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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是法规,包括国务院依据(计量法}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如《计量法实施细则》、《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等,迄今共有八件。其次还包括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计量法规;
第三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有关计量的部门规章,如《计量法条文解释》、《计量基准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货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迄今共有三十多件。其次还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计量管理办法,如《国家海洋局计量监督办法》等。此外,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计量管理规范性文件。
以上三个方面的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计量法规体系,这些法规体系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不同的层级效力,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规定(国办发[1998]84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对企业依法自方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除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人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计量检定合格;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2100433B
一.锅炉压力容器法规体系结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作为承压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爆炸或泄漏,往 往并发火灾、中毒等灾难性事故。由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具有发生爆炸或 泄漏、造身伤害事故的危险性,世...
可以说这是新栏目,做到全国各地的法规文件,都能上传甚至是准时,我想就目前的情况是无法做到的。不清楚浙江的情况怎样,就广东来说,各地级市的计价文件,在省级的造价信息中都无法及时,甚至是没有刊登过,省级还...
比如一吨收费多少钱会换算到一个比较小的单位上,比如 1升水 5分钱,更甚者可以200mL水 收费1分钱,先扣费再出水。志控水控机最小单位是100mL。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二 ○ ○ 七 年 六 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 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共 3 个; 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 ,共 21个; 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 ,共约 70个; 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 ,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 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 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 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 8个系列: HAF 系列 HAF 0xx/yy/zz——通用系列 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 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 HAF 3xx/yy/z
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二 ○ ○ 七 年 六 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 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共 3个; 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 ,共 21个; 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 ,共约 70个; 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 ,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 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 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 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 8个系列: HAF 系列 HAF 0xx/yy/zz——通用系列 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 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 HAF 3xx/yy/zz
现状
目前, 我国的计量技术法规已经形成了一个系统的庞大的体系。从种类上明确分为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和计量检定系统表三种。计量技术法规由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 由《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调整其生成和推进。目前, 经我国国家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和颁布的国家级计量技术法规共有1278个, 其中国家计量检定规程848个,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158个,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93个, 国家计量基准、副基准操作技术规范179个。此外, 我国还有1300多个地方性、部门性计量技术法规。
与国际计量技术法规相比, 有一定的差别: 国际计量技术法规一般是由一些国际性计量组织承担生成和推进任务, 其计量技术法规通常分为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其中,国际建议包括计量基准、标准器具( 使用选择原则), 量值传递系统, 技术判定原则, 法制鉴定, 技术规程( 检定规程), 校准方法( 测定方法), 标准物质, 器具特性( 通用要求)等。国际文件包括《计量法》、法定计量单位、计量监督原则、计量互认协议导则、计量人员资质管理等。目前, 国际计量技术法规是WTO所允许和认可的技术法规之主要部分, 也是联合国有关部门协调技术问题时所依据的重要文件,约为160个, 其中, 国际建议130个左右, 国际文件30个左右。 2100433B
2003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总结世界各国先进计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国际标准ISO 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我国及时将其转换为新的国家标准GB/T19022—2003/ISO 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为了按照GB/T 19022—2003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计量工作的水平,规范计量检测体系确认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制定了JJF 112—2003《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作为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依据。该规范的质量管理要求涵盖了GB/T 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第4章至第8章的全部要求。
为了保证我国工业计量工作的连续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JJF 112—2003《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中还围绕
《计量法规手册(第5版)》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