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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建设规划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城乡规划确定保留村庄的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领导和协调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辖区内村庄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民意、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加强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地方特色、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为目标,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实现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第五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区镇村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医疗、教育、交通、水利、消防等行业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要求。
第七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备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查、测绘、气象、地震、水文、自然、社会、历史、人口、土地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基础资料。
第九条村庄建设规划草案应当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条村庄建设规划草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发改、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审查,形成部门联合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村庄建设规划草案经镇(乡)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联合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村庄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第十三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乡)人民政府可按照规定程序修改村庄建设规划:
(一)因上位规划调整,对村庄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经镇(乡)人民政府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你好,城市规划区一般包含三个层次:①城市建成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规划术语》3.0.6)。在这一范围内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项设施...
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把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如: R-R1-R1...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山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六月 1 前 言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 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 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 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 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 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 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1 目 录 1、 总则 ..................
山东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稿) 山东省建设厅 2006.02.19 1 前 言(初稿)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 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 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 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 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 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 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1 目 录 1、 总则 1 1.1 规划目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
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规划方案;
(三)规划的协调论证;
(四)规划的评审;
(五)规划的报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十年至十五年,同时展望远景土地利用目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应当分阶段安排实施,重点确定近期规划目标。近期规划一般为五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备案;需作重大修改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农村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编制主体为村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负责组织和综合协调,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城乡规划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