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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08
【生效日期】2002-04-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建镇规划提高工程质量的通知
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省建设厅:
六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作的通知》(计农经[2000]2372号)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移民建镇规划与工程质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建房质量不高、移民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跟不上等。这些问题应该引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做好移民建镇的规划,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利用国债资金进行平垸行洪、移民建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水患的决心和对受灾群众安居乐业的关怀。进一步加强移民建镇规划,提高工程质量,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认识肩负着的历史责任,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继续做好移民建镇工作。
今年三月中旬,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省分别与水利部、建设部、国家计委签定了“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在建国债项目、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部门在移民建镇工作中的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责任落实、分解到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把搞好移民建镇的规划与工程质量工作措施进一步落到实处。
二、确保移民建镇的规划科学合理和顺利实施
移民建镇的规划要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各地要对将要实施和正在编制的规划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规划选址、布点的科学性、水源点选择与道路交通的组织、耕作半径与移民生计问题的解决、土地的置换、地形与地质勘探等,既要因地制宜、又要保证规划的科学性。移民建镇规划一定要按程序进行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不能擅自变更规划。
三、抓好移民建镇的住宅和公用设施的勘察设计工作
房屋建设和公用基础设施一定要进行设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选用灾后重建通用图;也可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帮助设计经济、实用、美观大方的房屋;对于高坡、软土地基和地质条件复杂的房屋应单独进行地基勘察和地基设计。所有公用基础设施都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严禁无证或越级设计。
四、建立移民建镇工程质量责任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移民建镇工作中,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切实落实好移民建镇责任书中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因地制宜、制定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施工人员和乡镇管理人员实用施工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工程质量意识。
(二)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无论是自建、统建住宅,还是公用基础设施,均应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人。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的责任人,要追究其相应质量责任。
(三)进一步明确移民建镇工程规划、设计、建筑材料、施工各环节的质量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建房户在移民建镇工程中的质量监管作用,千方百计确保移民建镇工程质量。
五、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强化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对新(扩)建移民建镇的住宅、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把抓好地基基础和结构安全作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的重点内容。
(一)对移民自建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要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重点是红砖、预制砼楼板、钢筋、水泥、防水材料等)进行必要的知识培训;在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砼、安装拆卸模板、施工防水层等重要工序上进行技术指导,以达到不留结构安全隐患,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目标。
(二)对成片建设的统建房屋、三层以上移民建房和其它影响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内的施工许可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执行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对新(扩)建移民建镇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实施监理工作。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工作,对发现存在严重结构隐患的施工方法和危房要及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或住户,并及时采取保证人身安全的措施;检查结果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四)工程竣工后,移民建镇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建立、健全规划设计和工程项目档案,并及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六、建立移民建镇检查和汇报制度
按照“责任书”要求,四省的建设厅应建立规划和工程质量督查制度,对全省的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每季度都要进行一次普查,同时对重点地区和项目每个月都要有检查;并将检查的汇总材料分别上报省移民建镇领导小组和建设部。对发现规划设计中的重大问题和工程质量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并采取积极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建设部将对各地上报的情况适时进行抽查,并选择1~2个省召开工程质量现场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建城函[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各省...
1 事前控制 施工准备阶段是施工单位为正式施工进行各项准备、创造开工条件的阶段。施工阶段发生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往往是由于施工准备阶段工作的不充分而引起的。因此,项目监理部在进行质量控制时...
悬赏50分,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建设部要求进一步加强移民建镇规划提高工程质量
建设部日前针对皖、赣、鄂、湘四省移民建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建镇规划提高工程质量的通知》。《通知》指出,利用国债资金进行平垸行洪、移民建镇,体现了党中央、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各地稳步推进村庄建设规划,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村庄建设无规划、乱规划和"被规划"问题仍时有发生,照搬照抄城市规划现象未得到根本性改变。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乡村规划建设水平的部署,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关于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的要求,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通知如下:一、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
南京、贵阳、保定、邯郸、包头、鞍山、泰安、洛阳、新乡、襄樊等城市规划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有关精神,推广中西部地区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座谈会的经验,经研究决定,首期选择南京、贵阳等10个城市开展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建计(1997)69号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走上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城市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出现了从来未有过的好形势。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深入人心,城市住宅建设蓬勃发展,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大幅度增加,城市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城市综合功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此同时,我国城市建设事业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城市供水普遍紧张,大中城市交通阻塞的状况日益加剧,城市污染急待治理,城市防灾能力薄弱,洪涝灾害严重威胁着一部分城市的安全,这些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将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展和城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建设部门的广大职工,必须再接再历,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努力完成《建设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再上新台阶作出应有的贡献。为此,妥善解决城建资金问题是关键。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切实加强各项管理工作的同时,把收好、管好、用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工作摆上重要的日程上来,竭尽全力把城市建设抓上去。现就全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要严格遵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该文件第六部分提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并规定:“城市建设要配套安排,特别是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统一安排。建设资金主要靠地方财力解决,国家给予必要支持。……”。“市政设施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预算内资金,各城市都要将这项资金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城建部门负责筹集、分配。在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预算后,由城建部门负责制订使用计划,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监督。……”。“有关全国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商订、颁发执行”。
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保证资金足额到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目前在一些地方出现的截流、克扣、挤占高达百分之三十的问题,是绝不允许的。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准拒交、扣交和任意减免,要加大征收力度,提高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征收的透明度,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截流、克扣和挤占,也不准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
三、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工作,既要按照国家对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的要求,又要按照部门合理分工和责权利一致的原则,以有利于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为宗旨,规范各有关方面的管理行为,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财政部门应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好年度资金预算,城建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年度资金预算,制订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审计机关重点要搞好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用于项目建设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有关项目审批和工程概、预算审定,要按照部门的分工执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经费的,应根据财会管理规定,由财政部门拨到一级核算单位。
四、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要把有限的城市建设资金用到人民最急需的、与生产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方面,绝不允许去搞那些高级宾馆、招待所、纪念馆(碑、亭),各种‘中心;等非急需的建设”。要保证绝大部分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要坚决杜绝浪费和一切不合理开支,堵塞漏洞,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城建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城市建设是地方性很强的事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配合,切实抓好。目前我们正在同财政部门研究制订新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在新规定没有出台之前,原有资金管理体制不变。对部门间的不同意见,要采取主动,协商办事,难以统一的要报请同级政府进行协调。
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规范农民建房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德安县城市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尽量以拆旧建新,充分利用老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三荒地”。
第三条 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一户一宅”的方针。
第四条 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坚持严格报批。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宅基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报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宅基地,不得动工兴建。否则视为违法违章建筑依法拆除。
二、农民申请建房的条件
第六条 坚持“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房按统一规划设计的民房设计图纸进行安排。原则上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楼层不得超过三层。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22周岁的村民因婚姻(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和人口自然增长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新房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确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3、原有住房破旧经房管部门认定为D类危房需要改造、拆迁或因灾倒房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4、原有住房破旧或因灾倒房需另择地址新建住房,新选地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德安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审批宅基地:
1、不符合德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德安县城区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另选址新建住房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3、有转让、出售、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在农村居住但户籍属非农户口的;
5、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的;
6、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改造范围的;
7、原有住宅拆迁时,政府已进行安置的。
8、户口虽已迁入,但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
第八条 各行政村根据以上条件,建立本村农民建房信息库,确立本村农民建房户名单在本村张榜公布(公布期为5天),编制本村农民建房户台账,并上报镇城建办存档。
三、农民建房用地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民需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地申报审批手续:
1、各行政村遵循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本村农民建房信息库中的建房户进行初审分批次、分数量上报镇城建办;
2、县规划局、镇城建办、国土所派人员现场踏勘,分别提出初审意见;
3、被确定可审批建房的农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公示表,并用红纸书写在本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需拍摄2张照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镇城建办发放农村个人建房规划申报表填写上报。
4、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镇城建办上报县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
5、建房户持《选址意见书》,到国土所办理个人建房用地呈报手续;
6、建房户持《选址意见书》、《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建房图纸到县规划局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
7、手续齐备后,由县规划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镇城建办派员现场放线定位,开工建设;
8、建房完工后,经县规划局、国土管理所验收后分别换取《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土地使用证》,并执两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9、建房户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房屋必须建设完工,逾期原证作废,重新审批。
第十条 村委会必须对所呈报建房户严格把关,在审批过程中如发现呈报情况与事实不符,不予审批,并暂停该村的农民建房审批。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本镇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农户个人建房、用地和管理等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则依照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