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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试行),是指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 为进一步加强有奖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行为,鼓励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有奖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行为,鼓励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奖发票是指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集中印制、统一布奖、套印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并设有兑奖联的发票。
第三条 地税机关依照公平、公正的布奖原则,对设有兑奖联的有奖发票实施随机布奖,布奖过程由公证部门公证。
第二章 有奖发票种类
第四条 从事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适用的《江西省**市定额发票》(手撕式)、《江西省**市服务业发票》(剪裁式)、《江西省**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发票》(税控卷式),以及以上行业使用的印制纳税人名称的发票。
第五条省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调整有奖发票的种类。
第三章 有奖发票开奖方式和奖项设置
第六条 有奖发票开奖方式分为“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式”两种。
第七条 “刮开式”的有奖发票在其兑奖联的奖区印有密码和中奖金额、“协税光荣”等字样,并用荧光油墨覆盖。消费者索取有奖发票后,可当场刮开奖区覆盖层,显示“中奖金额”的为中奖发票,显示“协税光荣”的为未中奖发票。
第八条 发票的定期摇奖,必须由消费者通过语音电话、短信、地税网站等多种方式,将取得的有奖发票的代码、号码和密码等相关信息,输入到摇奖数据库中。省局组织定期摇奖,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告中奖结果,消费者可在当地地税部门查询,也可通过语音电话、短信、地税网站进行中奖查询。
第九条 “刮开式”的有奖发票布奖率为2.128%,奖项设置为:一等奖单个500元、布奖率为0.001%;二等奖单个100元、布奖率为0.02%;三等奖单个50元、布奖率为0.05%;四等奖单个20元、布奖率为0.2%;五等奖单个10元、布奖率为1.857%。
第十条 定期摇奖的有奖发票,全年设置一等奖12 个,每个奖金为人民币20万元; 二等奖36个,每个奖金为人民币5万元;三等奖72个, 每个奖金为人民币2万元;分期进行摇奖。
第四章 有奖发票的兑奖
第十一条 “刮开式”的有奖发票,奖金实行全省地税机关通兑。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兑奖岗,为符合兑奖条件的中奖者或委托者办理兑奖手续。
“摇奖式”的开奖、兑奖由省局定期组织实施,奖金兑付地点由省局指定。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在兑付“刮开式”中奖的奖金时,经验票无误后,在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在发票联上加盖“已兑奖”印章,并当场办理兑奖手续。
第十三条 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兑奖,对“刮开式”的有奖发票,主管地税机关可与用票单位和个人签定“委托兑奖协议书”。受托单位和个人应在中奖发票兑奖联的背面注明兑奖日期、兑奖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凭兑奖联按期向主管地税机关结算,地税机关按规定支付给受托人5%的手续费。
第十四条 “刮开式”的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兑奖截止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摇奖式”中奖的兑奖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30内,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中奖人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奖金的,需授权委托代领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中奖者为个人的,在兑付奖金时必须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中奖者为单位的,领奖时需出具中奖单位的证明,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收款单位、开票日期等票面信息填写不完整或经过涂改的;
(二)发票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三)空白发票或作废发票;
(四)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撕开的;
(五)发票票面严重损坏,内容不能辨认的;
(六)地税机关按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有奖发票的防伪、鉴别
第十七条 有奖发票的发票号码、密码和奖区信息采用数码防伪技术印制,三者为唯一对应关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方式进行有奖发票的真伪鉴别。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主动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省局负责有奖发票的设置、布奖、摇奖等工作,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兑奖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原各市、县(区)地税局的有奖剪裁式、定额式发票在200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发[2004]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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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县地税局组建于1994年9月, 东乡县地方税务局位于江西省抚州地区东乡县东乡县地方税务局,现已更名为,抚州市东乡区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东乡县地税局组建于1994年9月,现有稽查局1个直属机构,下设孝岗、邓家、圩上桥、岗上积等4个分局,1个办税服务厅;局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计财、税政、征管及监察室等四股二室,同时按机构改革文件规定设立了信息中心1个事业单位。
全县地税系统主要负责13个税种的征收管理,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另外,还负责代征的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6年12月8日,罗风仂同志任东乡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免去其东乡县地方税务局纪检组长职务,乐兴中同志任东乡县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东乡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局长职务 。
【发布文号】京地税征[2000]559号
【发布日期】2000-12-28
【生效日期】2000-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京地税征〔2000〕55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发票承印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提高发票的防伪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防伪措施实施的范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自印的普通发票统一实行防伪措施。即:统一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造纸企业生产的发票防伪专用纸和发票防伪专用油墨。
二、防伪措施应用的对象
1、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所使用的纸张。
2、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所套印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3、特殊需要在发票联所增设的其它防伪标记。
三、发票防伪的特征
1、专用纸:发票的发票联统一使用白色专用水印原纸,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
2、防伪油墨: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的号码统一使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橘红色反应。
3、使用无碳压感纸或机打发票用纸所印制的普通发票,其防伪特征统一使用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
4、如有特殊需要在发票联增设的其它防伪标记。其防伪标记和特征由市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
四、防伪专用品的管理
1、由市局指定的发票承印企业使用的防伪专用品,统一由市局负责向定点生产企业调拨。未经批准发票承印企业不得擅自购领防伪专用品。
2、发票承印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使用防伪专用品,发票印制的防伪质量必须符合市局规定的标准。
3、发票承印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防伪专用品的领、用、存管理制度,并应设专人、专库加强保管,确保专用品的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出或互相串用防伪专用品。
4、发票承印企业如发生防伪专用品的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市局接受处理,并采取有力措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5、市局将定期对发票承印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不按此规定执行的,以及发生防伪专用品流失或擅自损毁的,市局将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并取消其承印发票企业的资格。
6、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5〕105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