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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8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17号),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江夏区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基本信息

江夏区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简介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善我区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源头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促进土壤资源的永续利用,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目标指标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土壤污染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根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得到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6%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7%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以省市下达为准)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

1.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并启动详查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全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着重调查钢铁及深加工、石油加工、焦化、化工(含制药、农药)、汽车制造、铅酸蓄电池、电镀、电子废物拆解、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以下简称高风险行业)企业和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及其周边土壤。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年开展1次抽查,每5年开展1次详查。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2.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制定全区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方案,并启动详查工作。2018年9月底前以“菜篮子”基地和粮油生产基地为重点,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和农产品质量详查。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区农业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调查结果报市农委备案。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3.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状况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详查。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调查。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适时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估。逐步推进集镇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

4.建立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结合国控、省控土壤环境监测点位,2019年底前,在全区“菜篮子”基地、粮油生产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周边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控点位,每年定期开展监测,并形成土壤环境质量全分析监测数据。重点监测土壤中镉、铬、汞、铅、砷、镍、铜、锌等重(类)金属和石油烃、多环芳烃、苯系物等有机物。

(二)严格控制和预防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力度。建立健全未利用地环境保护机制,防止土壤污染。按要求开展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实施全区未利用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全区未利用地清单、耕地后备资源清单,并实现动态更新。建立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巡查制度。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各街道、金水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梁子湖风景区负责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符合耕地标准的纳入耕地红线管理;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对滩涂、湿地的保护,严禁向滩涂、湿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2.强化空间布局管控。2020年底前完成全区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定工作。区域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需符合土壤环境功能定位。相关规划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不符的,应主动修编;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壤功能定位的,应主动避让;对土壤环境质量不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工业项目布局选址应符合江夏区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要求,严格控制新建石油加工、化工等建设项目;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敏感点周边新建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也不得在上述行业企业周边或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上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鼓励工业企业聚集发展,减少土壤污染。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等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搬迁关停计划并实施。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改、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增加其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监管要求。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监管工作。对土壤环境质量不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4.加强重点企业监管。2017年起筛选国控、省控、区控的重点企业,建立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清单,并实现动态更新,定期向社会公布。列入清单的企业按照监测规范对厂区内土壤,每年自行至少开展1次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做好替代工作。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

5.防范工业企业关闭、搬迁、拆除活动土壤污染。强化企业搬迁拆除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督促责任企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区环保、科技和经信部门备案。区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关闭、搬迁、拆除活动中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避免造成土壤环境污染。

6.强化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十三五”重金属总量控制目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至各单位。到2020年,全区高风险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2%(以省市下达目标为准)。继续淘汰钢铁、化工、电镀、铅酸蓄电池、平板玻璃等涉重金属高风险行业落后产能;提高重金属行业准入门槛,新建涉重企业必须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制定铬、镉、铅、汞、砷等5类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名单,每2年完成1轮清洁生产审核。新建涉重企业应采用国家推荐的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清洁生产评价应达到行业内清洁生产二级水平。积极推广低毒或无毒、低污染、低能耗的清洁生产工艺,实施清污分流、分类处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重金属污染物减排。

7.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2018年底前,完成存放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大宗堆存场所风险排查。分类实施堆存场所整治工作,2020年底完成。存在风险的堆存场所,由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风险较大的由使用权人编制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消除土壤环境污染隐患,整治结果报有管辖权环保部门备案。整治到位的,可继续使用;整治无效的,取缔清理。区环保部门应加强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建设贮存场所、设施,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规范废旧家电、汽车等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实现工业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8.合理使用化肥农药。进一步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示范工程建设,鼓励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制定有机肥使用补贴政策,减少化肥使用量。加速绿色防控技术、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的推广应用。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制定落实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减量使用计划。到2020年,实现全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以省下达指标为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以省市下达指标为准)。

9.加强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开展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企业排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加强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和残留、废弃农膜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处理,2020年底前,全面开展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

10.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促进源头减量,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有毒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实施农产品产地和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到2020年,全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以省市下达指标为准)。

11.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全区污水灌溉区调查并建立污水灌溉区名录,2018年起每年开展1次污水灌溉区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12.控制生活源污染土壤。加强对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厂所在位置及其及周边土壤的监控,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卫生防护带,防止污染周边土壤。推进垃圾转运站建设工程,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集中回收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并进行安全处置。加强污泥的管理,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密切关注江夏区长山口等垃圾填埋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群众自觉使用可循环使用的购物袋和环境标志产品。

13.防止污泥底泥污染土壤。加强污泥的管理,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2020年底前全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100%以上。加强湖泊河道清淤环境管理,清淤前应对底泥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价。污染底泥堆放场地应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防治污染底泥乱堆乱倒造成土壤二次污染。

(三)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1.严格用地准入规划。自2017年起,区国土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将全区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作为确定土地用途的重要依据。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2.建立关停企业污染地块筛查工作机制。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关停企业原址用地污染筛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档案,作为地块环境风险管控的重要依据。

3.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对新增建设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以及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等使用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并承担必要的治理修复责任;对拟收回工业用地调查评估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各街道、金水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梁子湖风景区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转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地块,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4.严格实施调查评估。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禁止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区国土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报区环保、国土规划部门备案,并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共享平台。

5.风险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在全区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基础上,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对确实存在风险但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设置限制进入标识,加强地块及周边环境监测,实施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迁移。

6.落实土地监管责任。区国土规划部门要严格监管土地收储和流转、改变用途、规划选址等环节,防止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被开发利用。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严格污染地块上的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提出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建议,并做好治理、修复等转变前的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四)保障农用地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以及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分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全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划定信息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并定期更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作为全市两个区试点之一,开展林地划定工作。

2.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类耕地。区国土规划部门牵头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农用地使用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责任,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重点产粮(油)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各街道、金水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梁子湖风景区在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时,要约定受让方土壤环境保护责任的条款,对过度施用化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要限期治理修复;对拒不履行限期治理修复义务的,可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直至依法解除协议、合同。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采取预警、约谈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鼓励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推广秸秆腐熟还田“五化”利用,建设一批秸秆收储中心,建设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推行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等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

3.防控企业污染优先保护类耕地。基本农田边界设立隔离防护带,隔离防护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项目。有序开展隔离防护带内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项目的清理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隔离防护带内现有其他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

4.安全利用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2019年底前制定全区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加强农产品产地及产品质量检测,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定期对农民和农村合作社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目标任务(以省市下达目标为准)。

5.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落实国家及湖北省严格管控类耕地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意见,制定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及时依法调整土地利用类型。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的目标任务(以省市下达目标为准)。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度污染耕地,各街道、金水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梁子湖风景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采取调整种植结构和修复试点等管控措施。

6.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开展全区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并实施林地、草地、园地农药控制实施方案,到2020年,单位面积农药使用量下降10%。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依法规范农药制售使用行为。制定并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五)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土地所在地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的污染地块和待开发建设用地中存在风险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梳理治理修复污染地块清单,制定江夏区土壤治理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开展治理与修复。以原安山炼锌厂土壤修复等项目的污染地块和安全利用类耕地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的任务(以省市下达指标为准)。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建立江夏区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方案由区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批。修复工程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理工作。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应加强管理,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不合格的,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修复结果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街道、金水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梁子湖风景区和相关区直部门要定期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区环保部门负责建立通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相关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制定江夏区成效评估方案,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管辖范围内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1.健全监管体系。相关部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监管机构的建设,区环保部门应设置专业科室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充实土壤环境监管人员。要将土壤污染监管工作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将土壤污染监管职责落实到街道(开发区、风景区)和社区(村),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2.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土壤监测能力。增加土壤环境监测人员编制和监测仪器设备。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3.提升土壤监管执法能力。2018年,实现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监察装备能力全面提升。每3年开展1轮全区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

4.严格监管执法。以“菜篮子”基地和粮油生产基地以及饮用水源地为重点保护对象,着力对高风险行业企业进行监管。开展高风险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5.提高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江夏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土壤环境应急事项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应急体系,明确防治土壤污染的有关要求和措施,提升应对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江夏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增加有关土壤污染应急职能,成立土壤污染应急专家组。各街道、金水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梁子湖风景区和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制订完善土壤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完善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和应急响应制度,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大物资和资金投入。

(七)推动科研和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发挥我区作为全国重点科研教育基地的优势,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研究。各级政府应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科研项目扶持力度。区科技和经信部门要组织成立土壤专项研究机构。开展我区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等方面基础研究,开展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卫星遥感应用等关键技术研究。鼓励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2020年底前比选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制定并发布推荐技术目录。建设江夏区环保新技术推广平台,整合共享全区环保技术研究成果,推进成果转化。深入研究土壤风险评估技术、土壤精准集约化修复技术。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在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发展产业,形成成熟产业链。鼓励政府在调查、评估、治理、考核等环节向第三方购买服务。建设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化示范基地,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制定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建立公开从业单位诚信“黑白名单”并定期更新。

(八)引导多元化资金投入

1.加大财政投入。区财政局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资金保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区予以奖励。设立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整合科技基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2.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

3.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治理修复。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政府部门在调查、评估、治理、考核等环节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九)加强社会监督

1.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编制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区环保部门要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区土壤环境状况。高风险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2.引导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土壤环境或不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为举报。鼓励公众通过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环境执法单位聘请社会人员义务监督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各类民间组织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各大新闻媒体平台曝光各类违法排污、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3.推动公益诉讼。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有关职能部门、法律机构应为其提供支持援助。在全区范围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检察机关可作为公益诉讼人,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4.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导向作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以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为对象,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讲座。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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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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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00m²
  • 1
  • 中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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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碳汇林工程

  • 黑木相思高60厘米,地径0.6厘米以上
  • 10000株
  • 1
  • 中档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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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实施时间20186月)

  • 详图纸及富士电梯说明及扫描件(项目已竣工)
  • 6台
  • 3
  • 山东富士
  • 中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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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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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2018

  • 2000X1800
  • 1樘
  • 3
  • 诺托、萨威奥、格屋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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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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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文献

长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责任分工表 长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责任分工表

长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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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2页

— 1 — 长海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责任分工表 (各镇为各项工作的具体责任者,不在表中一一列出) 序号 类别 工作任务 完成时限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一、 1 开展土 壤 环境质 量 调查 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为重点,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8年底前, 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具体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对农产品质 量的影响。 2017 年底前 县环保局 县财政局、县国土 规划建设局、县农 林水务局、县发展 改革局等 2018 年底前 县环保局 县 国 土 规 划 建 设 局、县农林水务局 等 2020 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并划分风险等级。 2020 年底前 县环保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 国土规划建设局等 一、 2 建设土 壤 环境质 量 监测网络 2018 年底前,完成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市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 量监测网络建设,充分

福州市马尾区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 福州市马尾区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

福州市马尾区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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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 1 — 福州市马尾区土壤污染防治 2017年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榕政综 〔2017〕36 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土壤污染 防治 2017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 2017〕197号)以及《福州 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马尾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马政办〔 2017〕138 号)的要求,推进我 区土壤污染防治 2017年度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到 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 土壤环境质量总体 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 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率高于 91%,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高于 90%”的总体目标, 2017年各镇 (街)、各园区要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在现有基础上

咸阳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简介

咸阳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省政府《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6〕52号)、《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和《咸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净土保卫战,推进我市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的落实,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构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分解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夯实土壤环境管理责任;按照省上要求,配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监测网络建设;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推进土地安全利用。

2018年,我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78%。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以2013年为基数继续削减3%。

二、重点任务

配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补充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以源头管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为主要内容的“严控污染源·善待黄土地”行动,打好“净土保卫战”,确保人民群众的“水缸子”“米袋子”“菜篮子”环境安全。

(一)配合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配合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点位补充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除特别说明外不再列出)

(二)深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配合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做好调查取样协调、服务保障工作,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完成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三)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配合建立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四)组织农用地类别划定。配合开展关中灌区吨粮田产业带,渭北旱作高产玉米产业带等粮食功能区进行试点,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集中式水源地周边区域土壤环境保护,建立优先保护区域地块名册。(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参与)

(五)加大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有序推进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实施。督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参与)

兴平、武功、乾县、泾阳、三原5个产粮(油)大县(市)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市环保局牵头)

(六)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据陕西省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完成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年度任务,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年度任务。加强林草园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参与)

(七)明确管理措施。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监管,利用污染地块信息管理平台,建立污染地块动态管理名录和联动监管机制。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制度,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参与)

(八)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牵头)

环保部门要加强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全省疑似污染地块排查,及时将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腾退土地纳入管理名录,推动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环境调查评估,落实风险管控及修复治理措施。加强对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等相关活动的从业机构管理。(市环保局牵头)

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等,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对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进行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市住建局牵头)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对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若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进行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不得为其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或转让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九)加强未利用地管理。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县市区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十)严控污染源,加强企业污染监管。动态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强化监察执法、监督监测、信息公开、清洁生产等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其开展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并公开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区域土壤监测计划,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对省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市环保局牵头)

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安监局参与)

(十一)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礼泉县要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参与)

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十二)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有色采选及冶炼、铅蓄电池生产及回收再生铅、皮革加工、铬盐生产、聚氯乙烯(电石法)生产、电镀加工、硫酸生产(硫铁矿)等7个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镉、汞、砷、铅、铬)排放量以2013年为基数继续削减3%。(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参与)

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建设项目。(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参与)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涉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鼓励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十三)规范工业废物处置。完成全市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存在问题企业“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三防整治任务。加强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的清理整顿,依法取缔一批、重点整治一批、规范引导一批,严厉打击违法排放和“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十四)控制化肥农药污染。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在兴平、武功、乾县、泾阳、三原5个产粮(油)大县(市)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保持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8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十五)回收利用废弃农膜。配合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回收利用比例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十六)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落实禁养区管控措施,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推进旬邑县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建设。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6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十八)减少生活污染。实行建筑垃圾集中收集、清运、定点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资源利用率达到25%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逐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咸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推进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建设。(市住建局牵头,市城建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完成礼泉、永寿、旬邑、长武、淳化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参与)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建设。(市城建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参与)

(十九)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推进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建设。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已经完工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参与)

对土壤污染严重、区域生态功能退化、可利用水资源不足等不宜连续耕种的农田实行定期休耕。制定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计划,完成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年度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夯实部门责任。各项重点任务的牵头部门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每季度末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2018年12月10日前,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要将本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证明资料报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度协调,汇总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完善保障措施。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年度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考核办、市审计局等参与)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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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简介

《吕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是2017年吕梁市发布方案。

吕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6〕69号),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和山西省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市实际情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吕梁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1)在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依据国家和山西省统一部署,成立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机构,制定详查工作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调查,掌握其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更新调查。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

落实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现有监测站点和点位,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环保、农业、国土行业监测机构作用,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并建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补互联共享,客观、准确反映土壤环境质量及环境风险。按照国家和我市统一部署,配合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密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员会等

3.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3)将土壤环境监测纳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2018年底前,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具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20年底前,交城县、文水县、汾阳市、孝义市、离石区、柳林县、中阳县等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县(市、区)具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人员培训,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针对全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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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简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立足省情,按照“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同步共赢,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全面构建科学、务实、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努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以省级为中心,建设省、市两级土壤样品库和样品流转中心,提高土壤样品集中、统一、规范储存能力。(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和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建成山东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省、市级和重点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具备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的能力,所有县级环保部门应具备土壤采样与制样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各级政府及企业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有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针对监测超标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环境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果品生产大县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环保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2020年年底前,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5982万亩。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政府将对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1288万亩,基本农田数量确保9584万亩不减少,实施保护性耕作2250万亩以上,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4500万亩。(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供销社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全省每年定期组织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重点监控产品监控抽查。同时,逐步扩大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的重金属协同监测预警。依托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重点针对农产品产量安全等内容,每年分期分批对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进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所在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向滩涂、盐碱地、沼泽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自2017年起,在东营、滨州等地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等方式改良盐碱地试点。(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化工、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自2017年起,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准,优化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关部门制订本辖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环保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公开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市级政府可对相关工矿企业提出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尾矿库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做好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以枣庄、济宁、泰安、菏泽等市为重点,开展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到2020年,煤炭企业治理已稳沉采煤塌陷地达到80%,新增塌陷地达到同步治理,各地治理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达到80%。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减排指标。(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分解落实到各市,并纳入各级政府节能考核指标。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各市至少建成一处正式运营的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所。(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稳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实施,建立减肥增效集成示范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强化高毒、高残农药源头监管,全面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1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17年起,选取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省30%以上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实施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程,积极开展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示范推广光热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08—0.01mm以上标准地膜,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自2017年起,开展产粮(油)、蔬菜产业和果品生产大县的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工作;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省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以提高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利用水平为重点,根据养殖规模,选择性推广粪便肥料化利用技术。依托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畜禽粪便肥料化生产设施,生产有机肥。积极推进农村废弃物三级网络试点工作。到2020年,争取建设30处三级网络试点项目,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100%,全省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省畜牧兽医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等参与)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开展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到2020年,完成1.3万个行政村整治任务,全省村庄污水处理率达到35%,设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城市(含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山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年底前完成。规划报环保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以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济宁、临沂等市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各市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民居住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各市要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并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报所在地农业、环保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所在地林业、环保部门备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追责。(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市环保局要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单位的科研技术和人才优势,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有机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技术、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实施高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和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遴选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高校协同创新中心。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通过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科学院等参与)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自2017年起,分期实施一批农用地、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20年年底前完成。组织配套集成以源头防控、农艺措施修复、土壤重金属原位钝化修复、植物萃取修复为重点的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在工矿区、蔬菜种植区、污灌区开展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研发、筛选和优化,通过试点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强化果菜生产区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技术的推广应用,在设施蔬菜栽培和果树种植集中区域重点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在鲁西平原区、鲁北平原区、鲁中南山地丘陵区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3.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的集成示范,加快成果推广与转化。建立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鼓励高校积极加入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纳入全省统一的网上技术交易平台体系。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科学院等参与)

4.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通过“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 ”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政策机制。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推进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省级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各地应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2.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等参与)

(二)完善法规规章,健全标准体系。

1.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在对全省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因素、存在问题、治理措施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并适时推动环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管理等相关法规、规章完善工作,依法规范、促进、引导、保障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环保厅牵头,省法制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017年起,逐步对山东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我省标准体系。适时制定山东省农用地、林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山东省肥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以及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研究制定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农膜等地方标准。(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三)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公益诉讼。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果品生产大县、设区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市级和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有关执法机构,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现场执法装备。对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2.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做好对环保公益组织的规范和培育工作,进一步畅通公益组织诉讼渠道,排除诉讼障碍。总结和推广青岛、烟台、潍坊、临沂、德州和聊城6市开展检查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经验,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法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手段与检察手段有效对接机制,共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四)加强社会监管,开展宣传教育。

1.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省土壤环境状况。市级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深入开展“污染随手拍”“环保开放日”等宣教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土壤环保的监督管理。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托“互联网 ”创新环保公众参与模式,完善省、市、县三级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2.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大土壤资源、土壤环保等方面科普资源的开发建设,在主要新闻节目中加强土壤环境方面的报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在报刊、网站等刊发相关评论文章引领社会舆论。把粮食质量安全与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有机结合,利用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大范围的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把土壤环保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省网信办、省科协等参与)

(五)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实行定期调度督促。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等参与)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方案,制定防范土壤污染的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等参与)

4.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 。省政府将与17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参与)

土壤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构筑健康人居环境的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我省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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