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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制造厂和建设安装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电设备的安装见证实施行业证实施行业归口管理,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并对见证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第十条 制造厂在设备开始安装之前,按照见证协议与建设安装单位商定设备安装见证计划。
第十一条 制造厂按见证计划安排,及时实施安装质量见证。建设安装单位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安装进度如有变动,安装单位应事先通过见证方,以便相应改变见证计划。
第十二条 对见证中发现的重大不符合项,见证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安装单位和制造厂,并上报双方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见证结果应形成书面文件,并履行见证签字手续。
第五章 协调
第十四条 在实施安装质量见证过程中,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上报各自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第六章 总代表组和建设安装单位的职责
第十五条 总代表组的职责:
1.总代表组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安装质量见证的协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总代表组负责与建设安装单位签订设备安装质量见证计划,安排和安装质量见证实施表,组织落实质量见证人员。
3.定期用书面形式向双方主管部门汇报安装质量见证中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抄送建设安装单位。
第七章 建设安装单位的职责
第十六条 建设安装单位的职责:
1.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质保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设备安装质量负责。
2.按照协议和商定的见证计划和实施表,积极配合见证方开展见证工作,主动介绍情况。
见证的技术依据
第八条 见证的技术依据:
1.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安全规程》。
2.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3.电力部制定的建规程。
4.由有关电力设计院提供的电厂工程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资料。
5.有关国家标准(GB)和行业标准。
6.由各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安装图纸
7.由各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
8.设备安装运行维护说明书。
请看册说明第四条 本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1. 安装主要工序: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水平搬运,设备开箱、点件、外观检查、配合基础验收、铲麻面、划线、定位、起重机具装拆、清洗...
工地运输和装卸费无论有没有施工组织设计,只要施工单位发生了都要给,只是运距需要业主代表或驻场监理认证。结算时据实结算。在《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送电线路中有明确的定额说明。110KV、220KV...
包括变压器、开关柜,电缆的敷设、控制电缆的接线,灯具、电机的接线与试运行。一些继续设备的电控调试等等。
第四章机械量仪表-定额
281 4.1 测厚测宽装置 工作内容:配合开箱检查、运输、安装、接线、常规检查、单元检查、功能检查、设备接地、整机系统调试。 计量单位:套 定 额 编 号 6-301 6-302 6-303 6-304 项 目 单 位 单 价 接触式测厚仪 同位素测厚仪 (直接测量 ) 带“C”型架 100kg以下 100kg以上 数量 合计 数量 合计 数量 合计 数量 合计 综 合 单 价 元 2550.92 5089.46 5829.71 7655.19 其 中 人 工 费 元 1578.50 3142.37 3605.91 4768.61 材 料 费 元 44.24 81.11 99.79 128.90 机 械 费 元 91.57 200.53 212.88 230.31 管 理 费 元 615.62 1225.52 1406.30 1859.76 利 润 元 220.99 439.93 50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5〕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指导和推动各地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科技部组织制订了《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科 技 部
2015年9月8日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0009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25日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国发〔2018〕21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7月02日 |
主 题 词: |
遵照部领导的指示,为理顺部与电力企事业单位审计工作的关系,拟订了《驻能源部审计局同电力企事业单位单计工作关系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部审计局。
驻能源部审计局同电力企事业单位审计工作关系的规定
驻能源部审计局是审计署派出机构,受审计署和能源部双重领导,行使政府审计和部门审计的职能。在审计监督上,同电力企事业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在内审业务工作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为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理顺关系,明确职责,驻部审计局同电力企事业单位在内审工作上采取“统一组织,分级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的积极性。为此,遵照部领导指示,对驻能源部审计局同电力企事业单位审计工作关系暂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电力企事业单位系指能源部直属的电力企事业单位以及由能源部,水利部共管以能源部领导为主的企事业单位。对电力行业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驻部审计周的职责范围:
1.根据国家、能源部和审计署的要求,制订能源部系统的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审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任务,下达指令性的审计项目和指导性的审计任务,并组织与监督其实施。
2.负责传达国务院,审计署、能源部有关审计工作方面的文件,重要通报和指示要求,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能源系统的实际,拟订须由部颁发的审计工作制度,办法和规定,并组织与监督其实施。
4.负责审批重大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布置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审计表报。
5.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组织推广。
6.协助直属直管单位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方面的协调等工作。
7.参与审核直属直管单位审计负责人的调动、任免事项。
8.负责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技术职称的评定的协调工作。
三、工作关系
直属直管单位(含由能源、水利两部共管以能源部领导为主的单位)审计处(室)在本单位总经理、局长、院长(所长)、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其负责;同时接受驻部审计局的业务领导,对审计局负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署和能源部制订的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的制度、办法、规定等,并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2.组织实施审计局提出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以及下达的指令性和指导性的审计任务,对重大审计事项结论、处理决定报审计局审批。
3.按时提报年度计划,审计项目,统计报表,工作总结;随时报送审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以及规定的其他重要信息等。
4.提供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审计报告和有关会计、统计、决算资料。
5.直属直管单位审计负责人调动,任免、报审计局审核。
6.承办审计局委托交办的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