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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09
【生效日期】2002-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科研院所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换证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计划)司,有关行业协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关于科研院所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换证的问题,我部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2001]179号)中规定:“主营为非工程勘察设计的科研院所已设立了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独立企业法人实体,可以该企业名义申请换证。尚未设立独立企业法人实体的科研院所只能以科研院所的名义申请行业的主导工艺设计资质,不得以自身名义独立申请换发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或部分设计资质。”考虑到目前许多科研院所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改为科技型企业,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会制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此,已经改为企业并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科研院所可以自身名义独立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换证。 2100433B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
您好,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
勘察设计资质丙级申请的条件及标准: ⒈资历和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6年及以上工程设计资历,并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管理能力。⑵ 独立承担过行业小型及以上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其工程设计项目质量...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编制说明 一、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是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
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3]2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的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建造师专业划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造师名称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只有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通过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建造师的专业类别在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内页中注明,不在证书的名称上标明。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在注册证书内页中注明。
二、建造师专业划分
一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4个。
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2个。
三、建造师管理
(一)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一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考试命题和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等工作由建设部会同人事部统一组织。各专业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和考试命题具体工作委托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各专业建造师注册的初审工作委托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
二级建造师考试命题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
(二)负责各专业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各专业大纲编写委员会负责本专业一级和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和指导书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发布文号】建质综函[2002]7号
【发布日期】2002-03-08
【生效日期】2002-0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报送2001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的通知
(建质综函[200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设计处,直辖市建委设计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根据建设部《关于布置2001年工程勘察设计年报统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01]348号)要求,2001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定于2002年4月初报送到建设部质量司,具体事宜要求如下:
一、上报途径
1、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负责汇总当地年报并报送建设部;
2、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单独向建设部报送年报;
3、原中央所属各勘察设计企业应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报;
4、目前尚未购买信息系统软件的企业,将年报文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输入汇总。
二、上报时间、地点
4月3日在北京报到,4月4~5日汇总年报。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三、具体报送内容和要求
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中建设表1-6汇总表;
2、2001年与2000年统计数据比较表,其中数据超过±10%,要做文字说明;
3、封面有建设厅(委)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4、省市汇总软盘或光盘两套(其中一套备份);
5、未上报统计年报的勘察设计企业名单,并说明原因;
6、当年统计年报分析报告,要求在1000-2000字以内。 2100433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