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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要突出重点,抓住汽车、锅炉、电机系统、空调、照明等应用面广、潜力大、见效快的关键设备和产品,采取综合配套措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节油节电工作。
(一)汽车节油措施。
1 .要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长春市老旧公交客车报废期要在额定标准签础上提前 2 一 3 年.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国家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指JT711—2008、JT719—2008标准)。(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负责)
2 .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落实国家乘用车消费税税收政策,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省国悦局、省地悦局、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3 .完善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适时提高并严格执行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贯彻执行营运客、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并实施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测定并申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新生产和进口汽车销售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燃料消耗量标识。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告汽车燃料消耗量指标.(省质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4 .加强运输节能管理.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对客车实载率低于 70 % 的线路,不投放新的运力。抓紧研究完善挂车牌照管理、交通规费征收和保险制度,鼓励发展甩挂运输.积极推广使用公路自动收费系统(ETC)。(省交通厅、省公安厅负责)
5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补贴力度,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费用,吸引、鼓励更多群众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强出租车调度,完善预约制度,降低空载率.(省建设厅、省公安厅负责)
(二)锅炉(窑炉)节油措施。
所有火电厂(包括新建电厂)燃煤锅炉都要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继续把关停燃油机组作为关停小火电的重点,减少燃油发电。在电网调度中,燃油机组不得作为墓础负荷机组,只能作为系统备用调峰负荷机组.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料油,大力采用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要加大对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的支持力度。(东北电监局吉林电监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各电力公司负责)
(三)电机系统节电措施。
1 .加决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制订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和淘汰计划,研究出台激励政策,加快淘汰进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 .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对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按取得的节能量子以奖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负责)
3 .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制定高效节能电机产品标准,加决完善电机及拖动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和运行标准.加快建立电机检测机构,把能效指标作为电机及相关设备出厂检测的重要内容.推广电机系统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省质监局负责)
(四)空调节电措施。
1 .加决推广高效节能空调。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空调能效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严格实施空调能效标识制度,扩大实施能效标识的空调产品范围。实行鼓励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空调的财锐政策.提高高效节能空调的市场份额。鼓励发展非电空调。(省质监局、省商务厅负责)
2 .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空调系统建成后应进行能效测评。建立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省建设厅负责)
3 .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淆洗和维护。(省商务厅、省旅游局负责)
(五)照明节电措施。
1 .加决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制定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计划。2008年年底前,大中城市行政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年底前,大中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加大利用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力度,2008年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200万支以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 .减少城市照明用电.科学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省建设厅负责)
3 .加强照明节电管理。优化照明系统运行,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白天尽可能采用自然光照明,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省建设厅负责)
(六)办公节电措施。
1 .扩大办公产品能效标识和节能认证实施范围。2008年年底前将计算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产品纳入能效标识实施范围,2009年年底前将计算机、打印机等产品纳入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引导用户购买节能型产品。(省质监局负责)
2 .强化办公节电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制订节约用电制度和节电改造计划,明确节能监督员,监督节电制度和改造计划的落实。办公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负责)
要加强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的管理。重点用油用电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测试装置,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组织开展对主要耗油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的检测,2009年年底前要完成所有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并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对高耗能单位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石油、发电企业和输配企业要努力降低石油、电力自用率,减少石油、电力损耗。(各级政府、省质监局负责)
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各地区和电网企业要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积极参与用电高峰时段避峰。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鼓励利用余压余热发电。电力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要严格按照以煤以水定电、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与发电出力相匹配的用电调控指标。(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产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坚决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患政策。地方政府可在国家规定的墓础上,按照规定程序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实施标准.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合理调整峰谷价差、时段和实施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尖峰电价。研究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积极稳妥推进石油价格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负责)
在国家各类科技专项计划中,把节油节电重大技术研发作为重.点,大力开发节约和替代石油技术以及高效节电技术。加强节油节电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积极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油节电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负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节油节电管理,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浪费行为,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虚假标识,规范标识行为.要加大对终端用能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检查,对产品能效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对能效严重超标产品要责令企业收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质监局负责)
我省一次能源供给不足50%,严重制约我省经济发展。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全省经济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工业化不断推进,居民消费结构逐步升级,城市化进程加快,能源需求进一步增加,能源供给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问题将更加突出。解决能源问题必须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做好节油节电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缓解能源供需紧张矛盾的重要措施,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油节电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分析现状、查找问题,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节约宝贵的能源资源,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建城函[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各省...
悬赏50分,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2008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关键,根据国家《通知》精神,按照省政府年初工作安排,围绕节油节电工作,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坚决遇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规定,强化用地审查、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加强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将焦炭、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项目由备案改为核准。依法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生产过程中高耗能和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严格生产条件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子发放生产许可证。
(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按照国家宏观政策和我省的产业结构特点,继续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一方面,重点建设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耗低、污染少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积极推动服务业跨越发展,力争服务业增长速度高于GDP增长速度。另一方面,加快既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步伐,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继续贯彻落实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的政策.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积极开展小火电机组发电权交易。
(三)推进技术进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和管理.节能方面,积极推进“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主要建设通钢集团燃气一蒸汽(ccpp)联合循环发电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亚泰水泥日产1万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及电机系统节能工程等一批“十一五”节能示范项目;结合城市签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加快实施辽源、松原、敦化等城市集中供热改造;开展地源热泵等建筑节能工程;继续实施绿色照明工程.通过以上工程实施,预计全年可形成节约196万吨标准煤的能力。
减排方面,加快燃煤电厂和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治理。对新(改、扩)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确保已完成脱硫设施建设的燃煤机组,在线监测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对列入减排计划的现役燃煤机组必须按期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主要是长春二热、吉林热电厂、蛟河热电厂、浑江电厂等燃煤机组脱硫工程,全年共减排二氧化硫3 . 5万吨。
抓紧实施列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的工业污染源治理和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力争2009年年底前全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推动其他减排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建设、早竣工、早投入使用以形成减排量。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营管理。要制订有效措施确保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确保在线监测装置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要完善污水收费标准、加大收缴力度,年底前,污水处理费标准要达到0 . 80元/吨以上、收缴率要达到 65 %以上。
(四)抓好指标体系建设,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水平。
为了实现对节能减排的科学化、系统化管理,在过去墓础上,省直有关部门将着力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建设,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尽快制订有关具体政策措施并贯彻落实。
一是统计体系建设,要建立一套能真实反映我省能源实际消耗状况的统计分析体系,制订《吉林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二是标准体系建设,要逐步完善我省已出台并实施的《部分主要产品、设备能源消耗定额》等地方标准,抓紧研究制订交通和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相关地方标准。三是监测体系建设,重点围绕制订我省《吉林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和《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加快国控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及联网,逐步建立健全全省的监测体系.四是政策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运用价格、收费、税收、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适时推进天然气、水、热力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方案,要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排污收费标准,要落实相关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五是考核体系建设,要结合国家出台的考核办法,制订我省的具体办法,把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市(州)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
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工作。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大力推进家庭社区行动、青少年行动、企业行动、农村行动、学校行动、军营行动、政府机构行动、科技行动、科普行动、媒体行动等专项行动.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力求范围更广、影响更大、效果更好,营造更加浓厚的节能减排社会氛围。组织全国节能宣传周、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六 · 五”环境日等宣传活动.普及节能知识,解读节能政策,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将节油节电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实践培训体系,在广大企业开展节油节电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开展节油节电进家庭、进社区活动,编印节油节电手册、指南等,向公众介绍、传授节油节电的方法和窍门。制定政府机构节能减排公约。提高公众的能源节约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广电局、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农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科技厅、省妇联、吉林日报社等媒体负责)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府[2007]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近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43号)相续下发,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任务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指导性。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意见
<正>京教勤[2008]17号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各民办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 23号)精神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通知的意见》(京政发[2008]42号)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宝贵的油电资源,确保本市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系统节油节电工
为深入推进节油节电工作,缓解石油和电力供需矛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8〕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能源方针,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加强领导,强化监管,狠抓落实,实现油电有序供给,节约使用,合理满足生产和生活用油用电,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基本原则。坚持节油节电与落实国家、省、市已有节能政策相结合,与推进十大节能工程和实施工业“新、特、优”工程相结合,与加快节能技术进步相结合,与推进全民节能行动相结合,与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相结合,把节油节电作为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抓手,推动节能工作实现新突破。
二、明确重点领域节油节电工作职责
(一)车辆船舶节油。
3.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已达到报废期限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市公交系统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的老旧公交客车报废期要在额定标准基础上提前2-3年。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年底前,全部营运车辆达到国家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贸易服务局、市政公用局)
4.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落实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测定并申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新生产和进口汽车销售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燃料消耗量标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不同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政策,鼓励推广小排量乘用车。把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新购公务用车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对采购、检测、维修、报废、更新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强化车辆用油定额考核。适时推进公务车改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交通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地税局、市政公用局)
5.加强运输节油管理。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投放新的运力。鼓励发展甩挂运输。营运性汽车要严格执行山东省《营业性道路运输企业载客汽车燃料消耗限额》和《营运性道路运输企业载货汽车燃料消耗限额》地方标准。交通部门要积极推广公路自动收费系统(ETC),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6.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科学设置公交专用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加强出租车调度,完善预约制度,降低空载率。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补贴力度,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费用,吸引、鼓励更多群众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财政局、市政公用局)
7.加强船舶节油工作。鼓励使用节能高效的新型船舶,淘汰老旧高耗能船舶。新建造船舶应采用节能型设计、选用节能环保型柴油机和新型高效螺旋桨,实现船体、主机和螺旋桨的合理匹配。(责任部门:市经委、交通局、园林局)
8.加强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节油工作。鼓励使用节油型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推广免耕少耕机械化作业,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水平。农机服务部门要开展对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的节油技术指导。(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二)锅炉、窑炉节油。
9.加强电力行业节油工作。所有火电厂(包括新建电厂)燃煤锅炉都要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责任单位:市经委)10.加快工业窑炉实施替代燃料油改造。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料油。钢铁行业要推广蓄热式轧钢加热炉技术。有色冶金用的各类熔炼炉、镀锌炉、铜精炼炉、加热炉、烘干炉等要加快实施替代燃料油改造。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窑炉要推广煤制气替代石油技术。推广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制定并落实工业窑炉限期改造规划和计划,限制使用燃料油。(责任单位:市经委)
(三)电机系统节电。
11.提高电机及拖动设备产品技术水平。电机及拖动设备的研发、设计和制造,要严格执行国家高效节能电机产品标准和电机及拖动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提高电机检测水平,把能效指标作为电机及相关设备出厂检测的重要内容,达不到标准的不准销售、使用。(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12.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认真落实国家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和省淘汰计划,在2009年年底前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40号令)明令淘汰的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和机械工业第一批至第十七批淘汰机电产品。(责任单位:市经委)
13.推进电机系统节电改造。推广电机系统节电技术和设备,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实施电机系统综合节电改造项目,以企业、车间为单元更换高效或超高效节能电机的,采用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电机及拖动设备实施改造的,调整生产工艺组合、优化电机及拖动设备匹配的,优先申报国家节能奖励项目或安排省、市节能资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委、地税局)
14.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标准,提高电机运行效率。100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责任单位:市经委、质监局)
(四)空调、冰箱节电。
15.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冰箱(冰柜)。严格执行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和《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等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制度,禁止生产和销售达不到标准的空调、冰箱(冰柜)。鼓励消费者使用能耗低的节能型空调、冰箱(冰柜)。大力发展溴化锂等非电空调。(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16.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通过优化系统(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采用节能新技术(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以及应用节能新设备(高效冷却塔、高效换热器)等方式,对现有空调系统进行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按规定进行清洗和维护。(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17.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当按照空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优化设计,建成后进行能效测评,达不到设计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中央空调操作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责任单位:市建委、经委)
(五)照明节电。
18.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制定并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计划。2008年年底前,市级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年底前,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2008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27万支,在确保完成“十一五”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效照明产品应用范围。严格落实抑制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生产和消费的税收政策,研究出台激励政策,促进高效光源、新光源、灯具等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经委、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国税局、地税局)
19.节约城市公共照明用电。科学制定城市公共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在深夜试行间隔开灯或降低光源功率,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路灯。在用电高峰时段,城市景观照明、娱乐场所霓虹灯等要减少用电,各级行政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公用局)
20.优化照明系统。公共区域、行政机关及企业等,应进行有效的照明系统改造,采用照明系统整体解决方案,从采光分布设计、灯具选择、系统自动控制等方面进行整体优化,新建项目照明系统应严格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要求选用节能灯具和光源。(责任单位:市建委)
21.加快发展半导体照明。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半导体照明企业集团,建设一批技术水平高、产业规模大、配套能力强、区域特色明显的半导体照明产业基地,推进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和产品推广。(责任单位:市经委、发改委)
(六)办公节电。
22.加强办公设备采购管理。公共机构要优先选购能效水平高的办公设备。办公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责任单位: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23.建立节电管理制度。公共机构要制订节约用电管理制度,强化办公场所的节电管理,落实责任制,明确节能监督员,加强监督考评,建立内部节电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制定和实施节电改造计划及管理措施。(责任单位: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七)建筑节电。
24.建筑物的设计要认真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的节能设计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采光,有条件的要安装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制冷、供暖装置。(责任单位:市建委)
25.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工程,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与应用图集》,提高太阳能光热、光电应用水平。实施“阳光屋顶计划”,新建住宅建筑有条件的要同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责任单位:市建委)
26.开展既有建筑节电改造。推广节电智能控制等技术措施。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对建筑用电进行诊断、分析,制订改造方案,进行节电改造。(责任单位:市建委)
三、强化节油节电保障措施
27.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2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字〔2007〕90号)等规定,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委)
28.严格落实高耗油、高耗电行业淘汰落后政策。各级发改、经贸等部门要加强淘汰落后用油用电生产能力的监管,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严格执行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产品单耗高于国家、省能耗限额标准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超耗能加价。(责任单位:市经委、发改委)
29.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油用电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重点用电单位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电平衡测试,并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各级经贸委(节能办)和节能监察(监测)机构,要组织指导重点用电单位对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进行检测。(责任单位:市经委、质监局)
30.加强石油、电力生产企业节油节电管理。石油石化、电力生产和输配企业要降低自用率,减少损耗。开展对标管理,分析国内外同类企业先进油耗电耗指标,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提高能源转化效率。(责任单位:市经委、济南供电公司)
31.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工作。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各县(市)、区要依据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要求,按照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并严格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实现错峰、避峰用电。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责任单位:市经委、济南供电公司)
32.鼓励利用余压余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在项目审批、资金、土地等方面,加大对利用余压余热等余能与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支持力度。凡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网管理部门要允许并网,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责任单位:市经委、发改委、金融办、国土资源局、济南供电公司)
33.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段和实施范围,严格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和试行尖峰电价政策,引导非连续性用电单位错峰、避峰用电。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研究提出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的具体意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石油价格改革的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经委、物价局、贸易服务局、济南供电公司)
34.严格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力度,按照规定程序扩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提高实施标准。严禁各县(市)、区自行出台针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经委、物价局、济南供电公司)
35.积极推进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用能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加强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引导和扶持节能灯、电机、泵、风机等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认证,促进节能产业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36.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在用足用好国家、省科技优惠政策、推进节油节电技术进步的同时,把节油节电重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列入市各类科技专项计划重点,积极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节油节电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7.大力推进节油节电技术改造。结合十大节能工程、实施工业“新、特、优”工程和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等工作,支持一批节油节电技术改造项目,推广一批节油节电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责任单位:市经委)
38.强化节油节电监管。各级统计部门要会同经委(节能办)摸清本地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数量,加强统计分析,掌握用油用电及节约情况。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质监、建设等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管理,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大型耗油耗电设备节能运行、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节油节电能效标识和产品质量管理,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虚假标识,规范标识行为,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大对终端节油节电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责任单位:市经委、建委、质监局)
39.加大节油节电监察力度。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对用电设备运行效率、落后用电设备淘汰和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情况进行监察,对公共机构办公场所节电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严重浪费油电的行为。(责任单位:市经委)
40.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节油节电,落实强制采购节油节电产品的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节油节电产品。要把节油节电情况纳入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
41.深入开展节油节电全民行动。积极开展节油节电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家庭、进农村等活动。提倡单位、家庭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晚开半小时电灯,尽量使用自然光照明,坚持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责任单位:市经委、民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局、农业局、妇联、总工会)
42.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宣传、广电、文化等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的宣传活动,报纸、网络、电台、电视台等各类媒体要开设节能专栏、专题,解读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普及节油节电知识。在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举办节能知识专题讲座,将节油节电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实践培训体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宣传节油节电典型,曝光浪费能源行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文化局、教育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
4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把节油节电作为抓好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4号)要求,把节油节电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44.市经委(市节能办)要加强对节油节电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调度和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节油节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油节电工作机制,并按照本方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发挥在节油节电相关领域的信息、技术优势,为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开展节油节电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45.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将节油节电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考核,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为节油节电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和重点用油用电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摸清用油用电底数,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具体实施办法要于2008年11月20日前报市政府节能办。
节约能源工作的重点是,抓住汽车、锅炉、电机系统、空调、照明等应用面广、潜力大、见效快的关键设备和产品,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用油用电效率。
(一)节油措施。
1.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节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8号)要求,推进以黄标车为主的高油耗机动车淘汰更新工作。
2.鼓励使用既节油又减排的先进技术对现有汽车就进行改造。
3.坚决落实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有关规定,本市“少开一天车”等减少能源的损耗和有害气体的排放。
4.改善广大师生的出行观念,引导广大师生出行时尽量乘坐公交车和地铁。
5.加快学校燃油供暖锅炉的改造和更换工作,使用高科技技术和产品,提高教室的供暖温度,减小排放,降低油耗。
(二)节电措施。
各部门和学校要对使用的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机电设备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诊断,凡是陈旧设备和不符合节电要求的设备要立即改造或更新。推广电机系统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
(三)空调节电措施。
1.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空调能效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要禁止使用或更换新的空调设备。
2.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供暖温度不高于20摄氏度。
3.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
(四)照明节电措施。
1.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落实市政府2009年底前在全市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写字楼以及学校、医院、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能照明产品的要求,为实现2010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绿色照明的目标做贡献。
2.加强照明节电管理。优化照明系统运行,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公共区域照明要安装自动控制开关,白天尽可能采用自然光照明,一般不开灯或尽量少开灯,夜间尽量减少楼梯间照明及其他公共区域照明,无特殊要求一般不开启夜景景观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随手关灯。
(五)办公节电措施。
1.强化办公节电管理。各区县教委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制订约用电制度和节电改造计划,明确节能监督员,监督节电制度和改造计划的落实。办公用电设备要选用纳入能效标识实施范围的产品,使用中要将办公调协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8〕3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测绘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省测绘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测绘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测绘法规体系逐步完善,数字陕西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稳步推进,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测绘保障作用明显增强。当前,我省经济建设已进入快速发展期,促进区域、城乡、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各项任务对测绘工作的需求日益增加。各级政府要站在建设西部强省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测绘工作。
(二)加强测绘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测绘工作,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自主创新,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构建数字陕西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努力建设服务型测绘、开放型测绘、创新型测绘,全面提高测绘对促进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
(三)加强测绘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测绘事业发展全局,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推动公益性测绘和地理信息产业的协调发展。
——坚持保障安全,高效利用。妥善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放利用的关系,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与整合,推动测绘成果广泛应用。
——坚持科技推动,服务为本。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基本方针,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需求为导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适用、及时的测绘保障服务。
——坚持完善体制,强化监管。健全市、县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和落实全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测绘依法行政。
二、加强基础测绘,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基础测绘计划管理。省、市、县发展改革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向上一级发展改革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基础测绘经费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切实做好本级基础测绘年度经费的落实和核拨。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建设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推进全省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建设。统筹全省行政区域内航天航空遥感资料的获取、管理和使用,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加强重点发展区域数字城镇建设。到2010年,建成集平面、高程于一体的高精度省级综合性基础控制网,完成1∶1万比例尺地形图必要覆盖和重点地区的更新,完成10个地级城市规划区1∶5000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和重点城市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测绘,更新完善省、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完成数字城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示范项目建设。
(七)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机制。依法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和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机制。基础测绘成果应按国家规定定期更新,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关中地区3年,陕北地区4年,陕南地区5年。省“十一五”重点建设基地、开发区、城镇1∶5000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重点区域和中心城市的基础测绘成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更新。积极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基础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与数据库的动态更新,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
(八)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统一省、市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标准,加快推进数字陕西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向市、县延伸。依托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整合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的权威性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为全省自然资源、经济社会信息的集成和共享提供科学、准确的地理空间框架。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九)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立国家测绘与地方测绘、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各部门地理信息采集、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避免重复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电力、水系、土地利用等信息,测绘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
(十)加强测绘成果汇交。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市、县财政投入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汇交的成果资料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
(十一)拓宽测绘应用服务领域。基于数字陕西地理空间基础框架成果构建测绘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妥善处理地理信息保密与利用的关系,积极稳妥推出公众版地图,加快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加强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交换中心建设,组建市级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建立省、市级之间互联互通的基础地理信息网络体系,实现面向社会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网络分发服务。加快实施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工程,加强农村公益性测绘服务。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防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十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和规范,扶持全省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大力支持西安卫星导航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拥有先进技术装备的地理信息骨干企业,增强我省地理信息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手机定位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推动地理信息社会化利用。
三、加大测绘科技创新力度,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
(十三)加强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构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分工协作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全省高等院校、测绘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测绘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
(十四)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将测绘科技自主创新纳入省科技创新体系,通过省、市科技计划和基金,加大对测绘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科技协作,整合集成测绘行业科技优势,实现测绘领域关键技术的突破,提高我省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积极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在学术和技术交流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行业科技资源集成共享机制和联合协作机制的形成。鼓励测绘单位参加国际测绘科技合作项目和服务外包,巩固我省测绘科技水平的国际领先地位。
四、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十五)健全测绘行政管理机构。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陕西省测绘条例》要求,健全本级测绘行政管理体制,落实测绘行政管理职能,明确管理职责,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测绘行政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县级政府要明确测绘统一监管的归口部门、管理职责和负责人,把监管职能落到实处。全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新时期测绘工作面向全社会提供保障服务的特点,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落实管理力量和工作经费,增强工作能力,认真履行职责。
(十六)进一步完善地方测绘法规。尽快制定和完善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地图管理、测量标志管理、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地方测绘法规,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测绘法规体系。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加快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建设,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
(十七)加强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统一管理,加大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和使用的监管力度,任何部门及单位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应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
(十八)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加大测量标志保护财政资金的投入,开展全省测量标志普查工作,健全测量标志管护网络,制订测量标志土地使用的有关规定,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测量标志埋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区域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地原点的保护和建设,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科普教育基地的作用。积极推进重要地理信息标志的建立。严格规范和审批城市坐标系统建设,开展城市坐标系统的清理,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十九)加强地图管理。完善地图审核制度,加大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和制作地图产品活动的监管。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图编制、出版、销售、展示等环节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严格网络地图保密审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国家版图意识。
(二十)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加强对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的测绘质量监督。测绘成果应当经过具有资质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规范测绘项目招投标行为,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
五、加强领导,建设一流测绘队伍
(二十一)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依法抓好测绘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测绘工作管理职责,把测绘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做好测绘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推广普及测绘知识。
(二十二)建立测绘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行政管理、测量标志保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投入机制,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
(二十三)加强测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测绘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结合省专业人才培养工程推进新世纪测绘人才培养工程,完善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在职培训相结合的测绘人才培养体系,健全人才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加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积极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着力培养测绘学科带头人和创新人才。加强测绘文化建设,宣传和弘扬以国测一大队为代表的“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测绘队伍。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