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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是江西省发布的房产税细则。

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基本信息

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修改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易炼红

2018年11月2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二、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一)将第三条中的“经管人”修改为“经营管理单位”。

(二)将第六条中的“地方税务局”、第十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机关”。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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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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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连锁瓦

  • 规格(mm):3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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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施行细则全文

(1987年2月10日赣府发〔1987〕7号公布1998年2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修正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正2018年11月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系指省辖市(不含市属县)、设区市所辖市;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系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属镇;工矿区系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县属镇的具体范围,以行政区划的界限为准。工矿区的具体开征地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

第三条 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的所有房产,不论房产自用、出租、出借、出典等,除《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免税者外,一律由房产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或承典人缴纳房产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应包括土地征用费和拆迁费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

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依据的,可由税务机关参考当地同类房产的结构、建造时间和建造标准进行核定。

房屋管理部门的公管房屋,代管、经租的房屋,均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不包括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设区市或者县(市、区)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办理。

第七条 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产,按各单位实际使用面积(公用部分,按定编人数或在职人数)划分征免房产税。

纳税单位的应税房产,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房产。

纳税单位新建的房产,一律从建成验收的下期起征税。对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产,应自使用的月份起征税。

纳税单位房产价值发生增减时(如拨入、调出、买卖等),从增减的下期起调整税额,当期税款不退、不补。

第八条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房产管理部门按月缴纳,企业及其它单位和个人按季缴纳。

第九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对城镇居民应纳的房产税,由于税源分散,当地税务机关征收有困难的,可委托城镇居民委员会代征,并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第十一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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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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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文献

江西省收费标准 江西省收费标准

江西省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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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0KB

页数: 9页

三级 二级 一级 270100001 尸检病理诊断 次 700 600 270100002 儿童及胎儿尸检病理诊断 次 500 500 270100003 尸体化学防腐处理 次 300 300 270200001 体液细胞学检查与诊断 例 40 40 40 270200002 拉网细胞学检查与诊断 例 50 50 50 270200003 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与诊断 例 60 60 60 270200004 脱落细胞学检查与诊断 例 40 40 40 270200005 细胞学计数 例 20 20 20 270300001 穿刺组织活检检查与诊断 例 80 80 270300002 内镜组织活检检查与诊断 例 80 80 270300003 局部切除组织活检检查与诊断 每个部位 80 80 2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简介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域范围。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房产税纳税期限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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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试点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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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房产税

上海版房产税四要素:

1、“起征点”为人均60平方米;

2、税率按房价高低分档;

3、“卖旧买新”可退税;

4、存量房一概不征。

据介绍,上海房产税始自去年1月份,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对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即对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计算征收房产税。

上海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试点过程中应税住房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办法》中还规定了几类可以退还房产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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