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制造厂和建设安装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电设备的安装见证实施行业证实施行业归口管理,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并对见证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第十条 制造厂在设备开始安装之前,按照见证协议与建设安装单位商定设备安装见证计划。
第十一条 制造厂按见证计划安排,及时实施安装质量见证。建设安装单位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安装进度如有变动,安装单位应事先通过见证方,以便相应改变见证计划。
第十二条 对见证中发现的重大不符合项,见证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安装单位和制造厂,并上报双方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见证结果应形成书面文件,并履行见证签字手续。
第五章 协调
第十四条 在实施安装质量见证过程中,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上报各自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第六章 总代表组和建设安装单位的职责
第十五条 总代表组的职责:
1.总代表组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安装质量见证的协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总代表组负责与建设安装单位签订设备安装质量见证计划,安排和安装质量见证实施表,组织落实质量见证人员。
3.定期用书面形式向双方主管部门汇报安装质量见证中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抄送建设安装单位。
第七章 建设安装单位的职责
第十六条 建设安装单位的职责:
1.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质保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设备安装质量负责。
2.按照协议和商定的见证计划和实施表,积极配合见证方开展见证工作,主动介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