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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监[1998]12号
【发布日期】1998-06-11
【生效日期】1998-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防止发生施工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建监[199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建总公司:
今年(1998年)以来,一些地区在施工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如5月23日,杭州市浙江大酒店工地在进行电焊作业中发生重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万元。
江泽民总书记最近指出:“最近火灾接连不断,有建筑火灾,还有森林大火,全党同志要敲起警钟,既要及时灭火救灾,更要强调预防。我在电视上看到救火缺乏水源,要尽快搞好消防设施建设,小洞不补,大洞受苦。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抓紧研究落实。现在已进入夏委,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容易着火,要引起高度重视”。在此之前,李岚清副总理也作出批示,要求各有关部门吸取教训,抓紧防火工作,各系统、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火灭火规章制度和严格落实责任制,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克服麻痹思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都要深入学习和领会江泽民总书记和李岚清副总理的指示精神,并传达到基层和每一个职工,切实增强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广大干部和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消防安全常识,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并能掌握施工消防安全的基本知识,具备一定的防救能力。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要立即组织一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警惕火灾的发生。检查的重点是瓜熟蒂落现场(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生产加工车间、临时办公室、临时宿舍以及有明火作业和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检查的重点部位是电气线路设备、电气焊设施以及易燃品存储设施等。凡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也必须采取措施暂停使用。
三、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的法规、标准和规范,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和落实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以及化工材料、各类油料等易燃品仓库管理制度,确保各类消防设施的可靠、有效及易燃品存放、使用安全。施工现场的各类建筑材料应整齐码放,消防通道必须畅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重大施工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要严肃施工火灾事故的查处工作。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查清责任,对肇事者和有关负责人要严肃进行查处。施工现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在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重大经济损失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要及时报告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一、处置火灾事故的组织: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余 斌 建设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 李林玉...
您好: 半小时前,闸北柳营路盛源家豪城小区一居民嘉发生火灾,暂无人员伤亡报告,消防公安已到场扑救
17起。信息资料:“2017年,全国发生文物火灾事故共17起,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事故6起,电气引起的火灾事故3起,用火管理不善引起的1起,正在核查调查的2起。”在2018年2月8日上午...
关于防止施工中毒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关于防止施工中毒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建监〔 1997〕206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计划单列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两年来, 在施工中的中毒事故不断发生。 1996 年发生了一次死亡 3人以上的中毒事故 7起,死亡 31 人。今年以来,又发生一次死亡 3人以上的中毒事故 3起,共死亡 10 人。这 3起事故是: ①今年 5月 19日,武汉市武昌区市政工程维修队在拆除排水管网检查井内的砼模板时, 1人因中毒 坠入 5 米深的井底, 3人下去抢救又先后中毒,死亡 4人; ②7月 9日,广西河池地区二建在 15米深的人工挖孔桩内作业, 1人因中毒倒在下面, 2人下去抢 救又先后中毒,死亡 3人; ③7 月 15日,新疆博乐市市政养护工程队在排水管网的检查井施工中发生中毒事故, 死亡 3人,重、 轻伤各 1人。 为防止施工中毒等多发
防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封面
都江堰市民丰路(2.5环)市政道路工程 防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都江堰民丰路(2.5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编制人: 审核人:
近日,自治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在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作出了安排部署,为了确保全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排查工作顺利推进,现就完善施工现场相关资料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须提供的各类证书彩色扫描件和资料复印件目录
(一)施工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注册类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法人委托授权书、承诺书、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经考核培训合格的岗位证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务工人员劳动合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机械设备的购买凭证或租赁合同;相关人员签字的施工管理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材料的送检报告;有关质量、安全生产、财务、档案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资料。
(二)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员从业资格证书;法人授权书、承诺书、监理日志、监理大纲、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的相关资料及企业内部管理资料。
以上资料需要全部存放在施工现场,建筑材料送检报告和监理日志为原件,其他资料为复印件。
二、相关要求
(一)施工现场相关人员在现场接受检查时,要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
(二)对施工现场资料不全,又不能及时补充和完善相关资料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各地(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办要及时将通知印发给辖区的每一个施工企业,监督和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施工现场相关资料的补充完善工作。同时通知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随时做好迎检工作。
(四)为了切实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排查工作,各施工企业要于5月15日前务必完成资料完善工作。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2日
关于严肃查处质量低劣住宅工程的紧急通知
(建监(1995)730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因住宅工程质量低劣而引起的群众投诉和工程倒塌事故时有发生。在“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中,对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如天津市投诉站今年(1995年)8月10日至9月10日接到49件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四川投诉站7月26日至8月16日收到5起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集体投诉,涉及到965户居民问题。今年(1995年)下半年以来,我部相继收到30多封用户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上诉信件。从各地投诉反映的情况看,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发生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尤其是搬迁房和旧城改造房中。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是屋面、厨房、厕所渗漏、结构裂缝、墙皮或面砖脱落,装饰装修粗糙,器具质量低劣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生活,有少数危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问题久拖不决。许多用户在多方投诉、求告无门的情况下,才不得不向“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等新闻媒介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求助。1993年9月6日,中央电视台“质量万里行”曝光了河南省焦作市第十六中学教师住宅楼的严重质量问题;1994年8月6日,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刊发了福建省长乐市湖南镇“农民拆迁安置房”的工程质量问题;今年(1995年)11月22日晚,中央电视台又曝光了沈阳市铁西区建大三期四小区2号住宅楼的质量问题;今年(1995年)12月8日,四川德阳市发生七层综合楼框架主体倒榻的重大事故,全国各大新闻媒介相继作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应当看到,以上地区暴露出的住宅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在近年来工程质量问题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尽管有关主管部门做了工作,但抓而不紧,措施不力,久拖不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此类问题在其他地区也不同程度存在。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汲取教训,全面进行对照检查,并要抓住典型事故,严肃处理,举一反三。为此,我部决定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肃认真解决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问题。住宅工程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对于投诉的住宅质量问题,有关单位必须做到专人负责,认真核查,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监督。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所施工和开发的竣工工程,全面进行一次用户回访,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避免引起用户的投诉。各企业的用户回访工作,要于1996年1月底前完成。回访结果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三、各市、县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对近几年来监督验收的工程,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对质量低劣和用户反映强烈的工程要作出严肃处理,该返修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返修,有隐患的要及时加固,防止出现房屋倒塌和用户集体投诉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监督不力、不到位的失职行为,要尽快加以纠正,总结经验教训,维护监督权威,进一步做好监督工作。
四、省、市(地)、县要逐级设立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接待和处理用户的投诉。对1995年以前发生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问题及时妥善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会同投诉者做出安排,责成有关责任者限期解决;对要求不合理的投诉或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讲明政策,做好说服和安抚工作,杜绝上诉事件发生。199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不论问题大小,一律从严处理,其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工程质量投诉以属地处理为主。各级投诉站要尽快向当地群众公布,挂牌办公。各省投诉站挂牌办公日要报建设部备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都要立即行动起来,继续深入开展“一学、五严、一追查”活动,把及时认真查处质量低劣住宅工程及用户投诉工作抓紧抓好。要成立领导小组,由建委(建设厅)一把手担任组长,制订工作计划,进行全面部署,并向省人民政府进行一次全面汇报。要督促企业及市、县做好回访和复查工作,并在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有隐患的工程,结合群众的投诉,逐一到现场实地进行检查,做出妥善的处理。
当前,要集中力量解决一批久拖不决的用户长期上告的老大难问题;要严肃查处一批质量严重低劣,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影响到使用的工程。对工程质量存有隐患的房屋,要及时作出处理,坚决杜绝出现倒塌事故。对居住在有隐患房屋中的群众,要及早安排迁出,防止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六、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对群众投诉置之不理的单位和领导者,要查清原因,严肃处理;对施工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招投标、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公开曝光;对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者要给予行政处罚;对不属于建设系统的单位和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报告当地政府,提请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于1996年1季度末,将这次集中清查处理劣质工程和用户投诉的工作完成,并写出解决用户投诉以及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专题报告,在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建设部。建设部将汇总后上报国务院。请各地务必按时认真完成此项工作。今后,要把解决用户投诉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希望各地区、各部门给予高度的重视。
答:防止电缆火灾事故有如下重点要求:
(l)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有关规程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2)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道应保持足够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
(3)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4)对于新、扩建的火力发电厂机组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
(5)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
(6)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7)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应加强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对贯穿在役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