权
浅谈如何正确行使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权
随着政府投资建设规模的扩大,出现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也越来越明显.由于存在着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该由谁来管、怎样管、用什么样的机制管的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监督管理的效果一直不理想,无法体现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的基本要求.只有依法建立科学、完善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才能提高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效率.
加强基建项目管理——基层内审部门应如何行使监督权
从基层人民银行内审角度出发,把住风险与控制二元素,从中体现基建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对加强基建项目管理,行使好基层内审监督权提出个人点滴见解。
我国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审计监督权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赋予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审计监督,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权,否则就是越权。二是审计机关应当切实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随意放弃,否则就是失职。三是被审计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审计监督权是一种行政监督权。审计机关的属性决定了审计监督权的属性。我国审计机关既不同于有些国家的立法模式的审计机关,也不同于有些国家的司法模式的审计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我国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审计监督权是一种行政监督权。
(三)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宪法和审计法都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因此,我国的国家审计监督权只能由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都无权行使国家审计监督权。
(四)审计监督权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审计法在“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和“法律责任”三章里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作了全面规定,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是很广泛的。审计机关的权限包括要求报送资料权,监督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建议纠正有关规定权,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权,经济处理权、处罚权,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权以及一些行政强制措施权等。
腐败和权力总是相伴而随。因为腐败是由权力产生的,而失去监督的权力最容易产生腐败,审计也不例外。审计机关要正确行使好审计监督权,做到依法审计、廉洁从审、客观公正,确保“权为民所用”,真正发挥审计监督在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法纪,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就必须从政治思想教育入手,以制度建设和落实为重点构建对审计权力的行使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一)坚持经常性的政治教育,提高审计干部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审计监督的专业性和业务技能强,这一特点,使得各级审计机关都很重视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但对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却重视不够,存在一头重一头轻的现象。审计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围绕审计抓廉政,抓好廉政促审计”的要求,运用多种形式,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教育,不断提高审计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和防腐拒变能力。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两个务必”,使广大审计干部始终保持理论上的清醒和政治上的坚定,为廉政建设筑牢政治理论基础,使广大审计人员充分认识到廉政建设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廉政建设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中、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二是要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四有新人教育,使大家始终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和道德上的纯洁性,为廉政建设打牢思想道德基础。通过教育,帮助广大审计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宗旨意识,以一颗平常心对待审计工作的艰辛、清苦,防止心理失衡,正确看待名利得失。
(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廉洁从审。 要用制度管人,制度建设要围绕规范和监督审计权力的行使进行。一是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加强对科室负责人权力的监督,每年年中和年末对科室负责人廉政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领导干部头上,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二是实行审计公示制。规定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中,必须在醒目的位置上张贴审计公示,将审计事项、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审计工作地点、审计组长及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逐一进行公布,同时,公布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机关廉政纪律规定及审计机关监督举报电话,接受被审计单位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三是实行审计承诺制。审计组在进驻被审计单位前,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必须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作出承诺,不得私自截留、隐瞒、处理审计查出的问题。四是实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首审责任制。明确审计过错责任人、责任范围和追究办法等,进一步完善事后监督和惩戒机制。五是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管理规定。抓住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机关日常管理三个重点环节,在促进公开、规范、效能上下功夫。
(三)抓制度落实,确保监督到位。一是实行审计小组兼职廉政监督员制度。兼职廉政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审计组执行公务过程中遵守廉政纪律的情况,严防个别审计人员不遵守职业纪律接受礼品礼金以及隐瞒审计问题不报。二是实行廉政跟踪监督制度。在审计实施中,由纪检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直接派人担任廉政监察员,深入审计现场实施监督。三是实行审计回访制。审计结束后,由局纪检组组成廉政跟踪小组,下到基层、被审计单位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调查了解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廉洁自律执行情况。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执行审计工作纪律不动摇,对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人和事,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因事小而迁就,以维护工作纪律的严肃性。
(四)加强对实权岗位的监督。当前,审计机关实施的主要是以审计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权力运行机制,审计检查权利和处理权过多集中于审计组,权力实施不够透明,容易发生以权谋私问题。应按照“分权”的要求,将审计检查权、处理处罚权和督察落实权进行分离。一是加强内部复核制度,使审计监督工作的检查权与复核权相分离,以防范审计人员利用审计查出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私下交易。对重大审计事项,应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二是推行定期岗位交流制度,规定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在!年以上的,必须轮岗交流,以防在同一岗位由于任职时间长而受困于“人情”,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和产生腐败现象。
(五)改革审计经费支出体制,从制度上防止执法腐败。行政执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利益驱动,审计监督也不例外。有的地方政府给审计部门下达硬性的创收任务,规定审计部门的办案所需经费从罚没款中返还解决,这就容易产生执法腐败和审计权力的滥用、乱用。要硬性规定审计部门的办案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除保证执法人员的正常的人头经费外,还要给予一定的办案经费。2100433B
一是权力过于集中,处理、处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审计监督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的财经法规,审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的没有严格按国家财经法规办事;有的碍于“人情”,对被审计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熟视无睹;有的在处理、处罚过程中,强调单位的实际情况多,维护国家财经法规严肃性的少;重视地方利益的多,兼顾国家利益的少。如在对“小金库”、“乱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处理上,仅仅是作收缴违纪款处理了事,而没有按照规定对私设“小金库”行为和作出“乱收费”的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二是经费严重不足,深层次监督不够。我国审计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审计办案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预算安排,但地方财政困难,审计经费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审计在执行公务中,造成有些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这就难保审计执法的公正性。再者,有的地方政府给审计机关下达违纪款收缴任务,有些基层审计机关为求生存,不得不违心片面地追求违纪款入库,而对被审计单位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则过问较少,不会从制度和机制上对问题产生的原因作进一步的分析,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三是审计监督缺乏再监督。假如审计监督不公,谁来实施再监督?在审计过程中,查到被审计单位深层次问题,被审计单位肯定会利用一些可能利用的手段来拉拢审计人员,这时,审计人员假如经受不住被审计单位的诱惑而私下“放”了一些问题,这些被“放”的问题由谁来监督?特别是在对基建工程决算审计中,因工程项目是由项目经理部经理承包,完全属个体性质,当审计人员核减工程量时,“包工头”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肯定会采取各种手段要求审计人员“手下留情”,而审计机关作出的决定往往是“终审”,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这样一个问题,当审计人员违反审计职业道德而私下“处理掉”的这些问题由谁来监督?审计质量由谁来把关?因此,加强对审计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遏制执法腐败,刻不容缓,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