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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物业管理活动,保障安置房维护管理需要,提高安置房住户居住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向被拆迁居民提供的回迁和异地安置住房。
第三条 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坚持“政策扶持、属地管理、专业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政府对辖区安置房及配套经营性用房的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负总责,负责协调处理安置房在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建设、房管、物价、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城管执法和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安置房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含乡镇政府,下同)负责指导、监督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物业交付
第五条 安置房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以回迁安置房为主的区域在地界四至明确的情况下,一般划分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视为安置房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区域内的少量回迁安置房,应与商品房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视为商品房小区。
异地安置房应以安置房所在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内房屋主要用于安置的,视为安置房小区;区域内房屋只有少量安置房的,视为商品房小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或商品房销售前,应持有关资料向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各区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区旧城改造指挥部意见后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并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被拆迁人、商品房买受人明示。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后,确需调整的,由区房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按上条相关规定重新划分,划分意见应征得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及入住户数均占50%以上业主的同意。
第八条 建设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3‰-5‰的比例无偿提供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用房,但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按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按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
第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和区旧城改造指挥部监督下,按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区政府无偿提供项目配套沿街经营性商业用房。该房屋产权属区政府所有,经营管理工作由区政府确定,但不得抵押、转让。
第十条 经营性用房出租收入扣除出租经营成本及税费后的收益作为安置房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由各区政府综合平衡使用,定向用于补贴减免的安置房物业服务费及安置房使用管理工作。经营性用房收益不足的,由各区负责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在安置房达到交付条件后与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单位办理相关用房及资料移交手续,向街道办事处移交小区政务管理及社区居委会用房,向物业服务单位移交按规定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资料。
移交工作由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区房产管理局及街道办事处监督、协调。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交付安置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户手册》等资料。拆迁安置单位负责按相关规定做好居民安置工作。
第三章 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 安置房小区在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前,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居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代表安置房小区业主选聘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关于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物业服务单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三)对违反安置房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告诫,并在小区内公示告诫内容;(四)协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服务费减免有关工作;(五)协助做好小区内人口管理和户籍迁移、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安置房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区房管局、城管执法局、公安派出所、安置房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一)安置房小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二)物业服务单位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安置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由小区管理委员会在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选聘专业物业企业实施;选聘专业物业企业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安置房物业服务单位应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提供以下服务:(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与管理;(三)共用部位、场所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四)安置房小区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服务;(五)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六)专项维修资金账务代管服务;(七)房屋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中心所需管理服务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安置房住户无固定职业人员中招聘。专业岗位人员须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物业服务中心聘用人员数量及岗位配置,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房管部门根据安置房的实际情况核定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安置房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安置房临时管理规约,依法约定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负责组织业主签订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安置房小区内地面车位等共有部分的经营净收入属全体业主所有,该收入不分配,存入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支出。物业服务单位要每年公示1次经营收入,接受街道办事处、小区管理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监督。
安置房小区内的地面车位场地使用费,由小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考虑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租赁的价格等因素,在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对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另行签订看管协议。
第十九条 安置房小区内的地下车库车位租赁价格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商品房小区内安置房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 商品房小区内安置房的物业服务与商品房小区统一实施。业主自治管理等活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业主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品房业主,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业主办理安置入住手续时,拆迁安置单位、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与安置房业主按照商品房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 安置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安置房在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安置房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处理居民在房屋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因素制定。
安置房小区内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由物业服务单位按有关规定标准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实行按月收取,经双方约定亦可预收,但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承担。已经交付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已办理入住手续但长期空置的,业主应当告知物业服务单位,经双方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前款所称入住是指安置房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妥相关入住手续。安置房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入住。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住户(包括居住安置房小区和商品房小区的安置户)物业服务费实行以下政策:(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物业服务费全额免交。(二)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低于(含)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住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50%交纳物业服务费。(三)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住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安置房转让、出租的,不享受上述相关减免政策。
第二十七条 符合享受减免政策的家庭,须向安置房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初审后上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情况进行核定,每年核定1次,核定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八条 减免的安置房物业服务费,小区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单位每半年核对1次,并经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报区财政从安置房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当补缴所欠费用,并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小区管理委员会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物业服务单位向其追缴。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单位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自觉接受政府价格及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置房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应按下列标准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一)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二)小高层、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
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定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安置房业主未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不得协助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安置户可缓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待其经确认不属于低保家庭或转让、出租房屋时一次性补齐。
第三十二条 安置房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房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二)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开门窗及擅自改变房屋规划使用性质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四)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六)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七)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八)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及业主发现上述行为时均应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房屋交付后,业主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向小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住户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经小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安置房小区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可在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后,安置房管理及物业服务按《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安置房小区管理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房管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归根到底还是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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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 1 页 共 11 页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 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 涉及容积率规 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 作。 第四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 第五条 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 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 规划,经批准后实施。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 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 (以下 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工作方案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县 20XX 年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顺利实施, 确保完成 上级下达我县的棚改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项目选址基本情况 20XX 年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选址确定在原稀土矿,项目总用地面 积 120XX 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规划占地面积(以规划设计为 准),建筑面积(以规划设计为准) 。建设若干栋 20 层以上框架结构 含地下停车场的住宅,同时建设道路及水电等配套实施。 二、项目投资规模 以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为准。 三、项目建设主体及项目付款方式 项目由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投资建设主体 (具体由 XX 巍丰 投资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组织建设) 。建设资金由棚改融资解决(县 财政兜底)。项目付款方式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县本级政府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方式的意见》 (X 府办字〔 20XX〕50 号)执 行,具体由县财政局审核把关。 四、项目建设
据悉,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回迁户安置进度,山东枣庄市房地产开发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搭建了网上购房服务平台即“安置房超市”,让回迁户可以网上选房,尽快得到安置。
据了解,“安置房超市”是政府联合房企为回迁户推出的一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安置房超市自主购买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住建局工作人员介绍,房源主要选取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他们可以将库存房源信息放入安置房超市供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据悉,进入“安置房超市“服务平台的房地产企业以适当价格让利优惠,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枣庄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点击“安置房超市“版块即可自主看房、选房。
住建局工作人员介绍,“安置房超市”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这样既促进住房消费的同时,又加快了居民回迁安置速度,加大了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回迁安置地点的可选择性。据了解,“安置房超市”分为政策法规、楼盘展示、网上选房三大板块,所展示房源均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并未在银行抵押、无经济纠纷。居民通过政策法规版块即可了解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文件、奖励措施及货币化安置流程,点击楼盘展示版块即可了解商品房楼盘名称、户型等房源信息。网上选房版块的楼盘表分为不同颜色,呈现未远、已选、已售等不同状态,有意向进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可通过楼盘表自主挑选住房。
房源公布前必须与房企协商好,防止将商品房卖给其他业主,“安置房超市”必须优先卖给回迁户,并得到相应的价格优惠,另外提供房源的房企也会得到政府相应的补助。据介绍,提供安置房的相应房企在办理房产相关手续时会得到2万元的补助。
3月28日,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丝茅坪安置点安置房分配入住签约正式启动,380户原丝茅坪矿区职工住户将乔迁至丝茅坪安置小区——曲仁园·茅坪雅居。
据悉,丝茅坪安置小区为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安置点之一,该工程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兴建,共建设安置楼22栋,安置房412套。项目规划占地面积为2.85万平方米,建设总规模为36530平方米(含社区和其他物业用房),计划总投资约6178.21万元。棚改安置房屋为框架6层,其中有55㎡、65㎡、75㎡、85㎡、95㎡共5种户型。小区设有社区活动中心、运动场、商业服务场所,周边有幼儿园、中小学校、物业管理等基础设施配套,毗邻产业园区。
据韶关市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张拥军介绍,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工程从2010年启动,下属8个矿区,总户数约12000户,其中丝茅坪安置点作为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工程试点,2014年已进行了抽签选房。“住户确定了具体房号后,我们给他们核算了房款,核算完后进行了三次公示,这次正式组织住户签署《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完约后就要去银行交房款,之后就可以领取收房通知书,紧接着就可以入住。接下来,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工程还会有其他安置点陆续进行签约。”
近日,记者从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截至6月底,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已开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8747套、保障性住房1156套,定向供应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36套。
据了解,泸州市全年将开建保障性安居工程18012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1940套,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16072套,这些项目将在9月底前全部开建。此外,泸州市全年将定向为农民工供应公共租赁住房410套。
保障房建设资金从何来?除加大自身投入力度外,该市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贷款资金。按照以人为本、统筹考虑、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该市还探索引入了社会资本,有效地推动了危旧房棚改工作快速推进。同时,泸州市今年将通过政府搭建平台,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存量房源,力争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全年货币化安置比例在50%以上。
泸州市除采用“收支两条线”模式,有效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问题,还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实行差别化方式收缴租金,对低收入保障对象,发放廉租补贴,切实减轻其租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