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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利部
关于沿公路线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注意事项
交公养
(58)稂字第1号
(58)水农计何字019号
各省、区交通厅(公路厅)、水利厅∶
据1957年12月22日人民日报报道,群众因不懂得爱护公路的道理,而把公路边沟、桥涵等建筑物作为渠道的现象且有已经影响公路运输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使公路路基的稳定受到很大影响,给公路的养护工作增加了许多困难,如不及时注意防止,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为了积极支援农业生产和保证公路运输的畅通起见,应根据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就地取材、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和既不损害公路,又有利于农田水利效益的原则下,凡因兴修农田水利工程对可资利用的公路桥涵、边沟、取土坑等,在不损害公路的设备和不影响运输与安全的条件下,应允许合理的利用,但各省、区、交通厅(公路厅)、水利厅双方应取得密切联系和互相协调,并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当利用公路边沟引水时, 应对边沟纵横断面,尤其是边坡和沟底, 进行适当的调正与加固,以免冲刷和浸透路堤。加固方法很多,例如∶砌石、种草、
铺竹枝条排等等若边坡土壤渗水性强,须在边坡上加粘土复盖层保护。在易遭翻浆的地段,应避免利用边沟和取土坑引水,如果受地形条件限制必须通过则引水沟渠须设置在边沟和取土坑以外的部分或在边沟、取土坑上安设水槽通过。如引水工程需要挖深边沟或取土坑,应根据不同土壤做出适当的断面,不能垂直下挖,造成路基坍落现象,并宜在进、出水口处加以适当的防护设备。
二、如灌溉引水必须通过公路原有桥涵或利用原有桥涵添加闸门、过水槽等设备时,必须充分估计流量、 流速等等对原有桥涵的影响。 若超过原有桥涵的能力,则需酌予改建、加固或适当防护。又如引水必须跨越路基时,则需添建桥涵、暗管,不能任意挖路开明沟。同时在新建或改建公路时,公路建设部门与水利部门应当互相注意联系,尽可能照顾到水利规划的要求。
三、当利用公路桥涵、 边沟引水时,须勤加检查和保养,防止水溢路面和冲刷桥涵基础,特别在洪水、流水、翻浆季节更要密切注意。
四、关于因增添设备或加固工程所需费用,可列入农田水利机关计划内或由使用单位承担。对于群众性的工程,则应由农业社筹资或出工采料办理,公路部门亦应尽最大的可予以支援和帮助。
为了做好这一工作,各级公路部门、水利部门双方应主动与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密切联系, 贯制依靠地方、 依靠群众和相互协作的精神,求得合理的解决问题,支援农业生产。 2100433B
【发布单位】交通部/水利部
【发布文号】(58)水农计何字019号等
【发布日期】1958-01-27
【生效日期】1958-0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农村饮水工程不属于农田水利,准确的说应该属于给排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有电力工程、滴灌工程、道路工程(包括桥涵)如果是河灌还有渠道(包括闸门、系统管理房及沉沙池),饮水工程就少了很多项目。项目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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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中的注意事项
本文的目的是明确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的重要性,通过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注意事项,以此提高我国农业的水利工程建设水平。本文采用的是文献研究法,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查找,为本文的理论部分提供依据。通过本文的研究得知,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水平可以对引水渠道的流量、引水渠道的设计、灌溉和排水工程三个方面提高重视程度,采取措施。通过对以上三个方面提高重视,可以有效提高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平。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中的注意事项
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农田水利建设工程是重要的基础建设工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因此,如何提升农田水利项目设计水平,已成为当前施工企业面临的首要任务.基于此,本文主要论述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相关知识,希望对相关领域研究有帮助.
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施工资质就位企业名单的通知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3]4号。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3]4号
【发布日期】2003-01-06
【生效日期】2003-0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公布公路施工资质就位企业名单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3]4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现将经我部初审同意、建设部审查批准的公路施工资质就位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在今后的公路工程建设中,按照新的资质要求进行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管理。 2100433B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3]206号
【发布日期】2003-05-28
【生效日期】2003-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交通部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3]206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落实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着力解决“三农”问题,改善广大农村地区交通基础条件,经国务院批准,2003年至2005年国家将实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为做好这项工作,结合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和我部联合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何意见请及时告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2]288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委),其他有关单位:
现批准发布《公路工程标准体系》(JTGA01-2002),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公路工程标准的制订与管理,将遵照该体系执行。现行公路工程标准未列入体系表中的,现阶段仍然适用,今后视具体情况逐步予以废止或转为协会标准。
前 言
制定《公路工程标准体系》是公路工程标准化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国自1981年起正式建立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标准有了系统的编号,此体系一直沿用至今。鉴于当时的情况,公路工程的标准主要涉及各专业(如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体系按专业和建设过程做了简单划分。经过20年的发展,到2001年底,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已有62本,其中28本是20世纪90年代新增加的,即从1956年到1990年的34年间制定了34本规范,而20世纪90年代的10年时间内就新增了28本规范。新增加的规范内容主要涉及环境保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及质量检测等方面。
从标准发展过程看,具有几方面特点:分工越来越细、周期越来越短、内容越来越丰富、覆盖面越来越宽、理论不断完善、技术不断更新、与国际接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基于以上特点,现有标准的体系编号已不能容纳新增的标准,同时公路工程的建设、养护、管理等实践又要求标准体系有更大的扩容空间,因此体系的修订迫在眉睫。
本体系弱化国标与行标的区别,只列出需要由行政机关发布的标准,其余标准由协会组织审批发布;此外体系表中所列标准是目前预见所需的。对于未来需要的标准,在编号时考虑了增加所需的空间。
根据交通部公路司交公路发[1999]739号"关于下达1999年度公路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等编制计划的通知",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工程委员会(秘书处电话62079195)承担该体系的编制。编制过程中曾多次通过各种形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在此感谢有关方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20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