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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佳木斯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17〕23号)精神,确保实现佳木斯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17〕23号)

三、主要目标和工作措施

(一)主要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85万吨标准煤以内。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62 万吨、0.429 万吨、1.89 万吨、 3.274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6.64% 、7.1%、10%和4%。

(二)主要工作措施。

《方案》从十一个方面明确了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措施:一是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兴产业,降低煤炭消费比重。二是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提升工业、建筑、交通、商贸、农村、公共机构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三是深化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变单纯按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控制总量指标的方式,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控制重点流域和工业、农业、生活、移动源污染物排放。四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强城市废弃物处理和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五是实施节能、循环经济、主要大气污染物和主要水污染物减排等重点工程。六是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七是完善支持节能减排的价格收费、财税激励、绿色金融等政策。八是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绿色标识认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电力需求侧管理。九是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强化评价考核。十是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严格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十一是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推行绿色消费,强化社会监督。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1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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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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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综合机柜

  • GXHT-ZNJG-001
  • 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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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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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楼宇综合电缆

  • 可视楼内联网线,RVP4*0.2*3(锡丝编织)+RVP2*1.0(锡丝编织)
  • m
  • 要德
  • 0%
  • 江苏联通电缆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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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综合线

  • 品种:音箱线;产品说明:网线+钢丝+电源;
  • m
  • 厚德揽盛
  • 0%
  • 吉林省红昌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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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楼宇综合电缆

  • 可视楼内联网线 RVP4×0.2×3(锡丝编织)+RVP2×1.0(锡丝编织)
  • m
  • 联通
  • 0%
  • 扬州联通线缆电器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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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综合布线

  • 1.:3*2.5RVVP电源线,,超五类网线,VGA3+6视,频线,地插,线槽等
  • 0%
  • 贵州狼邦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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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

  • 适用2010年广东综合定额
  • 工日
  • 云浮市郁南县2010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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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

  • 适用2010年广东省综合定额
  • 工日
  • 云浮市郁南县2011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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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

  • 适用2006年广东省综合定额
  • 工日
  • 云浮市2011年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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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

  • 适用2010年广东省综合定额
  • 工日
  • 云浮市2011年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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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

  • 适用2010年广东省综合定额
  • 工日
  • 云浮市郁南县2011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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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

  • 综合工
  • 10000工日
  • 1
  • 肇庆地区2015年第三季度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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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模块

  • 1.名称 :政策通知模块2.功能:通过政策解读模块用户可以及时了解最新优惠政策
  • 1套
  • 1
  • 浪潮;中国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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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

  • 综合工
  • 56719工日
  • 1
  • 普通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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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

  • 综合工
  • 1工日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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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

  • 综合工
  • 1工日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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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12月7日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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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85万吨标准煤以内。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62 万吨、0.429 万吨、1.89 万吨、 3.274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6.64% 、7.1 %、10 %和4 %。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不断优化工业产品结构。支持重点行业改造升级,鼓励企业瞄准国内国际同行业标杆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参加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质监局等)

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电力、建材、化工、船舶、煤炭、印染、造纸、焦化、电镀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

按照省工作部署,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常规调查统计。(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四)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因地制宜发展水电和天然气发电,协调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等多元化利用,增加清洁低碳电力供应。对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在民用建筑采暖、工业与农业生产、港口、码头、机场等领域推进天然气、电能替代,减少散烧煤和燃油消费。力争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4%左右,逐步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质监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五)加强工业节能。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5%以上,电力、建材、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耗效率。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工业园区考核体系。(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参加单位:市科技局、环保局、质监局等)

(六)强化建筑节能。进一步提高建筑能效,出台我省“65+”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高门窗、屋面等关键部位节能要求,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试点。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我省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20%。实施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计划,推行绿色施工方式,推广节能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建筑节能宜居综合改造试点城市建设,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建设局,参加单位:市工信委、林业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电力公司等]

(七)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广甩挂运输等先进组织模式,提高多式联运比重。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公交都市”创建活动,完善多层次的城市客运服务系统。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汽车、天然气(CNG/LNG)清洁能源汽车、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并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机场地面车辆“油改电”、新能源应用等绿色民航项目实施。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建立公众出行和物流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市交通运输局、科技局、工信委、环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城管执法局、佳木斯机场管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推行绿色饭店标准体系和绿色饭店建设。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牵头单位:市商务经合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城管执法局、城乡建设局、质监局、旅游发展委等)

(九)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发展农业节能棚室。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鼓励使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到2020年,全市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牵头单位:市农委、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城乡建设局,市电力公司等)

(十)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均比2015年降低11%。推动公共机构建立能耗基准和公开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创建3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遴选3家能效领跑者。公共机构率先淘汰老旧车,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参加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十一)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按照省部署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各县(市)区分别对“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并开展效果评价,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按照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自2012年11月11日后,新生产燃煤承压锅炉效率不低于80%,生物质燃料锅炉热效率分别不低于80%和86%液体燃气承压锅炉效率不低于90%。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装置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市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局、城乡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三)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25号)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制度。[各县(市)区负责]

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利用工业园区周边低品位余热实施供热改造,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对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松花江干流沿岸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纺织印染等项目。分区域制定实施水泥、平板玻璃、锅炉、造纸、印染、化工、焦化、原料药制造、电镀等重点行业、领域限期整治方案,升级改造环保设施,力争稳定达标。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建材、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环保局、工信委、质监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未来我市实施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的重点。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大力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现有企业达标排放,严格执行农药、制药、家具、印刷等行业排放标准,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动有关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工信委、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质监局、物价监管局等)

(十五)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严格执行新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准,按照国家部署及时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船舶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民航特种车辆和市政用车(如环卫、清雪)等车辆与设备。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黄标车。加快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减排,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港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混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加快完成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及发布,严格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推进溢油应急库建设,提升防控船舶溢油事故能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全面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煤炭、矿石封闭储存。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按照国家部署及时实施第六阶段汽、柴油国家(国Ⅵ)标准,2020年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并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均统一使用相同标准的柴油。车用汽柴油应加入符合要求的清净剂。严格执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海事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工商局等)

(十六)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的运行监管。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大力推进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注重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到2020年,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率达到95%左右。加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和督导,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广垃圾分类和就近资源化利用。[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工信委、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推广使用洁净煤、先进民用炉具,制定散煤质量标准,加强民用散煤管理,力争到2020年底前区域内散煤治理取得明显进展。(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物价监管局,市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市环保局、城管执法局、工信委、财政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农业污染防治。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促进畜禽养殖场粪便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秸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厂(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并给予合理补偿。开展农膜回收利用,到2020年农膜回收率达到60%以上,努力提高和推广生物可降解地膜。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生物肥料,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到2020年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2%以上。试点开展农药残液及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逐级监督落实机制,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牵头单位:市农委、畜牧兽医局、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质监局等)

五、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十八)节能重点工程。按照省部署,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暖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到2017年末完成30万千瓦以上发电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限期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国资办、质监局等)

(二十)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加强城市、县城和其他建制镇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实施城镇污水、工业园区废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局、财政局、水务局、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力争75%以上的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畜牧兽医局)

(二十一)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程。探索现有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等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与生产制造企业合作,开展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统筹推进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和化工废渣、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力争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5%。(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工信委、环保局、商务经合局、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二)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加快节能减排科技资源集成和统筹部署,继续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加快高超超临界发电、低品位余热发电、小型燃气轮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细颗粒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高排放机动车前后端治理集成技术、原油和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垃圾渗滤液处理、多污染协同处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遴选一批节能减排协同效益突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先进技术,推广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因地制宜整合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局、科技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按照省部署,探索建立节能减排技术评估体系和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绿色技术服务平台,推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检测认证服务机制。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和服务基地,建立一批节能科技成果转移促进中心和交流转化平台,组建一批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究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机动车污染治理等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基地(平台)等。按照省部署,组织申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加快引进国外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推动市内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装备“走出去”。(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二十五)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全面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严格清理地方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严格落实水泥、钢铁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严格执行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因地制宜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市物价监管局、财政局、工信委、环保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奖励。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局、城乡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十七)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照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对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佳木斯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环保局)

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二十八)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落实国家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有关要求,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开展业务。按照省工作安排,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信委、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佳木斯中心支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继续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56号)。鼓励在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加大对环保产业、科技创新的扶持与投入,积极培育并支持市内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挖掘、培育、引导第三方治理企业在境内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推动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环保执法,增强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推广电能服务,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市场化电量比例,积极推进售电侧改革。严格按照用电类别执行峰谷电价、分时电价政策。加强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物价监管局,市电力公司等)

九、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二)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按照国家部署,推动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统计局、工信委、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市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地。各县(市)区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按照国家部署,逐步建立市、县两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工信委、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县(市)区实行问责,对未完成市政府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必要时开展环境保护督查。按照省部署,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市出资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市综合考评办、市工信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局、城乡建设局、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完善市、县两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开展市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试点,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按照国家部署,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探索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开展节能减排相关培训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城乡建设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三十七)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工信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经合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和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加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国际合作。(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工信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局、质监局、文广新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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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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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文献

2016年12月20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2016年12月20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2016年12月20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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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00Mt标准煤以内。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0.01Mt、2.07Mt、15.80Mt、15.74Mt以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以上。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有色、化工、石油石化等行业中,

《关于加强“十三五”信息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 《关于加强“十三五”信息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

《关于加强“十三五”信息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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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十三五”信息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信息通信网络全面应用节能减排技术,高能耗老旧通信设备基本淘汰: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其享全面推进;通信业能耗基本可比国际先进水平,实现单位电信业务总量综合能耗较2015年年底下降10%;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的能耗效率(PowerUsageEffectiveness,简称PUE)值达到1.4以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大幅提升。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发布信息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各项工作积极有序推进。“十二五”时期,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8.4%,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2.9%、18%、13%和18.6%,超额完成节能减排预定目标任务,为经济结构调整、环境改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充分认识做好“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明显加快,能源消费增速放缓,资源性、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逐渐衰减。但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问题仍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节能减排依然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有效的政策措施,切实将节能减排工作推向深入。

三、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要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要努力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实施全民节能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换届考察的重要内容。发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境保护部主要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国务院国资委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考核工作;国家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强化考核问责,确保实现“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

国务院

2016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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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近日,经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对全国节能减排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方案》指出,要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001万吨、207万吨、1580万吨、1574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0%10%15%15%。全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

《方案》从十一个方面明确了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是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兴产业,降低煤炭消费比重。

二是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提升工业、建筑、交通、商贸、农村、公共机构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

三是深化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变单纯按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控制总量指标的方式,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控制重点流域和工业、农业、生活、移动源污染物排放。

四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强城市废弃物处理和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五是实施节能、循环经济、主要大气污染物和主要水污染物减排等重点工程。

六是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

七是完善支持节能减排的价格收费、财税激励、绿色金融等政策。

八是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绿色标识认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电力需求侧管理。

九是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强化评价考核。

十是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严格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十一是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推行绿色消费,强化社会监督。

《方案》将“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分解到各省(区、市),提出了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目标,明确了“十三五”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重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强化考核问责,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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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07〕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对节能减排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部署,要求各级、各部门统一认识,集中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最近召开的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对节能减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经过前一时期的努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省作为能源资源消耗大省,依然存在着产业结构偏重,服务业比重较低,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等问题。2006年,我省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尤其是节能降耗、治污减排、保护环境的任务十分紧迫。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认识到以大量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不改变,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续。只有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工作指导的转变,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变压力为动力,抓住机遇,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有保有压,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二、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重点,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坚持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集中力量,克服困难,扎实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制定并实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保障措施。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同时,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注重运用价格、税收、利率等经济调控手段,确保各项约束性指标如期实现。各市人民政府每年11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和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凡与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大力发展节约型产品和技术,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进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和企业的技术改造,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建立并严格执行节能减排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群策群力做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要加强宣传,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政务公开,支持新闻媒体进行监督。要大力提高全民节能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姜大明代省长任组长,王仁元常务副省长、王军民副省长、郭兆信副省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部署和监督检查全省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审议全省节能减排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协调解决全省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省经贸委),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由省经贸委为主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省环保局为主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各级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把节能减排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增强政府工作的主动性,把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作为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建立起责任明确、分工协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节能减排责任体系。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省属企业要在2007年7月31日之前,提出落实本方案的具体方案,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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