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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商品市场建设的决定

《江西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商品市场建设的决定》是江西省人民政府2000年8月14日印发的一份文件。

江西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商品市场建设的决定基本信息

江西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商品市场建设的决定简介

【发布单位】814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商品市场建设的决定

(赣府发〔2000〕32号2000年8月14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搞活流通,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商品市场建设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搞好加快商品市场建设的认识

(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体系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商品市场是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其发育程度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和水平。

(二)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商品市场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取得了好的成效。但也应看到,商品市场的发展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商品市场建设和发展步伐。

二、明确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商品市场建设

(三)商品市场建设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加大培育和发展商品市场的力度,优化结构布局,提高市场档次,完善市场功能,强化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商品市场整体水平和运行效率,通过建设大市场,发展大流通,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商品市场建设的目标任务:按照《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争取用十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起与全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国内市场相协调,与国际市场相衔接的统一、开放、有序、高效的商品市场体系。近期,要通过新建、改建和扩建,使全省商品市场建设尽快跃上一个新台阶。

三、优化结构,提高商品市场的整体水平

(五)各级政府要按照《江西省“十五”期间商品市场建设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商品市场建设规划。商品市场的规划布局要符合城镇规划总体要求,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经济效益,做到与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区位优势相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布点,重复建设。

(六)突出抓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要围绕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逐步完善信息、运输、加工、保鲜等功能,扶持发展大宗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经销大户,努力解决农副产品“卖难”问题。大中城市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扶持建设一批布局合理、专业分类、功能健全的肉禽蛋、蔬菜、水产、水果等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满足城市居民的需要。

(七)工业品批发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要在调整优化结构的基础上,重点培育有专业特色、有产业依托的骨干市场。要以市场为纽带,引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促进适销商品源的开发和产业链的合理延伸。

(八)充分发挥我省区位优势,在浙赣、京九铁路沿线,主要公路沿线、旅游区及交通枢纽等商品集散中心地带,发展一批层次高、流量大、效益好的大型现代化商品市场,形成具有江西特色的商品市场体系。要以县城为中心,结合小城镇建设,培育一批县级专业性和综合性批发市场,形成沟通城乡市场的网络体系,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九)根据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商品结构,提高商品质量,增强竞争力。积极探索特许经营、专卖、连锁、配送、代理、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提升流通产业总体水平。要完善配套服务,增强市场功能。支持金融单位在市场内设立营业网点,方便经营者开展存贷、汇兑、结算等业务。努力完善通信、电力等其他配套设施。积极开办仓储、代办托运、代购车票住宿、饮食、修理、寄存等服务项目。充分发挥市场的信息功能,及时准确地为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

(十)努力提高经营者素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对经营者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广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使其自觉守法、文明经商。要有计划地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经营者的业务素质。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努力培养大批各类商品市场经营管理人才,全面提高商品市场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政策扶持,为商品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十一)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市场建设资金,促进投资主体和投资渠道多元化。目前主要采取政府引导、民间为主、社会参与的形式筹集资金。

省财政从今年(2000年)开始,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部分省重点市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贴息。重点市场所在地政府也要安排市场建设预算。扶持重点市场的发展。

积极鼓励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建设市场,也可以通过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预收租金、预售摊位,以及入股参股、联合开发等方式投资,不断提高个体私营投资在市场建设资金中的比重。

大力吸引外资进行商品市场建设,每年要推出一批重点商品市场、重点项目纳入全省招商引资计划。

要充分利用存量资产发展市场,提倡工矿企业和有条件的城市人防等单位利用自有资金、物资和闲置厂房、场地及人防场所,兴建或联合兴建商品交易市场。

银行要积极支持市场建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应支持安排贷款。

(十二)各商品市场要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市场物业管理实体。主要负责市场的物业管理和经营服务,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开户,申请银行贷款,对外招商,签订摊位或营业用房使用协议等,依法承担起法律责任。要从其摊位出售或租赁等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市场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修。

(十三)进一步完善对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户的税收征管办法。对符合建账建制规定的经营户,采取查账征收;对经县级税务局批准暂缓建账的经营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提倡公开评税,建立健全协税护税体系,支持依法征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切实减轻市场物业管理单位和经营户的负担。对新办的商品市场,由批准建设商品市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市场管理费和其它各种地方规费。城市新建市场适当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各有关参与市场管理的部门,要在依法收费的前提下,积极推行“一个窗口”收费,也可由市场物业管理单位按各项收费标准统一收取,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十五)积极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工商、税务部门在办理证照等方面给予方便,工商部门全免当年的市场管理费,第二年减半收取;税务部门免收第一次办理的税务证件费用。其他各有关部门也应给予减免费用的照顾。

(十六)市场建设所需用地,由开发建设者持县级以上商品流通市场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用地者的需要,及时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依法采取多种供地方式,提供市场建设所需用地。市场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时,如征地费用发生困难,可允许农民的征地费用入股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租赁、联营等方式;按年或逐月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因市场建设造成无地可耕、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征地“农转非”。

(十七)对商品市场内的经营单位和经营户,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市场经营者凭营业执照,在银行和信用社开设结算帐户。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对市场经营者申请贷款,无论国有、集体和私营都应一视同仁。

(十八)注意保护外地客商,创造条件使之与本地经营者公平竞争。对入市经营业主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该地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可准予落户。

(十九)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经营企业(公司)申报自营进出口权,有条件的可以到国外、境外进行商务考察、开展贸易、设立网点。省有关涉外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二十)鼓励各生产企业与商品交易市场联姻,允许其产品直接进入市场,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对企业直销产品应优先提供交易场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鼓励在有条件的市场辐射区域建立工业加工区,引导经营大户兴办生产企业;支持其以市场为单位,统一注册商标,统一质量标准,不断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提高商品的档次、质量和市场占有率。

(二十一)大力扶持城市农贸市场建设,逐步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各级政府要把农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整体规划,并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继续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政府规划投资建设农贸市场。

五、加强领导,强化商品市场管理

(二十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商品市场建设的领导,把商品市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县以上各级政府要成立商品流通市场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解决商品市场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加快商品市场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十三)加强宏观调控。所有新建市场都必须先论证,并报经当地商品流通市场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同级经贸委下达批准文件,有关职能部门凭经贸委批文办理有关手续。对冠省名的新建大型批发市场,需报省商品流通市场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冠“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字样的新建商品市场,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在一定区域内新建同类商品市场,避免重复建设。开办专业性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按程序报批。

(二十四)强化市场监管。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交易,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活动,查处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行为。切实加强市场的治安、消防管理。坚决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撤除关卡,确保货畅其流。要进一步抓好商品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取缔擅自开办的市场,关、停、并、转有场无市的市场;在城区时“以路为市”的马路市场,近期要作为城市农贸市场改造、搬迁的重点,禁止占道经营,促进城市文明建设。

(二十五)积极引导,搞好协调。省政府将在年成交额超亿元的商品市场中,优选出一批有专业特色、有产业依托、有一定规模、在同类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辐射面广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作为省重点市场,进行重点扶持,由省商品流通市场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在项目审批、联合重组、资金贷款、使用土地等方面给予协调支持,促其进一步上规模、上档次、创名牌。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和省统计局从2000年开始,对全省年成交额超亿元的商品市场建立季报表制度,定期进行情况调度和分析,加强指导协调。要认真总结和宣传市场建设的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典型引路工作。

(二十六)各方配合,形成合力。商品市场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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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商品市场建设的决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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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商品市场建设的决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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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商品市场建设的决定文献

江西省工程咨询中心  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江西省工程咨询中心 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江西省工程咨询中心 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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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程咨询中心成立于1987年4月,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为江西省发改委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主要为政府投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中心为FIDIC成员协会会员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是江西省唯一的综合性甲级工程咨询机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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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1年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省长舒圣佑二○○一年三月二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简述

2011年9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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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定简介

【生效日期】1998-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定

(陕政发[1998]49号1998年9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国内需求,加快住房建设,使城镇居民住房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的重大决策,确保本世纪末实现我省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的战略目标,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现就加快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标准

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市(县)人民政府指导下建设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微利住房,是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

2、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职工工资、住房面积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因素测定,每年公布一次。

3、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制定。

4、经济适用住房户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和标准,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

5、市(县)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6、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和信贷资金的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和信贷计划由计划、建设、土地部门和人民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联合下达。

7、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本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8、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货币拆迁,降低征地和拆迁安置费用。

9、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级计划、土地部门要在7―10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完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和土地审批手续:

(1)已经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政府承诺划拨土地的;

(2)已具备建设条件,当年可开工建设的;

(3)城市基础设施的市政配套费已经落实或者当地政府承诺进行大市政配套的;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当地商业银行认同的;

(5)已提出担保的具体办法和与贷款数额相对应的抵押物的。

1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定后,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1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从材料、设备选用、技术力量配备、现场施工管理等方面严格把关;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12、经济适用住房建成竣工后,由各级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验收规范和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13、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对住宅结构及使用功能作出说明,并依法对住房各部位的质量保修期等作出承诺。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1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凡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不得转为其它用途。

15、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1)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建安工程费;(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5)以上述四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6)贷款利息;(7)税金;(8)3%以下的利润。

16、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进行各种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信贷

17、经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应给予发放贷款:

(1)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30%的;(2)建设项目预售总量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30%的;(3)地方配套资金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30%的。

18、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尽快进行项目评估,评估时间应在7―14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地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共同认定的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在评估后10天内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按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各商业银行地方分支机构不能提供足够信贷资金的,由当地商业银行逐级上报申请解决。

19、各地商业银行要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组合抵押贷款业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缩短审批周期,提高服务水平,以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20、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一律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按国家及省上的有关规定进行售后服务和管理。

21、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共用部位、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可以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中提取1―2%。有条件的市、县可以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22、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的服务价格和服务内容要同本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相适应。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七、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23、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土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扶持政策。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不得外销牟利。

24、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条件的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专项贷款,由各地计划、人民银行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25、企事业单位通过集资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且由单位承担在职工偿还不了贷款时迁出责任的,银行应给予经济适用住房抵押贷款。

八、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

26、经济适用住房是城镇住宅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之一,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造福于民。

27、为了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要求,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省建设、计划、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省分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工作组,工作组设在省建设厅。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信贷资金落实以及实施阶段的检查、督促、协调工作。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

28、各市(县)要以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契机,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工作,加快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为以后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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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简介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发展较快。全省公路通车里程30729公里,其中高级、次高级路面已达11120公里,全省98.8%的乡镇和79.8%的行政村通了公路。一个以连接省会合肥和15个地、市的干线公路为主骨架、以各地、市通往县城的二、三级油路为基础的公路网基本形成。但是仍不能满足当前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步伐,振兴安徽经济,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要把公路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作为任期内的一项主要目标任务来抓。公路建设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分期实施、逐级承包、责任到人”的原则,按省、地(市)、县三级进行任务分解,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项目责任人,形成逐级包、层层保的管理机制和责任机制。

二、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各地要转变观点,把过去注重增加里程转变为提高技术等级与增加里程并重。“八五”、“九五”期间,全省公路建设的重点是“一环、二段、三纵、四横、七条连接线、二座特大桥”,即:一环,省规划的合肥-芜湖--南京环形高速公路;二段:国家规划的连云港至霍尔果斯、上海至成都2条干线中的皖境萧县段、合肥至宿松县界子墩段;三纵:泗县许庙-滁州-芜湖-黄山、徐州-合肥-铜陵-黄山、亳州宋集-亳州市-潜山-宿松县界子墩等南北3大通道;四横:亳州-涡阳-蚌埠-嘉山、叶集-六安-合肥、东至县牛矶-安庆大渡口-贵池市-南陵-宣州-广德、祁门县张王庙-祁门县城-屯溪-宁国-广德等东西4条干线公路;芜湖、铜陵两座长江大桥。争取到2000年,全省公路通车里程达40000公里,其中高等级公路和汽车专用公路1000公里,二级公路5000公里,三、四级公路8500公里,实现全省所有乡镇和90%的行政村通车。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快主干线、主通道、主枢纽的建设。当前要重点抓好铜陵长江公路大桥、合芜高速公路、312国道大龙段(在蜀山-龙塘)、合铜公路和芜湖长江大桥等一批骨干工程;争取在“九五”末将省际道路公路部门接养的大中城市进出口路改造为一、二级公路。同时,抓紧建设大别山区、皖南山区、沿淮六县、老贫地区和旅游区公路。

三、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投资效益。公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分级管理。养路费收支计划按照“确定基数、比例递增、切块分成、包干使用”的原则进行测算分解。国道和重要省道实行“公办民助”,由省统一规划,地市负责修理、养护和管理。县道实行“民办公助”,由地市规划、县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村道路实行“民建民管”,由乡(镇)政府组织群众自建自养。

公路建设项目按事权划分,明确责任,实行“预算包干、超支自负、节约全留”等多种形式的投资包干。对干线工程项目实行择优投资,哪个地市积极性高、条件优惠,就先上哪个地市的项目;对多家合资项目,实行配套资金包干;对大型改造工程项目实行投资定额补助包干;对扶贫项目,实行一次性补助包干。投资包干补助实施办法由省交通厅制订。

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大中型工程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用设计、施工单位;工程管理要实行“分级负责”和“项目业主责任制”,切实加强项目执行人的责任和权力。项目实施中全面推行监理工程师制度,严格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四、外引内集,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要支持交通部门,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足额征收、足额解缴各项交通规费,严禁各地区、各部门截留挪用。各车辆单位和个体车主要自觉增强缴纳交通规费意识,按期缴纳,不得拖欠。要进一步加强征稽机构,强化征稽手段,调整充实征费人员,征好、管好、用好规费。

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境外金融组织、外商、海外侨胞来我省独资、合资、合作建设公路;重点建设项目公开招商;允许国内外、省内外企业、基金会、财团等单位在沿路两侧一定的区域内开发房产地、办厂、兴办第三产业等经营性项目。

鼓励和支持省内外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各界和个人采取合资、独资、入股等形式,参与公路建设,谁投资、谁受益。

尽快完善贷款建路、收费还贷、滚动发展的办法和措施,使公路建设逐步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在全省发行公路建设债券,逐年适当扩大交通建设贷款规模。

积极筹办高等级公路或桥梁股份公司,争取定向募集或向社会公众募集建设资金。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申请增加投资补助,以工代赈等款项。

鼓励支持社会各界采取集资捐款、民工建勤、车辆建勤、投工投劳等形式,参与公路建设。

五、开征新征土地交通建设资金。凡在我省进行非农业建设而新征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每亩1000元缴纳土地交通建设资金。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继续给予优惠。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会省计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土地局等部门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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