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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城字第62号
【发布日期】1996-01-26
【生效日期】1996-0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设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26日建城字第62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
1995年我国洪涝灾害比较严重,一些地区洪水量之大是历史上罕见的。在洪涝灾害中,城市基础设施损失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受灾城市基础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共达37亿元。今年(1996年)是“九五”计划的第一年,为确保“九五”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要求,应及早做好1996年城市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制。
城市防洪是全国防洪工作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负责同志必须亲自抓,落实好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分级负责,严格要求,对重点防洪排涝地区实行分段包干,一旦出现汛情和险情,能够及时做到上传下达,并要迅速动员和组织力量进行抢护,保证城市安全渡汛。
二、做好城市防洪排涝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和江河流域规划重要组成部分,各城市要按照(国汛〔1995〕4号)《关于加快城市防洪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于今年(1996年)年底前完成城市防洪排涝规划的编制。各地城建部门要积极参与指导城市防洪排涝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别对城市低洼地区、开发区、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等要提出经济可行的防洪排涝措施和要求。
三、增加投入,加快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
防洪排涝工程是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充分重视和支持其建设,征收的城市堤防维护管理费要真正用到城市堤防维护和管理上,不得挪用。同时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投资体系,加快水毁工程和城市堤防建设。各地要根据批准的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制订工程建设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城市的防洪排涝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四、进一步加强城市防汛非工程设施建设。
各地要充分发挥现人设施的功能,建立健全设施日常养护管理体制,使现有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同时根据去年(1995年)城市防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抓紧修订和完善防御特大洪水预案,并切实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在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的同时,加强城市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建设,提高信息传递时效,确保汛情及时准确的传递。
五、做好汛前城市排涝设施的检查工作。
为提高城市排涝能力,充分发挥现有设施的功能,保证城市安全渡汛,今年(1996年)对僵城市排涝设施进行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检查分二步进行,第一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城建局)组织,按照城市排涝设施完好检查标准(见附件),对本地区有排涝任务城市的设施进行检查,评定完好等级。
第二步根据各地检查结果,我部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城市排涝设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间及城市另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于4月1日前将书面报告上报我部城建司市政工程处。书面报告内容,一是1996年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安排;二是城市排涝设施完好检查情况,包括被检查城市排涝设施概况;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评定,并认真填写附件中附表。城市排涝设施管理经验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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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涝是在发生灾情前事先防患于未然,减小灾难的发生。排涝是事后治灾,引洪水往别处流,恢复农田.村庄等土地的原貌
基于城市防洪排涝安全的探讨
文章从城市内涝严重、排涝技术落后、缺乏防洪意识等方面阐述城市防洪排涝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工程保障措施、行政管理措施、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措施与科学技术措施分析城市防洪排涝安全保障对策。
城市防洪排涝减灾对策的研究
城市防洪排涝减灾对策的研究
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今年(1995年)的布置,贯彻防汛工作要早抓早落实的方针,为做好1995年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城市防洪会议精神,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1994年7月,国家防总在天津召开了全国城市防洪工作会议,对城市防洪排涝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全面部署、分级负责、严格要求,抓住薄弱环节,尽早解决问题。各部门要密切合作,确保防洪排涝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维护质量。今年(1995年)要继续贯彻城市防洪会议精神,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的领导,加快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和建设步伐,争取在较短时间内,把城市防洪能力提高一步。
二、增加对防洪排涝工程的资金投入。
防洪排涝工程是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对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要真正重视,宁肯少上几个基建项目,也要保证城市防洪排涝资金投入的需要,特别是对一些防洪排涝的关键工程要舍得投入,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或减少洪涝灾害的损失。
三、组织做好城市排涝设施的检查工作。
在今年(1995年)汛期前,各地要对城市和开发区的排涝设施进行一次全面认真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市区排水系统,重点检查市区排水设施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如开发小区、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排涝河道等。对排水系统不畅的要抓紧疏通和修复;落实城市低洼地区的防涝措施,要制定应急方案,安排临时排涝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排涝泵站要全面检查、维修,使其保持完好工作状态,并设专人值班,随时应急启动。
2.城市河道是城市排涝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理顺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要认真制定落实好清障方案,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动员设障单位按规定自行清除,对拒不执行者,要依法强行拆除,以确保河道畅通。
城市防洪排涝工作任务重,各地要抓紧时间做好城市排涝设施检查工作。检查的书面总结和城市排水系统调查统计表(见附件)于5月10日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城字第142号
【发布日期】1995-03-20
【生效日期】1995-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设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的通知
(1995年3月20日建城字第142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
1994年我国部分省(自治区)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经济损失超过了大灾之年的1991年,突出暴露了城市防洪排涝设施薄弱、河道清淤除障工作不够彻底等问题。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城函[2007]805号
【发布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2007-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7]80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建城[2007]277号),我部开发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要求各地通过建设部网站定期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目前“信息系统”已进入试运行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制度,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落实责任、促进治污减排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同时要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我部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察,适时组织专家对各地信息报告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利用“信息系统”对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论定期予以通报,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作为国家支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以及实行“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
二、具体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地要尽快建立信息报告的三级责任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于2007年12月底前向我部城市建设司报送责任人汇总表(见附件1)。负责人和责任人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
(二)明确分工。原则要求如下:
1、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负责填报已投入运营的项目信息,每月一报,在每月10日前填报上一月的运营信息;并做好运营项目基本信息的补充修改工作。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运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市(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在建污水处理项目(含管网)相关信息的填报。包括:(1)在建项目基本信息(一次性填报);(2)在建项目进展信息,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前10日填报上季度的建设情况。在建项目完成并投入运行后,由运营单位按运营项目填报运营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在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填报的信息进行核查,对本地区信息报告工作负总责。
3、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主要填报信息的核准工作,原则要求在各地月报和季报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每年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半年度和全年度的评估和上报工作。定期组织对本地区信息报告情况进行核查,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培训。通过网络平台填报信息并进行分析评估,是一项新的工作,必须加强指导和培训。我部城建司将会同信息中心适时开展专门的培训工作。各地也要注意培养技术骨干,结合实际,组织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同时,在应用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逐步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
三、其他说明
(一)“信息系统”将直接利用我部网站运行,目前试运行阶段暂按所提供的网址登陆运行。详细使用说明可从“信息系统”首页下载。请相关人员认真阅读,指导运行。
(二)用户名由我部信息中心统一规定,暂分三类,分别为省级、市(区、县)级和运营单位级。用户名将直接送达省级主管部门。各地收到用户名后,要及时更改密码,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根据我部掌握的情况,部分投入运营的项目已经录入“信息系统”,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核实修改;目前未录入的运营项目,需由各地增加到“信息系统”中,并填写运营项目基本信息。所有的在建项目(含管网)均需由各地重新录入,并填写在建项目基本信息。
(四)《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所列的项目,已在“信息系统”中录入,供各地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