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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年3月4日发布《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基本信息

江苏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主要内容

江苏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合理降低

一、合理降低企业用工、物流成本

(一)在继续实施现有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基础上,2016-2018年再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0.5个百分点。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税局等参与)

(二)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总工会、工商联等参与)

(三)落实援企稳岗等补贴政策,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企业少裁员、不裁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四)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补贴力度。企业在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后,职工技能培训费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在其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额度内予以补助。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支持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参与)

(五)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服务性收费,落实国家和省“绿色通道”及取消船舶港务费相关政策,推进城市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便利化政策落实,规范通行证审批,优化通行环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等参与)

江苏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降低用能

二、进一步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六)从2016年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下调3.12分/千瓦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物价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七)优化能源发展结构,扩大电力降价空间。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采取双边协商与集中交易平台竞价相结合的模式,2016年安排直接交易电量500亿千瓦时,降低骨干企业用电成本。(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参与)

(八)开展大用户优化用电服务,免费为企业提供优化用电建议书,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充分利用谷时段低电价,降低用电成本支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物价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九)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重点保障年度重大项目中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用地,对工业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房屋租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 ”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在满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配套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将低效产业用地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市场主体实施再开发、综合整治提升改造等多种方式进行再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江苏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有效降低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一)加强商业银行业务窗口指导。充分发挥江苏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自律,维护存贷款利率定价秩序,落实国家降息政策。支持有条件的银行试点探索投贷联动融资服务,优化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合理确定贷款审批门槛。继续扩大续贷政策适用范围,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对市场前景好、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等参与)

(十二)用足用好央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投向与价格“双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商业银行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信贷计划,不得挤占、挪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金融债。(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牵头,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等参与)

(十三)鼓励和支持地方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省地联动构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2016年全省资金池规模不低于20亿元。(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参与)

(十四)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两禁两限”要求,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整治层层加码加价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鼓励金融机构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银行收费专项检查。(江苏银监局牵头,省物价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参与)

(十五)进一步充实政策性担保、再担保机构资本金。建立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担保机构的准入,降低担保费率;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在一定比例内的,省财政给予一定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对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随意收缩正常付息企业的担保额度。2016年省级财政安排10.5亿元“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参与)

(十六)支持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要素市场,积极开拓债券市场,培育引导私募市场。鼓励并推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利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交易,积极对接各类保险资金运用。扩大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规模,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天使投资(种子)资金(基金),引导天使投资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继续在苏州等试点地区推进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合理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省金融办牵头,省科技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等参与)

江苏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减轻负担

四、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十七)从2016年起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省财政厅牵头)

(十八)取消网络计量检测费、粮油储存品质鉴定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有关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物价局等参与)

(十九)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开放高校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省物价局牵头,省教育厅、地税局等参与)

(二十)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鼓励和支持地方对众创空间的用房、用水、用能、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给予适当补贴。(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二十一)制定《江苏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实施细则》,对省内实施技术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和新增税收贡献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奖补。“十三五”期间省财政安排20亿元,调动企业加强技术改造的积极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统计局、国税局等参与)

(二十二)积极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南京海关等参与)

(二十三)进一步落实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省国税局牵头,南京海关等参与)

(二十四)指导和支持企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放宽研发活动范围,简化备案资料,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二十五)简化认定流程,放宽认定条件,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鼓励和支持更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二十六)继续落实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进一步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绿色制造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二十七)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第五年缴纳。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省地税局牵头,省财政厅、国税局等参与)

(二十八)根据国家部署,把“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二十九)制定相应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收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江苏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降低成本

五、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在创办企业、投资办项目等重点领域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着力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力争实现全省范围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50日获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省编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三十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省以下部门擅自扩权增设的一律取消,收费过高的大幅降低收费标准。(省编办牵头,省物价局等参与)

(三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企业专利申请的资助力度,2016年省财政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2亿元左右。省专利运营基金争取扩大至5亿元,降低专利技术的市场化运作成本。(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出台本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强大合力。对国家和省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有新政策出台的,一律按新政策执行。省政府将把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作为督查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建立健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发展、关爱实体经济的良好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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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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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政策通告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根据中央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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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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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文献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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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2页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 93 号令 )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 93号令),自 2013年 1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 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 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 尽 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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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页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苏政发〔 2010〕1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10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 发〔2010〕23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 务和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 发展理念,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要求, 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治本力度,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 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 协调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 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改善安全环境,规范安全行为

国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近日,国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今后一个时期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方案》强调,要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降低企业成本与提高供给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好政府、市场和企业各自的作用,全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方案》明确,降成本工作要努力使企业税费负担、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能源成本、物流成本等得到合理和有效降低,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较为明显增强,产业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方案》从八个方面提出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具体措施:一是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包括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免征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等。二是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包括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扩大长期低成本资金规模,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稳妥推进民营银行设立等。三是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包括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等。四是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包括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五是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包括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积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实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完善土地供应制度等。六是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包括大力发展运输新业态,合理确定公路运输收费标准,规范公路收费管理,规范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等。七是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包括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开展投贷联动试点,鼓励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金融租赁方式盘活存量资源,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等。八是鼓励和引导企业内部挖潜,开展技术、管理和营销模式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目标成本管理等。

《方案》提出了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活动、发挥“互联网+”作用、立足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加强和改进管理、降低监管成本、改善公共服务、优化产业布局、分行业降本增效等方面的配套措施。《方案》指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评估总结和推广经验,建立和完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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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简介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苏政发〔2001〕141号2001年10月2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各市、县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从土地市场供求的实际出发,遵循节约用地、走内涵发展道路的原则,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努力盘活存量土地,以供给引导制约需求。个别地区确因建设需要,需突破上级下达的农用地年度转用计划的,经批准后可在年度、地区之间调剂。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供地时,必须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批准用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凡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必须首先使用闲置土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重新调整安排利用。对闲置土地较多时间较长的市县,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必要时暂停该地区一般项目的用地审批。对已确定的供地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继续开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有偿收回土地。为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今后凡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已按规定缴纳过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再重复征收;原土地使用者已按规定缴纳过的水电增容费等相应折抵免交。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供应渠道,实行集中统一供地。各地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对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照城镇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积极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统一征地和收购储备制度。各市县成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除在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初期由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外,各级财政每年都要从年度储备土地出让净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划出不少于20%的资金充实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实行封闭运作,财政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主要用于政府征用和收购土地。各有关金融机构在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地贷款时,要依照金融管理规定提供信贷服务。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控制征用土地适用范围。除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征用外,经营性项目用地一般不实行征用办法。要积极探索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租赁使用办法,或按照市场要求确定补偿标准,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供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省国土资源厅应尽快制定全省划拨供地目录,明确划拨供地范围,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相应调整划拨供地目录。对现有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在2002年底之前必须通过出让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暂不具备条件采取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实行租赁使用。各地要根据这一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这项工作。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和租赁收入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管理。

大力推行土地招标、拍卖和公开挂牌出让。各地要将土地供给信息通过土地市场向社会公布。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其他项目有偿用地,在公布供地计划后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当地政府组织招标、拍卖。招标、拍卖底价在土地评估基础上确定。确需协议供地的,供地价格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按照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的规定,集体审核确定,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的管理,逐步改革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政策。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在继续实行统筹安排、定点建设和执行规定优惠政策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新的机制,改划拨供地和减免有关规费的“暗补”为给低收入售房、承租对象“明补”,实行收补两条线,政府以公开挂牌交易方式出让供地,按规定向开发企业足额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然后将部分收益作为补贴直接发放给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助的购、租房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强土地市场建设与管理

建立健全土地有形市场体系。各市县要抓紧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的专门场所,并设立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按事业单位设置、管理,隶属于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并接受物价、财政和上级国土部门的监督。各地要切实解决土地有形市场建设的场地、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

实行土地公开交易制度。政府出让经营性项目用地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实现抵押权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需拍卖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必须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其中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办理。

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特别是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以出让和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房地产后,要从其土地拍卖价款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加强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任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凭合法的土地证书在土地市场中进行土地交易。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正常的土地证书查验制度,对批准用地后的土地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尚未进行土地登记,擅自改变原批准用途、容积率的,要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补交有关土地规费及收益。各级国土、工商、财政、物价、建设、房产、地税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管理,共同把关,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

四、规范企业改革中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地价评估,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办理变更土地登记。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报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转让(在原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的除外)的,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并相应调整原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的土地资产额。出让金标准按当时的基准地价和市场情况重新评估确定。

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因企业改制或改变划拨土地用途,不再符合法定划拨供地条件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企业需要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挂牌交易,以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对有多个需求者的土地,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以提高企业转让土地的收益。严禁企业与土地开发商私下交易。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在企业改革中未按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等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主动申报、违法情节较轻的,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手续;对于隐报瞒报,拒不配合调查,违法情节严重的,按非法转让、出租土地进行查处。

五、加强地价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更新和公布制度。基准地价未更新或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县,应立即着手部署基准地价的更新调整工作。各地基准地价调整更新和标定地价的评估确定工作,省辖市市区须于2002年上半年完成,县(市)城镇须于2002年10月底前完成。2002年底前,全省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经省国土、物价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省辖市评定地价评估结果经市国土、物价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制定出台全省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保护价。今年年底前,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基准地价,充分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制定全省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加强全省地价动态监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每3~4年更新一次,其间也可根据土地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抓紧建立全省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省重要城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公布城镇地价指数。

六、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

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监督,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健全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监督机制,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土地估价、土地勘测、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

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内部会审制度。各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建设用地审批以及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要实行内部会审,集体研究。

严格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备案制度,实行备案审查,依法监督建设用地审批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行为。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促进土地资产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各级计划、国土、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指导、服务与监督,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当前,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土地批租专项治理活动,对非法倒卖土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减免、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的典型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省各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1〕15号文件和本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充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队伍,建立完善各项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土地资产管理的监督,下级政府每年年底都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产管理情况,向上级政府书面进行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做好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地土地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定期向省政府作出汇报。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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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法规颁布

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房屋物业

苏政发4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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